浅析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调查及若干实务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7 浏览量:49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职工债权是破产法规定的一个债权种类,随着时代进步,劳动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断变革,职工债权确认成为破产清算案件的难点,也是阻碍案件高效推进的重要因素。管理人在审查时应当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债权无论是在法律层面上,还是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上,在破产程序中都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职工债权审查工作,作者总结如下方面核心问题:
一、职工债权调查核实内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拖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部分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审定工作系主动调查,无需职工进行申报。管理人应全面调查收集职工债权相关信息资料,为后期职工债权的审定公示提供依据。管理人调查收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预案、工资的支付资料、职工姓名及人数、职工入职时间以及工作年限、受理破产申请前12个月工资情况、职工的职务及职位基本情况、董监高的基本情况、离职职工(包括下岗、退养、劳务、培训、借调、停薪留职人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分流)的基本情况、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及劳动合同、企业劳动相关规章制度、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其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债务人企业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情况、债务人企业与职工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垫付款(包括但不限于绩效津贴、差旅费、报销款)的情况、职工工伤及职业病、重大疾病情况、抚恤人员情况、企业离职退休人员待遇及管理情况等。特别关注要点:关于停产停业期间拖欠的生活费、董监高的工资情况、关于社保费用、职工医疗、住房公积金、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二、职工债权调查核实途径
为顺利完成上述信息收集工作,管理人应多渠道开展工作。
首先,管理人需要进行公司资料的交接,主要为员工名册、工资表、社保信息等。
其次,管理人需要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门等进行沟通、制作谈话笔录。
第三,管理人应当及时到仲裁委、人民法院查阅及复制企业员工涉诉案件档案资料,如果破产企业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较多,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管理人应及时与涉诉案件承办法官和相关职工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做好代表诉讼工作。
在上述基本工作完毕后,管理人需要制作一份职工债权明细表。虽然法律规定,职工债权无须申报,但是对于部分破产企业而言,存在职工资料缺失的情况,导致职工债权无法核实或主动调查收集的信息不全面。管理人可联系职工,在公示前先行由职工对职工债权明细表进行确认,对遗漏或不准确的部分,由职工进行主动申报,从而查漏补缺。以管理人主动调查为主、以职工申报为辅是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法律规定并未禁止职工主动申报,不能涉及职工债权则必言不申报,这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管理人主动调查职工债权的途径除了向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等人了解外,亦可向职工进行了解。对于部分三无公司或无产可破案件中,可能出现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但是通过实务操作经验得知欠薪的职工通常都会组成一个群体,从而一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从个别可联系职工处了解到其他职工的情况。职工主动申报和管理人主动向职工了解情况向结合的方式,更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工作效率,并且资料收集也会更方便全面。
审查认定职工债权,还需核实职工身份,与职工无任何关联的债权不可能认定为职工债权,职工债权种类不得超出上述法条所确定的具体类型。另外,即便具备职工身份,也并非职工对破产企业的债权都是职工债权,如职工债权人向破产企业的借款、高管非正常收入等都属于普通债权。
三、职工债权的核算基数
职工债权的主要范围为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核算上述各项职工债权,基本都需要明确职工工资基数。
《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工资”的定义,故可引用劳动法领域相关概念加以明确。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管理人可以依据接管企业时接收的《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明细表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资料,结合向债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工会、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处调查了解到的职工工资信息(应保持与职工和债务人企业管理层的充分沟通,确保掌握的信息真实、全面),按照上述工资总额的规定确认职工工资基数。关于董监高的例外认定,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中,企业平均工资以下的数额应当作为职工债权加以认定,超出企业平均工资的部分则应根据《<企业破产法>适用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普通债权予以认定。
实践中,大部分职工的工资并非每月固定数额、一成不变的。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职工工资基数可按照上述规定核算,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高薪人员的例外情形,经济补偿金计算适用最高不超过12年、不得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双封顶原则。
四、职工债权公示
职工债权公示是处理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必要环节。应在职工债权调查认定工作结束之后进行公示,公示的方式和地点可以采用网站公示、法院公告栏公示、登报公示、破产企业的住所地公示、管理人公众号公示等,公示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以最大限度通知职工和其他债权人为原则。公示的内容包括职工债权审查情况、职工债权表、公示的期限、公示异议处理,公示效力、管理人联系方式等。
五、职工债权异议处理
管理人应积极主动欢迎职工对自己的债权、他人对职工债权提出异议,以便充分核查准确职工债权。对职工债权进行公示时,管理人一般会规定对职工债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可以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材料。管理人对职工的异议调查核实后,如认为异议成立,则应进行相应调整;如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管理人应向异议人做出书面答复并对职工进行耐心解答及疏导,同时也应告知异议职工其救济方式。
六、职工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公示期满,管理人应根据异议情况及时调整职工债权表。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应将职工债权调查及处理情况向债权人会议进行汇报,并将调整后的职工债权表和其他债权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从而在程序上保障职工债权调查成果的效力。
七、职工债权清偿方式
清偿职工债权之前应通知所有职工债权的当事人提交本人银行卡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对职工债权有关情况给予必要关注,并保持联系畅通。清偿方式因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会有所差异,原则上以由银行代发完成,如特殊情况需要现金领取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并当场亲自领取。
综上,职工债权的审查认定不仅关系到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也关系到民生和维稳问题,国家各部门为劳动者制定了繁多的薪资保障制度,可见对劳动者薪资保障的重视。管理不能完全严格搬照法条,应当灵活适用,从实际出发,结合司法案例、社会效果、企业特殊情况等综合考量,妥善解决职工债权审查认定中的难点、疑点问题,切实做好职工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破产企业等各方的平衡,从而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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