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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中院案例 | 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间能否确认为破产债权?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1  浏览量:23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2024)新29民初17号“阿克苏某某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阿克苏某某养殖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登记债权、审查债权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编制债权表等行为是履行债权申报、审查和确认程序中的法定职责。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者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管理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者强制执行期间的债权不予确认为破产债权,系代表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诉讼或者执行时效届满,债权本身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仅是债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债务人在诉讼阶段或强制执行阶段有权援引时效抗辩,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以超过强制执行期间行使抗辩权,亦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某某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阿克苏某某养殖公司的债权2,303,007.97元是否应当作为债权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2020)乌仲阿裁字第***号裁决书于2021年2月18日生效,阿克苏某某养殖公司履行裁决书的时间应在2021年2月28日前,如阿克苏某某养殖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某某公司最迟应在2023年2月28日前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有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除外。本案中,某某公司在阿克苏某某养殖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时,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执行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其怠于行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关于陈某1倒签的书面材料,阿克苏某某养殖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件立案后,某某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因某某公司未就仲裁裁决向管理人提供其在法定期限内向阿克苏某某养殖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据,故对该笔债权暂缓确认,经破产管理人多次向某某公司催告补充该笔债权进入执行程序的相关证据后,某某公司让陈某1于2024年10月倒签该书面材料,且未加盖阿克苏某某养殖公司的公章,故本院对该书面材料不予认定。

关于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间能否确认为破产债权的问题。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登记债权、审查债权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编制债权表等行为是履行债权申报、审查和确认程序中的法定职责。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者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二、管理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者强制执行期间的债权不予确认为破产债权,系代表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诉讼或者执行时效届满,债权本身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仅是债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债务人在诉讼阶段或强制执行阶段有权援引时效抗辩,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以超过强制执行期间行使抗辩权,亦应当予以支持。现某某公司在本案中申请破产管理人确认其对阿克苏某某养殖公司享有的债权系欲将该债权确认为破产程序中的普通债权,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上所述。但某某公司仍对阿克苏某某养殖公司享有实体债权,该债权应当劣后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阿克苏某某养殖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如有可分配的劣后债权,某某公司可就案涉债权向管理人申请劣后债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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