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请登录  注册会员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郑志斌:民营企业纾困亟需推动庭外重组制度建设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量:305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倡不断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建立债务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形债务风险长效机制,明确将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健全企业破产机制与防风化债机制提上深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日程。

当前,我国面临经济周期和金融周期双下行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与破产危机,首当其冲的体现为高额、密集的债务风险,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企业较之国有企业面临着更大冲击与不利影响。实施债务重组是化解当前债务问题的核心手段。

按照国际上对企业重组模式的划分标准,以法院介入程度的不同,分为庭外重组,破产程序以及混合程序的预重整。企业的困境拯救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对企业债务、业务、资产、产业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调整,需要构建机制多元、选择灵活、协同融合的重组生态环境,各程序之间相互支持、衔接与转化。但是,我国目前未形成多层次企业困境拯救机制,主要体现在未建立有效的庭外重组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一家独大”,各制度间缺乏有效支撑,阻碍了民营企业的转机与发展。

司法实践上,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化解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危机,起到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如海航集团、北大方正等。但对于民营企业而言,破产重整仍存在一定适用难度。一是我国存在“破产污名化”现象,整体上对于破产程序存在一定误解,认为其是债务人企业用以“逃废债”的工具,会影响企业声誉和经营。二是管理人接管制度剥夺了企业核心管理权,司法公权力的介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务人企业的自主经营和商业活动。三是破产重整中实施股权重组,原股东存在出局风险,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这意味着其将丧失多年呕心培育出的心血成果,甚至大部分实控人还将一生背负高额的个人担保债务而不得解脱。

反观庭外重组,更似一剂安全合适的良药。原控股股东可与投资人、债权人等方进行自主协商,不具有强制性退出的压力和风险,只要方案能够获得权益平衡与各方认同,依旧可以维系原股权格局。上述问题加剧了民营企业利用破产程序纾困的忧虑,抑制了其主动申请破产重整的积极性。此种窘境导致大量民营企业在困境期间处于制度供给的“真空带”——破产重整“不敢用”,庭外重组等其他制度“无法用”。

10余年前,我国的庭外重组制度从宏观政策到具体制度层面曾得到了一定发展,制度内容涵盖金融债委会制度、庭外重组方案效力等方面,为庭外债务重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制度规则依据。但近年来,庭外重组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未曾有进一步建树,以至于逐渐“销声匿迹”。当下,我国已处于制度改革的重要节点,应重拾庭外重组的建设脚步,尽快构建庭外重组系统。

一是立法尽快确立庭外重组制度。将庭外重组明确纳入企业纾困重组体系中,明确庭外重组的具体规则,并且加快庭内外重组规则和监管规则的统一。二是灵活设计模式。我国可充分借鉴并融合法国、日本等国外先进经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模式。允许“秘密协商”或“公开披露”,例如“一对一谈判”的保密模式、“一对多”的半公开模式,或与债委会统一协商的公开模式。三是树立政府的支点角色。由政府牵头建立庭外重组秩序,引导推动各方形成合力,包括指定具体部门牵头负责债委会制度的调整完善;牵头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政府居中协调,形成政府、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联合工作机制。全力保障庭外重组拥有政府系统支持。四是明确法院支持边际。庭外重组中,法院不作为主导角色,但是应积极提供司法协助与支持,例如提供诉讼三中止、三暂缓及预重整制度等,同时法院可以指定专业第三方参与庭外重组。五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要给予配套政策支持,包括由权威协调机构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细则,协调成立债委会,对金融机构在庭外重组中的“多数决”表决结果提供保障;提供配套监管政策,允许债委会不抽贷、不压贷、不起诉、不查封。六是加强重组工具补给。司法部门与监管部门联合建立统一的庭内庭外重组规则与监管规则。允许司法程序中可以采用的包括的债务打折调减、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权让渡与调整、债转股、共益债等综合化解债务工具,在庭外重组中同等适用,保障庭外重组方案的有效实施。七是引入专业机构。应在庭外重组中引入专业团队独立开展工作,完整、真实、详尽地调查重组企业的情况,中立协调各方利益,精准识别企业困境成因与风险点,协助设计各种重组方案。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日本和法国不同的模式。此外,我国也可以参考国外做法,探索建立一支专业从事困境企业管理的首席重组官队伍。

目前,困境民营企业对庭外重组的制度需求已成为必须正视的客观现实,亟需推出庭外重组规范,完善债务重组体系。建议先行建立庭外重组试点工作机制,政府、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给予协同支持,针对债务规模大、历史积淀深厚、产业基础扎实、企业结构多元的实体民营企业实施庭外重组,特别是从事涉及国计民生重要产业的民营企业,尤其具有试点价值。通过试点机制提供可复制的司法实践测试机会,深入掌握实际情况,通过实践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根据实施效果逐渐推广,先行带动一批民营企业纾困转型,最终推动庭外重组制度的正式建立。确立庭外重组制度有利于预防与化解债务风险,与破产重整制度协同,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企业困境拯救体系。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3
电话:0531-88911266       地址:     E_mail:qypcyczyj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