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解析|2024年第15期 普通债权确认纠纷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30 浏览量:300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本期主办: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本期承办:辽宁本道拓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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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2)苏02民终6085号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虽名义上是借款,但其本质是天津公司作为江苏公司股东对江苏公司追加的出资,认定案涉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有违破产法关于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遂判决驳回天津公司诉请。天津公司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合议庭详细调查了江苏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借款用途、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最终,认定该笔款项为股东天津公司支持江苏公司正常经营的借款,确认天津公司对江苏公司享有案涉款项普通债权。
2.退而言之,即使案涉债权并非用于代污水处理厂支付工程款,从山泉公司资产负债状况来看,也不存在“股东以过于微小的资本从事经营”的情形。山泉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经专项审计,截至破产裁定日,资产总额57271214.76元、负债总额45400260.83元、所有者权益11870953.93元。案涉膜天膜公司的债权包含在上述负债总额中,而山泉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的有限责任完全可以负担对外的债务,不存在股东规避其有限责任而将有限责任的风险完全外部化的情形,故一审判决以“股东以过于微小的资本从事经营”为由认定案涉债权的性质为劣后债权依据不足。
以上内容整理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于2024年8月28日发布的《2023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十 天津某科技公司诉江苏某技术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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