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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中购房户债权审核要点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0  浏览量:246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文章来源丨文丰律师

作者丨马晓龙

一、原购房人去世,法定继承人申报债权

(一)通过法院或者公证处公证的形式,锁定房屋继承人

(二)具有人事权的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原购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及生存状况

(三)夫妻财产先析产后遗产,再由其子女继承

(四)锁定好有权申报人后,先确认债权额,待办理房产证时,办理更名手续

二、假按揭

(一)房地产企业办理假按揭的动机

(二)债权审核要点

(三)对债权人的影响

三、一人同时买多套房

(一)购房资格的确认

(二)购房金额的确认

四、一房二卖

(一)债权审核依据

(二)债权审核要点

(三)债权救济途径

(四)房地产企业“一房二卖”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近期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房地产企业新开工面积、土地购置面积和房屋销售面积出现大幅下降,房地产市场低迷,问题楼盘不断涌现,各地政府不断发布保交楼政策,保民生,稳大局,全力化解停工问题。购房户做为直接利益方的权益,得到政府各部门、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广泛重视。在房地产破产案件中,多以破产重整案件居多,做为破产管理人如何保护购房人的权益,既要遵守法律底线,又要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同时又要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识别真正的购房人,保护其权益。本文以实务中遇到购房债权审核中常见的四种类型为基础,浅谈一下购房债权的审核要点。

一原购房人去世,法定继承人申报债权

由于烂尾楼停工时间较久,原购房人去世,法定继承人申报债权。原购房人在世时,是否留有遗嘱,不得而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何确定。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更名的权利。这些问题,我们在实际债权审核过程中都会遇到。

(一)通过法院或者公证处公证的形式,锁定房屋继承人。

在现实情况下,法院和公证处都不愿意办理此业务,继承人因项目烂尾,已经造受损失,也不愿意再耗时、耗力办理上述手续。这种办法虽有效避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但实操过程不可行。

我们的应对措施,由申报人出具书面承诺书,表明如果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申报购房债权,已补缴房款不再退还,该房屋由此出现任何纠纷,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具有人事权的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原购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及生存状况。

1.行政机关通常具有人事权。如果是企业,管理人要综合判断企业性质,国有企业一般会具有人事权,私营企业一般无人事权。

2.询问一下申报人的档案存放地址,是最为简单的处理方式。一般没有人事权的单位,职工的档案会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代为保管。

(三)夫妻财产先析产后遗产,再由其子女继承。

如果由原购房人的子女申报债权,其父或其母还健在,需要出具放弃财产权的证明(夫妻一半财产和可继承的财产),其他子女放弃其继承权的证明。为了避免出具虚假证明,所有的证明文件可以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在破产管理人处当面出具。

(四)锁定好有权申报人后,先确认债权额,待办理房产证时,办理更名手续。

管理人拟确认的债权,需要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审核债权到办理房产权,会经历债权公示期,真正的权利人会随着时间推移得以呈现。

二、假按揭

房地产企业,当出现现金流匮乏的情况,会采用“假按揭”的方式提前回笼资金。一般房地产企业会找亲朋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签定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客户出具收入证明,银行调查客户信用情况,发放贷款。

(一)房地产企业办理假按揭的动机:房地产企业通常支付30%的资金,扣除预征的税款,取得约60%的现金流入,可以说是以小博大。后期出售已办理按揭手续的房源,只需在其内部完成更名手续,并不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二)债权审核要点:房地产企业为了配合按揭贷款手续的办理,首付款资金由房地产企业支付,而客户无实际付款的行为,所以审查首付款支付做为重点。另外,在债权审核过程中,询问债务人企业财务人员,开具发票时,是否根据购房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收据等信息进行开票,客户的支付方式是否为大额现金支付,我们初步判断是否有办理虚假按揭手续的可能。

(三)对债权人的影响:因为办理虚假按揭手续,属于双方通谋虚伪,合同无效的行为。协助办理虚假按揭手续的客户,因房地产企业宣告破产,自己垫付的还贷资金,可以做为普通债权进行申报,但无权利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新的购房人购买此房源,也不存在一房两卖的情形。

三、一人同时买多套房

在债权审核过程中,我们会遇到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具收据,转款三者时间均一致的情况。有些购房户还存在分批支付购房款,由于前期支付的款项还未选定房源,并没有标明房号,支付的价款又不同,如何确定每套房的价款,也是实务工作中会遇到的问题。

(一)购房资格的确认:根据最高院执行异议的规定,消费者购房人是保障购房者生存利益,很难解释一人同时买多套房是满足生活基本需要。如果严格按照规定,债权不予确认,这样的处理结果往往不能被购房户所接受。购房户会认为,如果我不用自己的名义,用家人的名义购买房屋,是否会得到相反的处理结果。特别是在重整程序中,烂尾楼的销售去化不畅,这类客户我们倾向只认定一套房源。

(二)购房金额的确认:我们倾向让客户自选房源,确认单个房源债权金额,这样有利于债权审核工作的推进,平衡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和损失。

四、一房二卖

在现实生活中房产纠纷也越来越多,“一房二卖”这种特殊情况也屡见不鲜,房地产企业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卖给两名购房人,分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应认定两份合同合法有效。

(一)债权审核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5条:“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二)债权审核要点: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合同,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已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无权处分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优先保护合法占有房屋的购房户;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又未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以上未办理产权登记、未实际占有、合同签定在后的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可以请求房地产企业因违约承担损害赔偿。

(三)债权救济途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房地产企业“一房二卖”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如果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取得房屋的买方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金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撤销权的买方在知晓一房二卖情况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本金及相应利息;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赔偿和损失。

2.行政责任: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应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破产管理人基于购房户生存权的考虑,在债权申报资料、债务人账册、原始凭证、房管局备案资料中,与相关人访谈反复核查,谨慎履职,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购房人。最后,破产管理人对债权审核结果,会以书面《债权审核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购房户,部分确认债权和不确认的债权金额,事实和理由,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购房债权人在异议期,提出书面异议,管理人再次核查其债权。管理人审核购房债权,需经过债务人、债权人、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经过严格的债权审核程序,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较周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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