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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实施意见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0  浏览量:351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文章来源丨文丰律师

作者丨贾志峰

一、出台背景

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对推进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出重要规定。

2021年12月10日,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意见

《实施意见》全文共二十二条,分为八部分,主要针对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申报、破产程序中的纳税申报、债务人财产强制措施的处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税收优惠政策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一)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申报

针对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申报,除《破产法》中一般性规定外,《实施意见》规定“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省辖市税务局,省辖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管理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并告知管理人后,管理人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明确:“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二)破产程序中的纳税申报

1、非正常户解除。针对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进行纳税申报、影响企业破产处置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债务人非正常户状态,并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同时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产生的罚款及应补缴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解除其非正常户认定,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管理人缴纳罚款。”

2、发票领用。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资产或者继续营业需使用发票。对此,《实施意见》明确管理人可以企业的名义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督促管理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情形为由拒绝。

(三)债务人财产强制措施的处理

针对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也应当依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解除保全、中止执行,并将债务人财产移交给管理人。

(四)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企业要想重整成功并获得新生,信用修复是一项重要内容。对此,《实施意见》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纳税信用评价方面,《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受理,根据重整计划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修复,并充分运用银行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用应用机制,将修复结果经债务人授权向相关银行开放查询。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日起,重整企业可按规定不再参加本期信用评价;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人民法院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后,应重整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企业重新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按照重整计划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滞纳金和罚款,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不再纳入《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规定的违法行为评价指标。”

(五)破产企业税务注销

针对破产企业税务注销问题,《实施意见》做了简化规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手续。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税收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但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依法终结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欠税。

(六)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实施意见》针对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分别做了相应规定。

1、破产清算程序的税收减免。破产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破产重整及和解税收优惠政策。破产重整涉及土地等资产变更,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处理。破产企业重整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实施意见》对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管理人和法院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同时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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