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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丹:上市公司重整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0  浏览量:199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7月28日,重庆破产法庭举办第四十一期“每月一讲”学习讲座,本次讲座邀请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贺丹前来授课。重庆破产法庭庭长吴洪、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张涌等出席讲座。成渝两地破产法庭干警、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代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共同参加讲座聆听授课。重庆破产法庭副庭长陈唤忠主持学习讲座。

贺丹副教授授课

贺丹副教授以“上市公司重整的理论与实践”为题,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全国性证券市场以及债券市场结构;依次讲解了上市公司重整的特征、重整启动、重整管理人指定以及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信息披露等内容,其中,重点解析了上市公司股东权益调整模式以及预重整信息披露的实务操作路径,同时介绍了域外出售式重整案例。

陈唤忠副庭长主持讲座

陈唤忠副庭长点评指出,上市公司重整涉及复杂的资本市场监管、审查、启动程序,复杂的利益相关主体以及复杂法律规制下的公司治理衔接问题。贺丹副教授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全面解析了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路径,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相信对大家今后办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具有帮助和指引作用。

重庆破产法庭讲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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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重整的启动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

鉴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较为敏感,不仅涉及企业职工和二级市场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安排,还涉及与地方政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因此,目前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1.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程序。

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应当严格履行下列程序(摘自《深圳中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调研报告》): 

(1)当地向管辖法院书面表示同意上市公司重整并出具维护社会稳定预案;

(2)管辖法院对上市公司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致函当地表示拟同意受理并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批准; 

(3)当地省级人民致函证监会知会该上市公司拟进入重整程序,并表示支持; 

(4)证监会函复该省级人民表示知晓该事项,同时致函最高法院表示已了解该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并由其依法处理; 

(5)最高法院根据证监会的来函和下级法院的请示决定是否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 

(6)管辖法院收到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批复后函告当地,同时裁定该上市公司重整。

2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立案审查。

由于上市公司一旦不能重整成功则直接面临破产清算,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法院对于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必须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组织当事人听证,掌握案件概况,明确重整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其次,组织召开部分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大债权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债权人和持股比例在前的几位大股东)会议,征询他们对重整可行性报告、债权减让方案、股权变动方案等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征询金融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证券监督部门以及税务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与建议,争取他们对重整的支持与配合。摘自《深圳中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调研报告》 

二、上市公司重整的管理人指定

1.权利人变化 

  2.权利行使结构变化

3.现实争夺

(1)清算组 

(2)CRO 

(3)法庭外债务重组

(4)美国:从1938年钱德勒法案到1978年破产法

(5)日本:会社更生法与民事再生法 

三、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

1.股东权益顺位

担保债权人>优先债权人>普通债权人>股东

2.股东权益调整

3.出售式重整

克莱斯勒重整

4.股东权益调整

 

四、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息披露

预重整界定

推迟披露 Beleson V.Schwartz

五、小结

上市公司重整过程牵涉到异常复杂的经济与法律过程,公司的重整过程往往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和均衡,风云变幻,跌宕起伏。因而,我更愿意将本书看做对上市公司重整过程参与者与实施者的一种致敬,致敬他们在这一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与妥协。——《上市公司重整:实证分析与理论思考》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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