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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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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提名案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量:391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公告

2022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政法论坛》编辑部、《法律适用》编辑部、《中国审判》杂志社、《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北大法宝和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共同发起。评选活动旨在促进破产裁判规则的统一,把握破产实务的方向,助力方兴未艾的破产法修订,推动破产法相关的学术研究。

此次评选共收到来自全国范围内各机构独立或共同申报的96个案例。入选案例全部由评委直接投票选出。评委会评委共计49位,包括主办单位代表,和全国范围内各高校从事破产法研究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者。

本次评选申报发布日期为2023年1月9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

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审规则,在过去一个多月时间内,经过全体49位评委共计两轮投票,现评出2022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10个及提名案例各10个。

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01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申报主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首轮得票数:27

简介: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紫光集团”)以云网、集成电路为主营业务,是我国“芯云”产业的龙头企业。2020年底,因业务亏损、财务指标恶化,紫光集团爆发严重债务危机。

2021年7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裁定受理紫光集团重整案。通过审查,法院认为紫光集团与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紫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对其实质合并重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降低清理成本,增加重整可能性,提高重整效率。2021年8月27日,法院裁定对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7月13日,法院裁定确认重整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本案中,法院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采用“存续式”重整,保障原有主体持续性经营,完整保留企业的产业结构和核心技术,最大限度维护核心资产价值。同时,通过“现金清偿+股票抵债+留债”等多种清偿方式相互组合,债权清偿率普遍提高,最高达100%。最后,基于紫光集团行业影响力较大,重整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辐射面大,通过多层级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紫光集团从进入重整到终结重整程序,用时不到一年。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深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法治力量。

02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申报主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首轮得票数:25

简介:方正科技前身为延中实业,系建国后第一批股份制上市公司之一。方正科技主营业务涵盖互联网介入服务、IT系统集成及解决方案等。近年来,受多重因素综合影响,方正科技连年亏损,股价大跌。

2022年6月2日,债权人以方正科技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申请重整。2022年9月27日,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2022年12月26日,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本案中,法院首次适用新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是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完善上市公司重整监管规则的有效典范,为后续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提供了经验借鉴。同时,通过一系列精准措施实现低效资产稳步有序剥离,法院打破当下上市公司重整以纾解债务和保壳为核心的现状,高效实施根源治理。另外,通过与省外法院合力,法院在重整中妥善清偿、保护了历史虚假诉讼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最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北京市破产制度改革实验方案》(下称《方案》)。方正科技作为《方案》出台后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得到了全面而完善的破产配套制度支持,对其他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具有相当明显的示范意义。

03

重庆能源集团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申报主体:重庆破产法庭

首轮得票数:22  第二轮得票数:37

简介: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重庆能源集团”)是重庆市集能源投资、开发、建设、运营、服务为一体的大型国有能源企业。2015年以来,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重庆能源集团及其部分子公司出现严重债务风险,陷入经营困境。

2022年4月11日,重庆能源集团等 16 家公司分别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申请重整并同时申请预重整。2022年4月15日,法院对重庆能源集团等 16 家公司的预重整申请进行备案登记。2022 年 11 月 22日,法院裁定对重庆能源集团等 16 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目前,重整计划进入执行期,债权按期清偿,企业生产经营稳定。

本案中,法院开创性运用预重整转重整审理方式,在预重整与重整期间均许可公司自行管理,最大程度维护了企业持续运营。同时,鉴于重庆能源集团主体特殊性,法院从企业性质、业务重合度等多维度考量引入投资人,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和保障供应。并且,法院严格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关规定,从关联企业成员法人人格是否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是否过高等方面进行缜密论证,审慎适用实质合并,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另外,案件综合运用“现金、股票抵债、债转股、新债安排”等多种方式清偿债务,整体提升债权受偿率。最后,本案充分发挥“府院协调”机制,并科学制定经营方案,助力案件办理。

04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申报主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首轮得票数:17  第二轮得票数:36

简介:2020年,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汇源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并引发债务危机。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决定对汇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了临时管理人。2021年7月15日,临时管理人提出汇源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但公司产业链完整,产能充足,具有品牌价值,多家企业存在投资意愿,认为汇源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2022年6月24日,法院裁定批准汇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汇源公司重整程序。

本案中,法院根据汇源公司的情况,先后采取许可继续经营、中止强制执行程序等措施,准许继续经营,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为后续重整成功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法院从实际出发,提出汇源公司的债权人大多为上下游的供应商和销售商,债权人多为中小企业或自然人,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债权清偿率。另外,本案未按照传统重整案件中固定的债转股价格对债权人分配股权,而是设置了转股价格与净利润相挂钩、股权补偿与转股价格相挂钩的浮动对赌机制。重整计划规定根据业绩完成情况对重整投资人进行奖惩,激励重整投资人积极提升重整后企业的整体价值。最后,为解决债转股流动性低一定程度上会降低重整计划通过的可能性问题,法院设置了投资人上市承诺兜底回购安排,保障转股债权人后续能够得到现金补偿,顺利退出企业。

05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申报主体: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管理人

首轮得票数:18  第二轮得票数:35

简介: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中科建设”)系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下属企业,主营业务为工程施工,是一个体量庞大的企业集团。自2018年以来,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中科建设陷入经营困境。根据审计报告和债权审核,中科建设资产总额(133亿元)远远低于负债额(800亿元)。

鉴于中科建设资产负债规模庞大、企业层级多且关系复杂,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有待进一步明确,同时也为了消除企业对直接进入重整程序而承担不可逆失败风险后果的顾虑,上海三中院(下称“法院”)依申请对中科建设预重整予以受理。在预重整对中科建设重整价值、重整可行性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法院依申请裁定中科建设转入重整程序。2021年12月1日,法院裁定批准中科建设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2年12月8日,法院经裁定确认中科建设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案是上海首例预重整转重整案件,探索了预重整理念和流程,为构建预重整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同时,法院尝试“单体联动式”重整模式,母公司中科建设率先单体重整,全面厘清集团内资产负债情况,并联动重点子公司单个破产程序协同推进,最大程度维护集团整体资产价值,探索大型企业集团低成本重整路径。并且,首次引入信托收益权兑换平台,方便债权人更灵活地处置权益,从而极大提高了中小债权人对于重整计划的接受度。最后,预重整衔接重整程序,有效降低了程序成本。

06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申报主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首轮得票数:21  第二轮得票数:33

简介: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网信证券”)是一家综合性券商。2019年,由于面临资产被强制执行、流动性紧张、证券业务停滞等各类问题,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截至2021年6月,网信证券资产总额约6.6亿元,负债约46.7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由于网信证券的主要债权人均为中小金融机构,一旦破产清算可能会造成小规模系统性金融风险。2021年7月12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网信证券以破产重整方式化解风险。2021年7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2022年8月4日,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裁定终结网信证券重整程序。

本案件是《企业破产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实施以来,以司法重整方式化解证券公司乃至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首例案件,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司法重整实践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并且,法院创新思维:一是积极争取从中央部委到省市两级政府、各级法院的“立体府院联动机制”的支持;二是开创性地将破产重整规范程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证券监管行政许可程序、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等多个条线交叉审核审批程序有效衔接;三是创新和完善金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继续经营模式并引入具有业务协同效应的投资人加快推进重整进程,为其他困境金融企业重整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07

隆鑫系十七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申报主体:重庆破产法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首轮得票数:22  第二轮得票数:32

简介:隆鑫系企业包含隆鑫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隆鑫集团”)相关企业和重庆金菱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菱集团”)相关企业两个子系,是一家涉足多领域的产业集团。受多重因素影响,企业自2018年逐渐陷入经营危机。

2021年9月29日,隆鑫集团等十三家公司分别申请重整及预重整。2022年1月30日,重庆五中院(下称“法院”)依法受理上述案件,并于2022年3月16日裁定十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3月30日,法院受理金菱集团等四家公司重整,并于2022年5月10日裁定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11月21日,法院分别裁定批准隆鑫集团等十三家公司、金菱汽车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本案中,法院通过预重整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效衔接,促进有效市场与专业审判的有机结合。同时,由于隆鑫系企业部分主要资产为跨境资产,法院将该部分境外资产提供质押担保的债权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进行清偿,符合《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立法宗旨。另外,本案件选择具有不同优势的投资人组成投资联合体,组建专项重整投资基金,为产业多元化的集团重整开创了一条创新之路。最后,案件提出“以增量解决存量”,在现有资产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措施提升原有资产价值,从而提高清偿率,实现投资人与债权人的共赢。

08

李某与温某夫妻共债个人破产合并重整案

申报主体:深圳破产法庭、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首轮得票数:20  第二轮得票数:31

简介:李某与温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豆浆店。由于经营不善,丈夫温某负债约100万,妻子李某负债约20万。

2022年1月,二人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2022年2月28日,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案件。通过审理调查,法院查明二人各自名下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022年4月15日,法院裁定将两案进行实质合并审理。在二人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提出重整计划下,2022年8月12日,法院裁定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2022年12月16日,法院裁定批准二人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

本案中,法院秉承诚信原则是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的首要原则,体现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新,容忍失败,支持重生”的保护导向。同时,法院将夫妻共同负债合并审理,将对家庭影响降到最低,进一步释放经济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另外,案件案明确了债务人不能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躺平”免债,以鲜明的司法引导为社会公众传递诚信保护、尽力偿债的个人破产价值理念。最后,案件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兼顾保护了抵押权人权益和债务人生存发展权。

09

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整案

申报主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轮得票数:19  第二轮得票数:30

简介:纳斯威尔信息技术公司(下称“纳斯威尔公司”)是一家安防通讯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因银行贷款无法续期进入破产程序。2022年1月14日,广州中院裁定纳斯威尔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中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可我国现有立法中的重整程序(十分复杂、费用高、耗时长)并不适配对中小企业的挽救。在此背景下,广州中院(下称“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探索中小微企业的重整价值。

案件中法院强调对企业“软资产”的审查,弱化对企业“硬资产”的审查,提出重整价值应当集中于其特殊资质和核心技术、行业前景等“软价值”的识别。同时,法院强调市场化是检验重整价值的有效途径,既保证了程序的公正公开,也使得重整价值实现最大化。另外,案件强调对破产企业经营状况审查的重要性,提出拥有业务的破产企业仍具有一定造血能力,重整后具备恢复经营或者继续经营的条件,往往具有重整价值。并且,案件认识到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的重要性,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拥有挽救公司的意愿和方案往往代表企业具有重整价值。最后,案件强调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不能低于重整基本费用,司法介入需要注重中小微企业破产费用的监督和审查,指导管理人严控破产费用,将费用降到最低。

10

王某、蔡某夫妻实质合并(个人)破产重整案

申报主体: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首轮得票数:19  第二轮得票数:26

简介:王某、蔡某二人系夫妻,由于经营不善以及疫情影响,二人所开店铺最终无法正常运行,负债金额达180万元。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分别提交了个人破产重整申请。2022年7月18日,法院经审查认为二人具备破产原因和重整条件,裁定受理二人破产重整案。

本案中,法院将夫妻名下债务合并、资产合并、未来收入和债务清偿合并,对两个案件指定同一管理人,适用同一份重整计划,对于夫妻实质合并重整制度的实践具有典型意义。同时,基于涉案房屋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第114条第2款的适用条件,案件对房屋的处置方式对非家庭住宅抵押贷款担保物权处置模式具有探索意义。并且,案件通过在各款项间确立清偿顺位,并通过设立提存等方式,为《条例》实施初期在重整程序中为申报债权的处理提供参考经验。最后,案件贯彻《条例》第125条重整计划有债务人执行,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精神,落实了重整计划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模式。

全国破产经典案例提名奖

01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

申报主体: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首轮得票数:15  第二轮得票数:23

简介:2015年4月,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数交所”)正式挂牌运营大数据交易及相关业务,成为全国第一家挂牌运营的大数据交易所。贵阳数交所自主研发涵盖30多个领域、4000余个大数据交易产品的交易系统,面向全球提供7X24小时永不休市的专业服务。但因经营管理不善、处于市场开发前期等原因,贵阳数交所持续亏损,出资人拒绝进一步投资,最终贵阳数交所陷入财务困境、难以清偿到期债务。

2021年12月6日,经债权人申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裁定受理贵阳数交所重整一案。2022年3月21日,贵阳中院批准重整计划,贵阳数交所重整成功。

贵阳数交所的核心资产为其大数据交易资质以及与大数据交易相关的技术,但准确识别大数据交易资质和相关技术的价值难度较高,且在国内尚未存在先例。因该资产的特殊性,贵阳数交所清算价值几乎仅为其市场价值的四分之一。通过各方不懈评估和磋商,最终使重整价值得到了准确识别,坚定了各方主体推动重整程序的信心,使得投资人预计投入资金提升至原计划的4倍。本案重整过程中,贵阳中院和管理人注重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把控破产案件办理时间节点,最终实现105天重整成功。

02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重整案

申报主体: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首轮得票数:13  第二轮得票数:19

简介: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投资”)主要从事纸品及纸浆的生产与销售,是河南省百户重点企业、AAA 级质量诚信企业,于 1997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是河南省规模最大的造纸企业之一,曾被誉为“草浆第一股”。2020年7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银鸽投资股票上市,8月27日银鸽投资股票被正式摘牌。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漯河中院”)于2021年3月23日裁定受理银鸽投资破产重整,后漯河中院于2021年6月17日裁定受理漯河银鸽特种纸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破产重整,最终银鸽投资等七家公司采用协调审理的方式进行整体债务风险化解。根据调查,截至破产受理日,银鸽投资等七家公司简单加总的账面资产13.90亿元、市场价值 23.24 亿元、负债 85.88 亿元。

漯河中院通过退市公司与关联公司协调审理,使得各关联公司的核心商标专利与业务产能不被分割,保留了七家公司的整体商业价值。重整期间,管理人行使合同挑拣权,通过委托加工形式保障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实现了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及广大职工工资社保的正常缴纳。重整过程中,经漯河中院、管理人、公司、主办券商各方协同,通过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转系统的沟通,银鸽投资于2021年12月3日正式完成在股转系统的转板、缩股、转增、划转等多道复杂流程,恢复转让后股价涨幅 900%,为近4万股民保住流通股价值。

03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申报主体: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首轮得票数:12  第二轮得票数:16

简介: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创立于1962年,曾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及中国承包商80强,是全国知名的民营建筑企业。后因多元化扩张,加之受2016年全国首例公募债“五洋债”违约影响,公司陷入困境。

2018年12月3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裁定受理对五洋建设的破产重整申请。2018年12月24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绍兴中院裁定将本案交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虞法院”)审理。据调查,五洋建设的主要资产总体评估价值合计11亿余元,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合计107亿余元,经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为56.84亿元。2022年4月29日,上虞法院裁定批准五洋建设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五洋建设重整程序。2022年7月29日,五洋建设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五洋建设重整成功。

在本案中,上虞法院打破了建筑企业破产重整常规方式,采取“正向出售式”的整体重整方式,保留了企业的特级建筑资质,维持了50余位留守团队、上千名工程项目民工的就业,盘活了企业资产的营业价值。同时,在涉及工程项目的债权债务处理上,采取“适度分离+协议追索”的方式,按照内部承包协议的约定和破产法的规定,由债权人自主选择,在公司与项目经理之间自行结算与追偿。此外,上虞法院首次引入“重大案件判前社会效果评估机制”,邀请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对强制批准事项发表意见、建议,将外部意见引入到裁判形成过程,辅助裁判论证。

04

龙口市中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申报主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龙口市中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首轮得票数:9  第二轮得票数:13

简介:中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拖欠股东宁波彩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彩鹰”)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同时拖欠施工方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建工”)施工款及利息6800万元,因中宇公司无资金履行,截止2022年破产和解前,法院相继查封房源170余套、冻结资金2000余万元,导致中宇公司房地产建设项目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工程款及职工工资,工程全部停工。

2022年9月28日,中宇公司与其主要债权人南通建工、宁波彩鹰等签署债务和解协议。2022年10月17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口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中宇公司破产和解。2022年12月22日,龙口市法院裁定批准破产和解协议,终结破产和解程序。

在本案受理过程中,龙口市法院开创性地提出了“庭外债务重组+庭内破产和解”的工作思路。“庭外债务重组”,即先在破产和解程序开始之前,重组股东债务纠纷,将问题股东退出。除退出问题股东之外,本案还促成了另一名主要债权人施工方与中宇公司在破产和解程序之前达成和解协议。“庭内破产和解”,即在优先解决两名主要债权人的利益问题之后,推进庭内破产和解,解决包括施工单位、购房户及其他供应商等普通债权人债权清偿问题。此外,本案践行“府院联动机制”,结合政府保交楼政策,创设“政府纾困基金”金融工具,解决了股东退出及复工复产资金问题。

05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申报主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首轮得票数:10  第二轮得票数:12

简介: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始创于1968年,控股参股的上市公司有会稽山、精功科技、轻纺城等,产业基地分布全国各地,其中绍兴黄酒、钢结构建筑、装备制造、碳纤维等产业在国内同行业中均保持领先地位,曾连续多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因发生流动性危机,精功集团于2019年7月出现债券实质性违约。2019年9月17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受理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共149位债权人申报债权514亿元。2020年8月14日,柯桥法院裁定精功集团等九公司合并重整。2022年11月28日,柯桥法院裁定批准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2023年2月28日,重整资金全部到位,核心资产完成交付。

在本案重整过程中,柯桥法院确立“核心资产整体重整,非核心资产分批分类多种方式处置”的重整思路,通过预招募、正式招募双重招募程序,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重整计划设置了1亿元为100万元以下的小额持有人作出特别安排,使得86%的人群综合清偿率接近50%。本案重整计划设定了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为浙江省首例,创新利用了《信托法》《九民纪要》所规定的“信托财产独立”制度优势,避免发生要约收购,提高重整成功率,并利用信托实现了非核心资产剥离。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同时,管理人通过上市公司无保留披露了重整计划草案全文,接受市场、股民及全社会监督,为资本市场首例。

06

广东悦骑公司(小鸣单车)破产清算案

申报主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轮得票数:13  第二轮得票数:12

简介: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骑公司”)成立于 2016 年7月29 日,主营业务是通过开发手机 APP 向用户提供共享单车服务,先后在全国十几个城市投放 43 万多辆共享单车,收取用户押金总额最高时达 8 亿元。2017 年底,其运营的“小鸣单车”出现不能及时退还用户押金的现象,公司出现经营问题,最终 30 多万名用户的押金未能退还。后有用户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出对悦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2018年 3月 27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对悦骑公司的破产申请,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共享单车破产案。

经管理人对其进行清产核资和债务清理,悦骑公司的财产为 725,531.83 元,破产债权 45,934,832.01元,本案共发生破产费用 806,749.92 元。悦骑公司的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后,将无财产可供分配给债权人,综上,2022 年6月29 日,广州中院裁定宣告悦骑公司破产,终结悦骑公司破产程序。

在本案中,悦骑公司作为互联网企业,具有与普通企业破产案件的不同特点,包括债权人人数庞大且分散全国各地、债权金额普遍不高和企业经营信息以数字化形式为主。广州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审判难题,最终探索出了下列解决途径:第一,采用“临时指定+竞争”选定管理人模式;第二,开设公众号,及时发布案件信息;第三,设计小程序,便捷债权申报;第四,采取现场+网络的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上述创新举措,本案审理中的程序性问题得到了解决,为其他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一些借鉴经验。

07

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申报主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首轮得票数:12  第二轮得票数:12

简介:债务人是主营铜冶炼以及金、银、镍、铅、锌等金属材料加工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方圆公司”)是核心控制企业,在国内铜冶炼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地位,连续多年入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50强、山东省百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重整程序启动前,债务人有员工1600余名,债务规模近400亿元人民币,涉及40余家金融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约各占一半。

债务人在2019年底爆发财务危机,之后债务人与境内外债权人实施庭外协商重组但最终失败。2022年1月7日,债权人交通银行东营分行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营中院”)提出对方圆公司、鲁方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申请。同年1月26日,东营中院裁定受理。经管理人对方圆公司关联企业调查后,2022年6月9日,东营中院裁定对方圆公司等2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12月16日,东营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本案是一宗跨境破产案件,标的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力广泛,金融债权占比超过90%。因此,本案中法院和管理人首先创造性地设立了重整沟通协商机制,弥补了现有债委会制度难以覆盖境外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不足;其次,设置了生产运营委员会、重整程序保障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化解了重整期间公司营业事务管理方面的治理僵局。最后,不囿于实证法规则,而是探究了《企业破产法》第31-33条所确定的基准日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从实质上去把握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相关规定。

08

湖北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申报主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首轮得票数:10  第二轮得票数:11

简介: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成立于1987年,并于199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新中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目前中安科有员工11.000余名,旗下汇聚多家境内外知名的系统集成企业、安保运营企业及安保智能产品制造企业。

2017年起,中安科债务风险快速蔓延、经营状况明显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22年6月30日,深圳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申请对中安科预重整。2022年7月1日,武汉中院决定启动中安科预重整程序。根据评估结果显示,中安科全部资产清算评估总值为120,707.38万元,负债率高达157.89%。2022年11月4日,武汉中院裁定受理中安科破产重整。2022年12月23日,武汉中院作出裁定确认中安科《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本案是武汉破产法庭挂牌后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发布实施后湖北省内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例,对地方特大型案件、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法律实践、营商环境优化具有借鉴意义,通过合理应用预重整制度,能够为武汉及湖北地区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预重整的适用提供参考。

09

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安鲜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云象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申报主体: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首轮得票数:12  第二轮得票数:8

简介: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果电子”)成立于 2007年,被誉为中国首家民营生鲜电商,其与子公司安鲜达物流和云象供应链在内的三家核心企业共同组成集供应链、冷链物流和生鲜电商于一体的易果集团,下属企业约 60 余家。自 2019 年起,易果集团业务转型受挫,资金链接近枯竭,大量拖欠账款、工资,员工大规模离职,账面负债高达 30 余亿元。

2020 年7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易果电子、安鲜达物流、云象供应链破产重整三案,后法院裁定三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三家公司负债总额逾10亿元。2021年2月,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2 年 11 月,除部分债权人自愿出具延期清偿豁免函外,其余各组别债权人均按重整计划清偿完毕,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案中,上海三中院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共同合作,采用了“立审执破”接力救援方式,以快速立案、及时保全、高效审理和即时解封的司法衔接机制,帮助易果集团化解了重整前近百件诉讼执行案件,保留了集团核心业务,使得易果集团顺利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同时,为了保证集团生鲜产业正常经营,采用了耗时较短、效率较高的“一并申请,合并破产”模式。此外,本案采用了债务人自行管理方式进行重整,管理人实施了关键员工挽留计划,妥善处理职工债权,维护了债务人经营的自主性,帮助企业实现稳定经营,最终顺利化解债务危机。

10

中瑞森(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申报主体: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首轮得票数:9  第二轮得票数:6

简介:中瑞森(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森”)注册资本为 5000 万人民币,注册地为天津宝抵节能环保工业园区天中路3 号,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材料、新型保温材料、相变材料、恒温服装研发、制造、销售。

2020年7月23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北京中瑞森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裁定受理中瑞森破产清算案。

本案法院综合适用ADR(替代性解决机制),将债务人分为四类,对于几类债权人分别利用再审、破产撤销权以及深石原则(内外部债权人同一顺序受偿可能导致实质不公平,因此使内部债权人债权优先级劣后)等对其利益进行衡平。在本案自行和解过程中,法院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认可了和解协议附条件生效。《和解协议》载明“本协议经全体债权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自全体债权人代表与债务人及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及其关联方签订的债务人资产补偿的《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同时生效”。第二,认可和解协议的同时不终结破产程序,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再终结破产程序。相比起强制和解等方式,适用ADR自行和解更加灵活自治,使得全体债权人易于达成共识,提高了程序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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