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判决解散后,又从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债务人还有机会申请和解吗?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量:447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被法院判决解散后,又从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债务人还有机会申请和解吗?
案情简介:A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之间矛盾激烈,导致多年未召开股东会。公司一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经审查,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因全体股东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清算,所以该股东再次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审查后,裁定受理了A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破产清算,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公司另一股东认为A公司现在处于强制清算阶段,债权人没有权利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中,该股东又提出自己愿意与全体债权人和解,从而确保A公司继续存续。
争议焦点
1.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在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后,又从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债务人(股东)能否在破产程序中以和解方式阻却公司解散,保留公司主体?
解决思路
1.债权人可以对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公司已经解散但尚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或正处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债权人仍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但应证明其债权人资格以及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应当受理破产申请,同时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没有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或者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制作的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不予确认或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有义务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但笔者发现,现有法律规定没有明确法院在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同时是否也应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然,举轻以明重,笔者认为法院应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2.在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后,又从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通过申请和解的方式保留公司主体
(1)如果法院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受理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则公司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请破产和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公司破产前,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该规定所指的破产和解程序属于强制和解,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则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破产和解程序。
(2)如果清算组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已经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则公司无权提出破产和解,但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和解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明确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和解程序,这是对破产程序不可逆性的正确认识,也是对程序转换的合理约束。但此时公司并非没有生存机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自行和解,即可以由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终结破产程序。这是鼓励并尊重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自治达成的民事和解,从而为挽救公司尤其是已被宣告破产的公司开辟了更多的渠道。
但要强调的是,无论是破产和解还是自行和解,债务人公司须按公司章程形成决议,才能启动和解程序。就A公司而言,仅一名股东提出和解要求但未形成公司决议,是无法启动和解程序的。
3.强制清算程序中的股东和解、破产和解、自行和解对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防止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如果未能实现自行清算,则股东或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但在强制清算过程中,股东之间仍可以就清算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从而让公司继续存续,而不受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影响。
笔者在查阅(2018)苏05民终8851号案件时发现,被上诉人就是依据法院判决解散——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法院裁定强制清算——股东之间达成和解——股东撤回强制清算申请——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的途径,确保了公司的继续存续。
当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公司如果也要和债权人实现和解,前提必须是股东之间已和解。只有公司股东达成和解并形成股东会决议,才能表明公司僵持状态已消除,公司才有继续经营的必然性。当然,如果在实现破产和解或自行和解后公司再次发生僵局,股东应另行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的诉讼,而不适用此前的解散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三款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三条
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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