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5 浏览量:466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编者按】
根据协会工作安排,经主管单位认可,自2022年起定期开展“年度十大破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首届评选共有9家会员单位申报了14件参选案例。经评选委员会根据事前制订的《评选指标及评选细则》,对照案件的复杂程度、管理人的贡献价值、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案件获得的社会评价等指标,对参选案例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评审,最终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制作了候选案例排名表,拟确定前10名参选案例作为“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0-2021年度十大破产典型案例”。在2022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上,成都中院副院长龚成、成都破产法庭庭长马丽莎等向获评单位颁发了荣誉证书。为了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协会公众号、微博、网站等自媒体决定对获评案例进行展播。本期分享的案例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和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送的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承办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承办机构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团队成员
刘俊(负责人)、刘帅、易娜、杨乔、杨婉、彭浩然、孙章奕(中衡安信)、姜艳(中衡安信)
案件概况
案件背景
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有限公司设立于2000年06月30日,由自然人王克英和张玉兰共同出资设立,各持股50%。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防水卷材、无纺布;批发、零售建筑辅助材料、水性涂料、非金属矿及制品、建材;防水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销售塑料制品、土工合成材料、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生产、销售塑料制品、土工合成材料、防水涂料。
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设立于2010年06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由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张玉兰及吴艾共同出资设立。2011年3月,经股东会同意,张玉兰、吴艾分别将其持有的金嘉洲公司股权转让给嘉洲公司。至此,嘉洲公司持股比例达100%。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防水材料、无纺布;批发、零售建筑辅助材料、建筑机械设备;防水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限制类)。
嘉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金嘉洲公司系国内工程防水材料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喷膜防水行业的核心资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24项及注册商标等的无形资产,曾获得多项名誉和认证,并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能够独立开发、运用建筑防水技术并拥有完整生产线,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金嘉洲公司拥有土地、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等有形资产,名下有占地面积共计36848.38㎡的工业用地,拥有含“高分子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等生产线在内的机器设备131项及含电脑等在内的电子设备136项,生产产品广泛运用于高铁、机场建设等大型国家基建设施。
受全球经济低迷和行业周期影响,债务人多年连续亏损。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数据显示:债务人累计亏损额为21,727,502.06元。
案件主要问题
根据管理人调查发现,成都嘉州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嘉州建材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实际上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看,管理经营混同,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未建立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所有管理均是成都嘉州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责,成都市金嘉州建材有限公司只负责加工,成都嘉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和成都嘉州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公章均由成都市嘉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管理。管理经营公司的实际控制股东与财务投资股东在公司的生产、销售、营运、财务管理等方面无法达成共识,财务投资股东未能实现其投资目的,导致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并形成了一系列的诉讼,对公司的资产、股东的股权采取了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
实际控制人与劳动人事混同,根据管理人调查与公司职工告知,结合管理人查询的工商信息显示,成都市嘉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嘉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根据实际控制人陈述,成都嘉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同时负责两个公司的人员管理,另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账册显示,成都金嘉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员工工资一直都是成都嘉州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代发,财务处理的方式为挂账往来。
资产与负债混同,根据前成都嘉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告知,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代付情况、挂账往来,有成都嘉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调配资金,财务人员均为同一套人员,并且四川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厂房内现存生产设备中,存在部分设备实为母公司四川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且诸多设备作为生产流水线的组成部分,无法进行准确区分。根据管理人核查四川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资料显示,四川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6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牌楼支行借款8,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该笔借款由四川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物为四川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白江区大同镇一心村12组、大夫村7组、红光社区8组工业用地。故,四川嘉洲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和四川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负债混同的现象。
典型意义
管理人通过调查笔录方式和财务审计方式,第一时间进场核实到嘉洲公司和金嘉洲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情况实际上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两家公司在经营场所、劳动人事、财务制度、资产负债及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均明显混同,初步判断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符合关于合并破产的规定;若推进合并重整可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使营业资源有效整合,给企业整体重整带来价值提升与操作便利,不仅可以降低成本,提高重整效率,实现企业经营效益,而且可以更有力地挽救企业。故就案件实际情况和合并重整程序推进程序向金牛区人民法院多次汇报,在法院指导及帮助下,确立管理人以推进合并重整为重点工作目标。经过组织证明材料、多次汇报、推进法院召开听证会等综合工作,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定嘉洲公司和金嘉洲公司为关联企业,并将金嘉洲重整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合并处理。案件得到实质合并重整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
虽然四川嘉洲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和四川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因前期经营、管理存在问题引发债务危机,陷入困境,但两公司整体作为我国工程防水行业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核心产品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四川嘉洲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现拥有包括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等多项名誉和资质认证,同时拥有核心专利技术发明等20余项。另,四川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共聘用核心生产技术团队40多人,其经验、技术积累非常重要,在四川嘉洲防水材料公司的重整中举足轻重;四川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还享有母公司四川嘉洲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各项专利授权。
如上所述,一方面,四川嘉洲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拥有资质、专利证书等无形资产,四川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拥有生产车间、技术员工等有形资产,如果两公司分别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未实质性合并,两公司现有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无法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得到最大变现价值,如果两公司都无法达到最佳重整或清算价值,双方债权人亦无法得到有效清偿。所以,实质合并重整将有利于保相关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利益。
2、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通过实质合并重整使四川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和四川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将节约大量时间、人力和成本,并有利于准确核查四川嘉洲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制定更为可行的债务清偿方案和重整方案,提升重整效力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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