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丨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是否属于破产衍生诉讼的受案范围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5 浏览量:720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是否属于破产衍生诉讼的受案范围
——李某诉港经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撤销纠纷案
基本案情
港经公司破产清算案由南岸区法院受理,审理期间共计5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21年5月11日,港经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权审查情况如下:确认优先债权1笔金额815万余元,确认普通债权34笔金额6亿余元;另有16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3亿余元,因客观原因暂无法确认。经管理人申请,南岸区法院决定对该16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临时确认以保障其行使表决权利。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过程中,管理人提交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表决期限届满后,管理人于2021年5月17日发布公告报告表决结果: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有50人,代表债权金额8亿余元。同意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债权人有26人、代表债权金额5亿余万元;同意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债权人占参会人数的52%、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58%,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李某系港经公司债权人,其对管理人报告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表决结果不服,认为尚未确认债权的16家债权人不应享有表决权,将其投票计入表决结果违反法定程序。为此,李某向南岸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裁判结果
南岸区法院一审认为,债权人不服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救济途径是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书面请求,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裁定,相关争议不属于破产衍生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裁定:准许李某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是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是否属于破产衍生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请求撤销财产变价方案,其请求实质是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关乎全体债权人的重大利益,有必要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以实现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监督。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异议事项的处理应当遵从破产法关于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提高破产程序效率的价值取向。依照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享有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申请权利,但债权人不享有提起确认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撤销决议的诉权。作为申请权利,债权人应当直接向破产受理法院书面提出异议申请,由受理法院在破产审理程序中依法裁定。于此,该案例对债权人不服债权人会议决议时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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