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丨股东垫付款能否在破产程序中直接认定为出资款?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5 浏览量:827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案例一
【裁判要旨】垫付款,与股东出资款性质不同,垫付款转化为出资需经法定程序,否则不能直接视为履行出资义务。
案例索引:高家豹与无锡美映纸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5476号】
裁判观点:首先,股东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时应由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高家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王红彬达成了上述约定,故其仍应按照章程规定的认缴金额履行出资义务;其次,在接管调查笔录中,高家豹陈述“注册资本230万元,我认缴49%,均未实缴”“我给公司垫付了30多万元,这部分应跟未缴出资款相抵销。余款我暂时无力出资”,以上内容也可反映高家豹未履行出资义务,且出资金额并非其所称的仅30万元;再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高家豹已按章程约定将货币出资存入美映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高家豹主张以垫付款项抵销出资款,该出资方式未获得美映公司确认,也未经其他股东一致确认,亦不符合公司法及美映公司章程的规定。垫付款项与股东出资款性质不同,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高家豹可另案主张权利。
案例二
【裁判要旨】公司代垫款项形成的债权,并不符合转为公司股权。
2.1 案例索引:江苏麦瑞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南京麦瑞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所海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398号】
裁判观点:南京麦瑞克公司为江苏麦瑞克公司垫付相关款项后,对江苏麦瑞克公司形成债权,但张所海、黄剑虹与南京麦瑞克公司并未形成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确认该款项为对江苏麦瑞克公司的出资,江苏麦瑞克公司亦未办理相关手续,充实公司注册资本。江苏麦瑞克公司并未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南京麦瑞克公司为公司代垫款项形成的债权,并不符合转为公司股权的情形。
2.2 案例索引:江苏麦瑞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张所海、黄剑虹股东出资纠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1227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61号】
裁判观点:本案纠纷的实质在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是否可以主张已经以债权转化为出资。江苏麦瑞克公司设立时就股东有关出资期限形成了股东会决议,约定张所海、黄剑虹应于2014年7月18日前各出资400万元,之后虽然变更至2032年7月30日,但是(2016)苏民终1314号民事判决认定南京麦瑞克公司、张所海、黄剑虹将未缴出资义务延迟至2032年7月30日存在明显恶意,应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诉人所称垫付工程款事实发生于2016年1-2月期间,即其在对公司形成债权之前已经负有出资义务,如果欲将相关垫付款转化为出资需经法定程序且应增加注册资本,否则就是以债权抵消应负出资义务,在公司破产情况下效果等同于股东债权优先受偿,该行为将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有失公平,亦不符合破产财产分配原则。故江苏麦瑞克公司管理人有权向上诉人主张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垫资形成的债权上诉人可作为破产债权向管理人申报。
实务小结
1、股东的出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虚假出资的股东在出让股权后仍应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种补充赔偿责任的实质是股东以代公司清偿债务的方式补足对公司的出资。
3、《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受理后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公司注册资本充实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全体债权人依法受偿的基础。股东真实出资、不得抽逃出资是维护平等民事主体合理信任及市场交易秩序安全的最低要求。
4、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债权的权利,管理人在调查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财产等情形时,应注意调查支付凭证、账册记载、章程、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等。即使股东对破产企业存在垫付款事实,也不能直接视为股东向破产企业履行了出资义务。管理人在开展接管和尽职调查工作中,发现股东存在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应以发函、诉讼等方式向股东及连带责任人追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对于股东及连带责任人主张其就公司实际经营支付或垫付的已超过出资义务的相关费用的破产抵销权主张,管理人不予支持,并应告知其应向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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