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衍生诉讼疑难问题案例解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破产原因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05 浏览量:529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一、破产衍生诉讼疑难问题案例解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破产原因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法条文义,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存在制度差异,体现在:
(一)各自有权申请启动的程序不同
1.债务人有权提出三个程序的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清算申请,即债务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启动重整、和解、清算三个程序的任意一种。
2.债权人仅有权提出两个程序的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清算申请,即债权人只能提出重整或清算申请,而无权申请和解。
(二)申请的条件不同
1.债务人自行申请需要证明具备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申请的前提是“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前述条件实践中通常称之为“破产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前述破产原因可以拆解如下:
破产原因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破产原因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至于何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二条,需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而且,根据法条文义,到期债务并不必然需要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对于破产原因一中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都是有效证据,只要该等证据能够显示债务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即可证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
前述有个问题值得注意,“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等可以反映债务人财务状况的资料是否必须是近期出具,以及是否是必须第三方出具?答案应该都是否定的,关于是否财务资料应该近期出具:首先,债务人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境地时,往往出现人员离职、诉讼频发,能够提供财务资料已属不易,不宜对其财务资料是否规范、完备等过分苛责;其次,只要财务资料能够显示债务人资不抵债,那就说明至少其出具财务报告的时点存在破产原因,除非有其他证据推翻,否则根据优势证据原则予以采信并无不妥;最后,如财务资料出具后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改善,即便人民法院根据过往财务资料受理了破产,还存在经审理查明事实后驳回破产申请的救济路径。关于是否应该由第三方出具:首先,《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三条并未对有关财务资料由谁出具施加任何限制;其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资料本就应该由债务人自行制作;其三,如果债务人为了达到申请破产的目的而伪造财务资料,即便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如果经审理发现不符合破产原因的,还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相关责任人员还有可能承担虚假破产等不利后果。在(2020)最高法民再283号“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再审案”中,最高院即明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并未要求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材料必须由债务人之外的其他机构作出,亦未限制为必须是近期财务状况”。
【案例解析】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283号“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再审案”
裁判要旨:《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并未要求债务人的财务会计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必须由债务人之外的其他机构作出,亦未对财务会计状况必须是近期财务状况进行限制,故原审法院认为公司自行提交的资产负债表不符合《破产法》第八条规定之条件,属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讲,即使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有待补充、补正,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证据材料,而非径行不予受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精神,债务人能否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应当做宽松规定和处理。
对于破产原因二中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四条,符合以下任意一条情形即可:(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2.债权人申请只需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针对债权人申请破产规定了与债务人申请破产截然不同的前提条件,债权人申请只需要满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唯一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适用《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三个要件,而不需要证明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不应过于苛刻,因为作为债权人只能知道现实的原因,即债务人对于已经到期的债务没有清偿;如果让债权人来证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是否是资不抵债,则对于债权人来讲很难做到,对于债权人是很不公平的,不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1]
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六条第一款,债权人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后,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否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受理。所谓“法定异议期限”应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
【案例解析】
案 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84号“刘木辉、龚秀英与江西亚细亚气门芯制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伯友、周亚男、张书莲申请破产清算再审案”
裁判要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只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此时,根据该法第十条第一款以及《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六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规定,应由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也即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认定依据。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
1.债权人申请破产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六条第一款,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只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需载明“(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除了提交破产申请书外,还需要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实践中债务人申请重整,往往还需要提交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以及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申请有可能被驳回。
【案例解析】
案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46号“四平市霭霖粮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案”
裁判要旨:证明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申请人的义务,本案中该义务应由作为申请人的债务人承担,不能在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替代。债务人确未提交财务会计报告,法院无法据此得知其财产状况。债务人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大于负债,虽其主张数据不准确,但仅凭现有证据法院无法知晓其资产数额,无从与其负债进行比对或对其清偿能力做出判断,故一审法院驳回其破产清算申请正确。
[1] 本书编写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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