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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继续或停止经营若干问题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8  浏览量:656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本文作者:陈秋、杭恒宇,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文末有介绍)

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继续或停止经营

若干问题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破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那么,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如何确定债务人是继续营业还是停止营业,决定继续营业或者停止营业的依据和条件有哪些,笔者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相关问题予以探讨和研究。

01、决定债务人继续或者停止经营需要考量哪些因素

《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第五项规定,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破产企业继续或者停止营业。这是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的一项重要职责,破产企业继续或者停止经营的决定,虽然由管理人决定,但是管理人不论做出何种决定,都应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进行一定的调查,充分听取债权人意见后,再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作出。

笔者认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以停止经营为常态,以继续经营为例外,管理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慎重作出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决定,同时应考量以下因素:

1、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自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因此,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继续经营的首要条件和考量点就是要有利于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各方的利益。具体来说,对于破产清算的企业应有利于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对于直接申请重整,或者计划申请清算后转为重整的企业,继续经营应当有利于提升企业的重整价值、有利于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否则,债务人继续经营毫无意义。

2、有利于破产财产保值增值

如果债务人继续经营,能使破产财产保值、增值,也是决定一个企业继续营业的重要考量。比如一家破产过程中的公司本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资不抵债进入到破产程序当中,但是其客户群非常优质,公司的营业状态也非常好,在破产过程中继续营业可以带来更好的收益,既能降低破产财产立即停止使用带来的毁损风险,还能避免债务人的财产流失和价值的降低。

那么,选择继续营业对于破产企业、企业职员和债权人来讲一定是益大于弊。再比如有些破产的企业属于生产型或者服务型,即使进入到破产程序中,该破产企业的主营业务如果持续进行,将有利于破产企业的还债,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债权清偿比例,也避免企业一旦进入破产,就等清算解体,从而降低清偿财产的价值。

3、有利于破产企业职工就业和当地社会稳定

企业破产必然会导致职工下岗、职工权益受到损害,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的即是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企业整个破产环节的弱势群体,一旦失去生活来源,将对当地社会的稳定问题产生影响,其利益应当在优先考虑的范畴。债务人如果能继续经营,可以安排职工继续上班,有利于职工继续就业,保障职工利益,同时维护社会稳定。

4、有切实可行的继续经营模式和方案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大多都是因生产经营遇到严重问题,因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继续经营方案显得尤为重要。继续经营方案应包括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管理制度、人员安排、资金来源、经营计划等内容。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破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根据该规定,管理人也可自行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鉴于企业运营十分复杂和专业,管理人可以聘请债务人的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但是债务人财产仍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也可选择在管理人的监管下,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如果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愿接受管理人聘请,或者其自身能力不足以负责债务人营业事务的,管理人也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负责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为确保公平公正,应首先取得人民法院的批准,并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定。

无论选择何种继续经营模式,都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并报经人民法院批准。

02、决定债务人继续或停止经营的主体权限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由管理人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并报请人民法院许可。《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范围,其中第五款是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企业是否继续营业问题,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也就是说,企业进入破产后,债务人继续还是停止经营的决定权人为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分界点以召开债权人会议为界。管理人虽然有履行破产企业是否经营的职责权限,但是管理人没有决定权,管理人做出决定需向法院提出报告,最终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许可。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就不再向法院报告,而是向债权人会议提出,由债权人会议许可。

03、决定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后果

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是贯彻对债权人共同清偿、公平清偿的原则,以便实现所有债权人增进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如果破产企业通过继续经营无法达到保值或增值破产财产,实现维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不仅没有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反而会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管理人在做出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破产企业所处行业进行风险及前景评估,防范债权人既得利益的损失。虽然管理人在决定企业是否继续经营时应得到法院许可,但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执行人,仍负有对破产企业经营的监督义务,破产企业继续经营的后果直接关系着广大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管理人在初次决定能否继续营业时应当慎之又慎,如果因企业继续经营不仅没有实现财产的增值,反而再次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无疑会对原债权人既得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04、决定债务人继续经营的期限规定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经过调查及综合考量后做出企业应当继续经营的决定,经过法院许可后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但在破产程序中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并不是无期限。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职责的同时也对其有一定的限制。

破产过程中会涉及公司资产的处置,如果企业的生产设备被处置或者公司资产被转让,债务人赖以经营的资产将不再存在,那么继续经营事实上已无可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所以债务人如果是继续经营的,其继续经营的期限,不能超过破产终结程序。

05、结语

管理人应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对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的了解,并结合债务人提交的继续经营方案及破产企业此前自身经营失败的原因,作出全方位多方面综合考虑。管理人除应具备过硬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具备处理破产事务、企业经营方面等其他综合能力,对企业进行评估,并对继续经营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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