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请登录  注册会员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管理人对有错误的生效仲裁文书的审查与认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23  浏览量:473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2022年5月21日上午,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一届二次理事会会议暨胶东经济圈一体化背景下破产与仲裁之冲突与协调论坛在青岛成功举办。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面向全国直播,国内破产法、仲裁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近7.5万人次在线收看论坛直播。参会嘉宾围绕破产与仲裁交叉的多个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有益经验,分享研究成果。下面推送的是日照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郑世杰的嘉宾发言内容,题为“管理人对有错误的生效仲裁文书的审查与认定”。

郑世杰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理事

日照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

日照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监事长

山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

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管理人对有错误的生效仲裁文书的审查与认定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好!非常高兴参加此次论坛,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管理人对有错误的生效仲裁文书的审查与认定”。我将从八个角度进行论述:第一是生效法律文书在破产债权审查程序的特殊地位,第二是申请撤销生效仲裁裁决的,向哪个法院申请,第三是申请撤销生效仲裁裁决的,超过申请期限怎么办,第四是申请撤销生效仲裁裁决的,以谁的名义提出,第五是其他债权人能否对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债权提起破产确认之诉,第六是债权人是否可申请撤销其他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裁决书,第七是我对有错误的仲裁裁决书处理的做法,第八是管理人要对债权人申报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穿透性审查。

一、生效法律文书在破产债权审查程序的特殊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重新确定债权。

 二、申请撤销生效仲裁裁决的,向哪个法院申请? 

存在问题:

A 船业公司破产案件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但受让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立案之前通过仲裁管辖约定,在B市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申请,B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债权人在B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该在哪个法院提起?

解决措施: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

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

(二)仲裁裁决

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重新确定债权。

三、申请撤销生效仲裁裁决的,超过申请期限怎么办?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申请撤销生效仲裁裁决的,以谁的名义提出?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虽然明确在有关破产债务人的管理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中,应列担任管理人的自然人或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原告。

疑问:衍生诉讼若败诉,败诉的费用谁承担?胜诉利益归谁?     

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管理人是以债务人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提出相应申请,这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51-153页)

五、其他债权人对生效仲裁裁决书的权利主张

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受理费如何收取?实践中做法不一致。

潘杰峰与浙江金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标的37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潘杰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800元,由潘杰峰负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商终字第9号,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0元,共计160元,均由潘杰峰负担。

本破产案件的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对该债权有异议,曾经有提起确认之诉的动议,但根本缴纳不起诉讼费。 

其他债权人对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债权能否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人提出,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仍然不服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者调整的,异议人有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但是上述规定并不针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最高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在对《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释义中明确指出:“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破产债权,同样可能存在异议,但其救济不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58条和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仍有异议或者不认可的,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提起再审程序”。 

最高法院拍板:

债权人无权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六、债权人是否可申请撤销其他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裁决书? 

债权人无权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在明确管理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撤销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同时,对债权人可选择的救济路径却未予明确。

管理人不行使撤销权,有何风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一百一十条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范的主体从“管理人”扩大至“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似乎同样赋予了债权人通过申请再审撤销其他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七、我对有错误的仲裁裁决书处理的做法

管理人面对的问题:

1、原始债权账簿记载的借款大大小于转让的债权,债权基础有疑问。

2、破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破产立案前突击转让本属于劣后债权的股东债权,转让前才约定高息,实际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因为大部分债权人的债权是无利息约定的。

 3、裁决书没有将高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降低到四倍。

 4、裁决书生效已经超过六个月,且存在的问题不在可撤销的六类内。

管理人的做法:

通过协商降低利息到年息24%,将申报的债权7.88亿元,通过谈判降低到7.24亿元,削债六千万元,各方皆同意。B 市某公司按照0.82%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分配到590万元。

八、管理人要对债权人申报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穿透性审查

案件的调解降低了利息,保护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管理人对有疑问、有瑕疵的裁决书的审查与认定,在当时法律框架的状况下只能这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进一步打击了在破产案件中虚假申报的行为,在此大环境下,为提高债权审查的效率和准确度,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穿透性审查,以避免不法之徒利用虚假诉讼骗取破产财产,损害各方合法权益,从而最大程度上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国家司法的尊严。仲裁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为虚假诉讼、恶意提起仲裁者背锅!

谢谢大家!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3
电话:0531-88911266       地址:     E_mail:qypcyczyj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