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四)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04 浏览量:608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大家好!我是鹏法君,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2021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来到最后一期了,事不宜迟,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01、刘某个人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债务人刘某从2013年开始做玉石、木制品生意,投资约120万元,投资款来自自有财产及其向银行、网络平台、亲戚朋友的借款。因经营不善,投资生意失败,于2016年4月退出市场。因借款陆续到期,无力清偿债务,只能借新还旧,至申请破产之日负债约130多万元。2021年10月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刘某重整申请。
管理人共收到1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约120万元,其中,周某等6家自然人债权人申报债权约73万元,均表示同意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另行清偿。管理人经调查认为,刘某陈述的破产事实、财产状况等符合事实,并向债权人会议做了报告,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案债务人刘某的玉石生意所需投资数额较高,风险较大,申请破产时仍持有价值70多万元的玉石。目前刘某职业稳定,偿债能力较强,每月收入除生活必需外均用于偿债,亲友也主动表示所持债权劣后清偿,充分展现了债务人尽力还债的意愿,也因此获得全体债权人的谅解。刘某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一致通过。2021年12月16日,深圳中院批准刘某重整计划,并终结刘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不同的破产程序,准入审查应当有所区分和侧重。对于投资失败的债务人,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债务协商,有利于纾缓债务人的还债压力,鼓励、帮助其重新投入社会经济活动,同时也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重整程序中,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监督权,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充分沟通,促成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达到各方满意的最佳效果。
02、林某个人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债务人林某从2015年开始创业,因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借款。林某从2020年开始通过跑网约车维持家庭生活,并尝试寻找其他工作机会增加收入,但债权人频繁催收债务致其无法安心工作。林某于2021年4月申请破产清算,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其后,林某提出重整申请,并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其妻周某亦承诺与林某共同偿还债务。林某陈述,其申请破产不是想逃避债务,而是希望与债权人和解,用更长的时间来偿还债务,他会努力工作,省吃俭用,挣钱还债。管理人认为,经询问林某亲属、实地查看、审查林某申报的破产信息等,林某陈述的破产原因及经过、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等,与实际情况相符,未发现林某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债务行为。2021年8月19日,深圳中院裁定将本案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2021年9月17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林某重整计划,并终结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法是诚信之法,诚信是破产制度的基石。鼓励诚信自然人通过重整、和解程序实现经济再生、恢复偿债和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目标。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重点对债务人林某的诚信情况进行了审查,要求债务人林某在诚信承诺的基础上,向债权人会议陈述破产原因及其个人、家庭的经济、生活状况和还债意愿,接受债权人的询问、审查;管理人对债务人林某的诚信状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以确保破产制度在诚信的基础上运行。
03、不予受理刘某个人破产申请案
基本案情
债务人刘某陈述,其在2020年8月陷入网络“杀猪盘”骗局,被骗26万元,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目前刘某负债约24万元,其提出个人破产和解申请,表示目前每月收入9800元,可还款4500元,分48个月还清。妻子在工厂上班,每月收入3000-5000元。有一台电动车,价值约3万元。
经审查发现,刘某在2020年8月到9月间频繁向支付宝借款合计106230元,其对款项去向解释是遭遇网络“杀猪盘”骗局,但刘某名下的账户交易明细并没有显示其向金融平台充值的记录,而是显示其向另外两个个人账户的大额转账记录。刘某及其配偶均有劳动能力且有固定收入,并没有证据显示其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其不能解释个人账户出现大额转账的原因,存在虚假陈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嫌疑,故深圳中院依法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对债务人刘某的破产和解申请不予受理,基于三点理由:一、刘某陈述的网络“杀猪盘”导致的债务,并非生产经营、生活消费所引起,不属于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债务范畴;二、刘某未如实陈述其对外大额转账的原因;三、刘某未达到“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对个人破产申请,法院将严格依法审查把关,防止恶意申请破产,打击破产欺诈,确保个人破产制度顺利实施。
自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深圳中院积极推进实施,健全配套机制,完善分流识别标准,有力防范破产欺诈,依法救济了一批“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为破产制度改革积累了第一手探索经验。
接下来,深圳中院将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立足破产审判职能,不断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服务特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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