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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整方案裁定批准后仍有逾期申报债权的,如何最大程度降低重整方的重整计划执行风险?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04  浏览量:482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破产重整案件中,在重整方案裁定批准后仍有逾期申报债权的,如何最大程度降低重整方的重整计划执行风险? 

【回答】 

此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合理,导致重整方的重整计划执行风险增大。应对《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进行修改完善,明确重整程序中债权补充申报的相关规定。应规定重整程序中债权的补充申报在重整计划草案送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完成;补充申报期限经过后,债权人不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行使权利,也不得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要求债务人清偿。 

而在该款规定未修改时,可以对该款的适用设置合理的条件:一是若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时已向债权人送达申报债权通知,债权人仍放弃权利不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或补充申报的,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再要求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二是凡是在破产程序中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债权的,诉讼时效当然不予中止。[王欣新:《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4日第7版。] 

【理由】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但是,此条规定存在诸多问题:第一,《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处理方式,但却相当粗糙,对于一些重要问题,如债权申报截止时间、相关费用承担以及建议程序等缺少规定,不利于在实践中适用;第二,该款容易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相关主体间利益的不平衡。 

对现行法的完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此处仅对此问题进行初步讨论,详细论述过程将另文分析。] 

第一,应选择补充申报作为破产程序中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处理方式。对于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处理,我国学界一直存在利用顺延申报制度处理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建议。虽然顺延申报制度能够区分未申报的原因而给予不同债权人不同的保护,但《企业破产法》已规定补充申报制度,在对其进行完善后,可以合理地解决未按期申报债权的问题,而引入新的制度对现行法的冲击可能更大,成本也将更高。并且,申报期限顺延后,对已分配的财产重新分配,不仅在操作上十分困难,而且也会破坏法律关系的稳定,虽然满足了破产申报制度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目的,但是却阻碍了破产程序及时、有效地进行。[张善斌主编:《破产法研究综述》,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48页。] 

第二,应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完成补充申报。《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未明确重整程序中补充申报的截止时间,学者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其一,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9~170页。]其二,重整计划报送法院批准前;[郑志斌、张婷:《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0页。]其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06页。]本书认为,虽然将补充申报的时间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前,可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但却会导致程序的反复,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破产法作为商法部门法对效率的追求,使程序缺少可预测性。[齐明:《中国破产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2页。]而将补充申报的时间定在重整计划提交法院裁定之前,虽能一定程度上兼顾公平与效率,但成本与收益明显不成比例。相较而言,将补充申报时间定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更为合适。此做法不仅能够防止程序的反复带来额外成本,同时,较短的申报时间也可督促债权人积极补充申报。 

第三,期限经过后未申报的不得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要求债务人清偿。无论未申报的原因为何,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再要求债务人清偿,均会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并影响重生后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应当规定补充申报的期限经过后,尚未申报的债权,均不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要求债务人清偿。但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企业自愿偿还,债权人所获利益仍受法律保护。同时,若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则未申报的债权还可按照破产清算程序中补充申报的规定,进行补充申报。[李永军、王欣新、邹海林、徐阳光:《破产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65页。]对于非因自己原因而未申报债权导致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的债权人,可在补充申报期限经过后另案请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责任。 

【参考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45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56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92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第150条第2款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或者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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