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反担保与破产债权申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04 浏览量:2132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问题一:
债务人在临界期内的债权清偿行为,导致主债务和担保债务消灭;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法撤销了债务人临界期内个别清偿行为,那么债权人对担保人是否还享有权利?如图一:

问题二:
保证人为主债务法律关系中的主债务人(亦是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从债务法律关系中,主债务人为保证人提供了物保反担保。现主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亦无偿债能力,唯主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抵押物有价值。主债权人如何最大化实现债权?下图三种行权模式: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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