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请登录  注册会员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法官说 | 关于类个人破产的审判实践与反思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16  浏览量:184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作者  |  燕华然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团队负责人 

来源  |  作者投稿《破产法实务》 

2019年10月26日,审判实践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提出由省法院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负责“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完善个人配套机制建设,探索建立规范、严谨、具有惩罚性的公民信用体系及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2019年11月29日,省法院下发《关于探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通知》,决定由东营中院及东营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重点探索企业破产情况下,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负债的依法合理免责路径,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奠定基础”。 

此背景下,东营区人民法院积极按照上级法院部署,以“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目标,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地区试点进行有益探索,经调查研究并结合先进地区经验,先行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相关工作机制,再推动具有类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东营实践素材。 

建章立制,规范运行程序

1.根据山东省高院的要求,自2020年初,东营区法院积极展开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工作,经过缜密调查研究,学习先进地区经验,结合破产审判实际,2020年11月出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暂行规定》,形成目的明确、结构简单、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便于从执行案件中挑选合适的被执行人作为个人破产试点的对象。 

2.为保障个人破产案管理人依法履职,制定《破产案件管理基金使用办法(试行)》,将个人破产案件纳入援助范围,明确个人破产案管理人经过清理程序无报酬的,管理人可以申请管理基金,用以弥补成本损失,免除了管理人的后顾之忧。 

3.针对个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债权人数少、债权债务明晰、财产数额较小等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易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东营区法院探索适用简易快审程序,提高个人破产审理效率,有效降低破产成本。 

甄别审查,避免逃废债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目的之一系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权人以破产保护,清理程序的适用对象为且只能为“诚实而不幸”的人,防止利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逃废债”。为实现这一目的,东营区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事前审查、事中审查、事后审查的原则,规范高效审理,尤其是严格贯彻事前审查原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暂行规定》经东营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在社会上引起一定的反响,许多人来电咨询,多人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经对7件申请材料筛选审查,东营区法院裁定受理4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按照事中审查、事后审查的原则规范审理,现已全部审结,3件个人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1件法院审理成功,成功率25%,债权人高票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清理方案执行完毕后,李某、丁某背负1.6亿元债务免除,重新开始新生活。 

理论创新,完善制度建设

东营区法院出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暂行规定》,制度规范可操作性强,便于从执行案件中挑选合适的被执行人作为个人破产试点的对象,并适用有关民事执行程序制度、规定作为依据,构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运行程序。这是当初制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暂行规定》的设想与思路。因对个人破产的不重视、不理解等种种原因,东营区法院所受理4件破产申请,没有1件是根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暂行规定》由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而来,均为自然人自行到法院申请个人破产。个人破产案件来源路径的迥异,导致在受理问题程序节点上产生了分歧:适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暂行规定》,还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裁定受理。经过探索研究论证,我们认为,必须重新架构完成程序设计、制度建设。 

(一)基础理论探索 

1.先进地区经验基础上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局限性。东营区法院研究了先进地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不同地区有不同地区的优势与做法,但是,法院审理依据是民事执行相关制度、规定。我们认为,虽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依托于民事执行程序的制度、规定,但是,不能否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与民事执行制度的差异。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执行制度已经无法回避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制度的巨大差异。首先,在价值选择上,执行制度仅是为保障生效判决的强制力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清理程序的内涵不仅包括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包括对债务人的救济。在制度外观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借鉴和采用了诸多破产程序,尤其是个人破产程序中的特色内容,如自由财产制度、债务免责制度、管理人制度、失权复权制度等等。在制度功能上,不同于个别执行程序,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对债务人多个债权债务关系的集中性、概括性的清理、执行,其结果是使得多个债权能获得公平、有效的清偿,使得“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使得不诚信的债务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2.试点语境下,当事人直接申请个人破产路径下的法律选择适用的论证。当事人直接申请个人破产,已经绕开民事执行程序的案源入口,在现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支撑的情形下,我们认为,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设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以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免责考察、失权、免债、信用修复等制度为主要内容,这些制度构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主要制度。从程序的核心价值看,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失权制度、免债制度、自由财产制度,这些制度乃是破产独有制度,最能有效体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核心价值,对此现行民事执行程序没有规定,因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核心价值制度的设立依据,只能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并且只能参照“破产和解”制度作为理论与制度依据。相同点:(1)本质上均是和解契约。破产和解本质上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契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本质上也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契约。(2)不存在宣告破产的程序。破产和解须在宣告破产前完成,宣告破产后不能转破产和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可以认定为类个人破产程序,毕竟不是个人破产程序,也不能宣告破产。(3)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制度。两者都要有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主要方式,表决通过的表决结果,对所有债权人具人约束力。(4)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要经过法院裁定认可。(5)不影响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和解协议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的影响。(6)和解协议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不能履行,因履行和解协议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所受的清偿有效。(7)按照和解协议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自执行完毕之日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当然,也有反对的声音,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得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我们不完全同意该观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惯法上升为处理民商事纠纷的规范。目前情形下,个人破产无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所适用的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免责制度、信用修复制度等在《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已由社会大众与债权人所接受。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三是全国人大“关于《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说明”18.3项规定:“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参照适用,如果不存在不适合参照的情形,对于法律规定的参照适用就必须参照,参照主要是就立法目的进行分析,被参照对象的立法目的适用于参照对象的,则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破产和解制度,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本质上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契约,我们认为,参照《企业破产法》处理,并且只能参照《企业破产法》中最相类似的破产和解的相关制度处理,并不违反法律的精神。 

东营区法院所受理4件个人破产申请,我们严格审查后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出具书面裁定予以受理,不再依据民事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自然人直接申请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自法院参照《企业破产法》出具受理个人破产申请裁定书之日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审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就与民事执行程序基本上关联不大,它本质上就是类个人破产程序。也就是说,它已经不是我国先进地区探索的参照民事执行程序而设计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而是类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 

(二)具体制度 

山东省高院要求东营区法院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限于立法缺失之情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具体制度设计既要大胆创新,又要合法合规,否则有可能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法律风险。东营区法院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制度设计,在构建与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把握其合理性,找到法理、法律依据。 

1.关于限制债务人的一系列制度设计。(1)参考法律、法规及政策作为依据。如行为限制令,既要参照执行相关规定,从消费方面进行限制,也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①《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49号);③《国务院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以法理作为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基于案件事实作出的裁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精神,就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是基于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理念。司法实践中,基于审判实务的需要,也出台了许多目前无法律规定的令状,如律师调查令等。(3)意思自治贯穿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审理过程中,东营区法院坚持严守法律精神,不该突破法律规定的坚决不能突破。如程序中不能有宣告破产制度,不能有“强制裁定”制度,未直接设计“多数决”作为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的标准,在多数决规则未被债权人均认可的前提下。 

2.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设计。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是企业破产或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制度,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规定的是多数决表决标准,只要债权人表决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达到破产法规定的比例即为表决通过。东营区法院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贯穿意思自治原则:(1)采取“双表决”制度。(2)采取相关方案同时表决制度。正是积极采取了一系列符合实际的做法,东营区法院在审理类个人破产案上才取得了成功。 

实践检验,审结成功案例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宗旨系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权人以破产保护,清理程序的适用对象为且只能为“诚实而不幸”的人,防止利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逃废债”。为实现这一目的,东营区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事前审查、事中审查、事后审查的原则,规范高效审理。如事前审查原则下的制度:一是申请限制。申请人为具有东营市东营区居住的自然人。二是听证制度。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实行听证制度,通知债务人所在社区、单位、辖区税务机关、信用管理部门送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副本并征询意见。三是质询制度。债务人必须接受债权人的质询,包括债务人的配偶及成年直系亲属列席听证会并接受质询。拒绝接受质询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审查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2021年裁定受理4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严格监督债务人承诺落实,调查债务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债权债务、诚信状况、社会评价等,切实贯彻事中审查原则,广泛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发现有违反诚信行为,不符合清理程序所保护的对象要求的,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所审理4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3件因不符合诚信要求被裁定驳回,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审理。1件审理成功,标志着东营区法院对于类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取得了初步经验。李某、丁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案,东营区法院于8月31日裁定受理,经严格审查,债务人及其近亲属积极配合没有发现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等行为,综合债务人李某、丁某的财产状况、家庭状况、预期收入等情形,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经过多方、多轮次沟通、协调,债务人配合管理人制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取得了债务人的谅解,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清理方案执行完毕后,债务人李某、丁某5年行为考察期满后的1.6亿元的剩余债务将得以免除。 

李某、丁某类个人破产案的审理成功,标志着“诚实而不幸”的人获得社会宽容鼓励,个人破产保护被社会初步接受,债务人可以重新获得社会融资的资格,后期可以充分利用自身能力、所长继续创业,涅槃重生,东山再起。 

结语

东营区法院积极推进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以来,自然人询问的多,申请的少,有的确存在破产欺诈行为,有的是抱着“试试看,行不行”的心态。相信李某、丁某类个人破产案的成功审结,对于东营地区乃至山东地区推动类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要看到,本案中关于类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既没有得到上级法院的认可,也没有得到专家学者的理论认同,仍有许多不足之处。“理论往往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个案审理的成功,说明参照破产和解制度架构的类个人破产制度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获得了社会及债权人的认可,至少具有实践意义。当然,类个人破产毕竟不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缺陷所带来的隐患仍然不可忽视,如事后监督原则的制度的落实许多债权人就存有疑虑,而事后监督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仅仅靠管理人、债权人恐怕远远不够,必须设立行政监管机构,以行政监管手段进行日常监管,其公信力更有利于获得社会及债权人的认可。因此,国家应及早着手制定个人破产法,尤其在违反破产制度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上,制定清晰的甚至刚性的路径与方法,不能制定偏宽,执行偏软。与拒不执行裁判的刑罚不同,对违反破产相关制度的,是触犯了社会的诚信底线,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容易被社会大众理解与接受,对于推动探索建立规范、严谨、具有惩罚性的公民信用体系及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具有巨大地推动作用。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3
电话:0531-88911266       地址:     E_mail:qypcyczyj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