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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建 | 当限高失信遇见破产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16  浏览量:670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按语:破产法是一门特殊的部门法,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规范如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门法律规定。因破产法的特殊性,当其他法律规定遇见破产法时会改变原有规则,依据破产法规定的特殊规则处理。【遇见?破产法】试图研究其他法律规定遇见破产法后的一些特殊变化规则。

当限高失信遇见破产法

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可能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大量的执行案件,部分债务人被执行法院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部分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四类人员)等被执行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而进入破产程序后,什么阶段应该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什么阶段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本文将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及当事人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与债务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一般称为被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仍称债务人或被申请人,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称破产人。因本文涉及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故存在被执行人和债务人混用的情形,请大家阅读时注意区分识别。 

一、删除债务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 

1、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

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被执行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当何时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因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删除债务人(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就应当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 

2、救济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删除债务人(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但执行法院因未知悉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等各种原因,未及时删除债务人失信信息,权利人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因受理破产申请后,法院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故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由管理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 

二、解除限制消费令 

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执行法院应解除对债务人及其四类人员的限制消费令

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相关人员被限制高消费的应当何时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该条只规定了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三种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显而易见,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结案后,执行措施均应解除,当然也包括限制消费令的信用惩戒措施。故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未将终结执行或宣告破产纳入解除限制消费令的事由,事实上,被执行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执行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债务人)终结执行,进而应解除被执行人及其四类人员的限制消费令。

实务中,可查询的案例特别少,经裁判文书网查询,仅查询到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3执896号解除限制消费决定书显示,因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且本院已裁定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消费行为的限制。该文书解除限制消费的事由是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且本院已裁定案件终结执行,而依据的法条仍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这一方面说明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且本院已裁定案件终结执行理应是解除限制消费,另一方面也说明这种情况寻求法律依据时,却只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而该条规定的三种事由并不包括宣告破产或终结执行,彰显该规定的范围存在不足,有待补充完善。 

2、受理破产清算后,管理人完成接管财产及财务资料,也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

是否只有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才能解除债务人相关人员限制消费措施?且看下面细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即被执行人及其四类人员被限制高消费后,因私消费而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是应予准许的。因此,受理破产申请后,是否能够解除债务人四类人员消费令,债务人四类人员是用债务人钱款消费还是因私消费成为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可见,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等待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而在管理人完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债务人的四类人员已经不再控制和使用债务人财产,也就不能够用债务人钱款进行高消费了。在此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四类人员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是应予准许的。 

3、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本身没有规定救济程序,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民航局综合司、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4号)规定,“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有异议的,参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异议处理方式执行。”又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8条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可见,债务人及其四类人员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有异议的,参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异议处理方式执行。 

总结: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执行法院应解除债务人及其四类人员限制消费令;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完成财产及财务资料接管的,执行法院也应解除债务人及其四类人员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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