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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需要哪些材料?(2022年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16  浏览量:2014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扫描下方二维码可下载:2、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材料清单.xlsx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债务人需提供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证明其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还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手续。

拓展一:委托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已修订为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拓展二:涉外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

第二百七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六十二条 ……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五百二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拓展三:涉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修订为第二百七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

三、决议

1、债务人公司章程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需要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破产作为比解散更为严重的结果,理应也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同时,公司章程能够作出严于《公司法》的规定,故需提供备案于登记机构的公司章程佐证。

2、企业权利机关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议或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决定及人民政府审批(重大)。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十一条 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八十一条 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的职权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明材料(多选一)

       1、提供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明材料,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1、财产状况说明

      分门别类详细说明债务人财产状况,如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对外股权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情况,是否有冻结、查封、扣押、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

2、债务清册

      债务人对外所负债务情况的汇总,包括税款债务、职工工资债务、担保债务及普通债务等,标明债务金额、依据、担保情况、诉讼及执行情况等;

3、债权清册

      债务人的债权情况汇总,标明债权金额、依据、担保情况、诉讼及执行情况等;

注:债权债务情况均应附依据

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提供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债务人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所有财务会计报告。

六、职工情况

      提供债务人的职工名单  、工资清册及支付情况、社保清单及缴纳情况和职工安置预案等。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七、送达地址确认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八、其他材料

    如国家出资企业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供企业工会的意见及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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