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琴 | 企业破产清偿,不再糊里糊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16 浏览量:154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摘要】本文介绍了企业破产财产的概念和范围,属于企业破产财产的例外情形,以及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及企业破产债权的情形,并通过思维导图对企业破产清偿顺序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清偿顺序
一、企业破产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企业破产财产的概念
企业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后的债务人的财产,即: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企业财产。企业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和处置方法上都必须服从于清算分配的目的,其性质属于执行中的财产,对全部债权人实行集体清偿。
(二)属于企业破产财产的情形
1.总体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企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财产权利。
2.特殊情形
根据《破产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条之规定,下列特殊情形属于企业破产财产:
(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2)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4)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5)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6)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三)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的情形
根据《破产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四)不属于企业破产债权的情形
根据《破产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企业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不过,虽然上述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但是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二、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管理人在对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依法界定清楚之后,便需要根据以下先后顺序对相关债权人进行清偿,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一)清偿法定优先受偿债权人,包括:消费性购房人、建设工程承包商、船舶优先权人及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人;
(二)清偿设立了担保的债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保证人,以及非典型担保债权人;
(三)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四)清偿非优先受偿债权人,包括:劳动债权、统筹社保和税收债权以及普通债权;
(五)清偿劣后债权,包括: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关联性劣后债权、行政罚款及刑事罚金。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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