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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 | 关于提升破产管理人执业便利化的工作意见(全文)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22  浏览量:376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

关于提升破产管理人执业便利化的工作意见

泉中法〔2021〕41号

2021年9月10日印发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管理人调查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十二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及泉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十条措施》(泉委发〔2016〕4号)、《关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泉委〔2016〕11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十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措施》(泉中法〔2019〕63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的,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共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调查、清理、估价、审计、追收、债权审核、财产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管理人执业证》,向有关职能部门及其下级单位、管理单位提出与债务人企业有关的调查申请,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三、调查申请范围

(一)向金融机构调查债务人企业的开户情况、债务人企业的开户信息、账户余额、银行流水(包括交易对手信息)、账户冻结情况等;

(二)向税务局调查债务人企业涉税信息(纳税人状态、纳税信用、欠税费、罚款等的情况、发票、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等)、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欠费情况;

(三)向人社局调查债务人企业的职工档案、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等;

(四)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调查债务人企业劳动仲裁情况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

(五)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债务人企业名下不动产信息、查封、抵押情况等;

(六)向车管所调查债务人企业名下车辆信息、查封、扣押、抵押情况等;

(七)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债务人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

(八)向生态环境局调查债务人企业名下的排污权、环评材料等相关资料;

(九)向医保局调查债务人企业的职工医疗保险缴纳、欠缴信息等。

四、管理人提出的调查申请仅针对债务人企业本身,超出第三条规定范围的,除了应提交第二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

五、相关单位不能提供管理人所申请的调查材料的,应书面回复,并说明不能提供的理由。

六、相关单位在具体工作中发现管理人滥用《管理人执业证》违法调查情形的,应及时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馈。管理人滥用调查权利,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训诫、处以罚款或从管理人名册中降级、除名;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单位、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确保本意见落实到位。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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