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上市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09 浏览量:5559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桂林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上市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A公司(上市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审理法院:桂林中院
基本案情
A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2.11亿元,净利润为负10.75亿元,总资产6.14亿元,负债总额15.19亿元,净资产为负9.04亿元,资产负债率约为247%,达到严重资不抵债的程度。2020年审计报告正式公告后,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能解决“资不抵债”以及已被会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问题,A公司的股票将被迫“终止上市”,直接影响近5万股民的切身利益。
审理经过
2021年4月23日,A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鉴于A公司系上市公司,该公司及子公司B公司拥有职工千余人,股民近五万人,属于涉众、涉稳型案件,其子公司B公司属于全国高精尖企业,生产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可列至前三位,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为缩短破产重整审理时间、提高重整成功率,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决定对A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完成前期债权申报、债权审核、投资人招募、召开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等工作。因预重整工作进展顺利,A公司的股票呈上升态势。2021年6月25日,A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重整,在重整听证会上,A公司代表、职工代表及债权人代表对A公司申请重整无异议。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A公司重整申请。在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A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会议进一步完成债权核查工作,结合预重整期间债权人及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表决通过了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11月3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系广西第一例上市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在桂林市金融办的大力支持下,仅用时6个月就完成了桂林市政府出具重整维稳预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发出支持A公司重整的函、中国证监会批复重整无异议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重整申请等工作,从决定受理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用时全国最短。该案办理全过程邀请检察机关到场监督,亦是检察机关参与破产程序并实施法律监督的示范性案例。
相较于传统的困境企业拯救模式,“预重整”模式不占用过多的司法资源,前期通过政府、法院、管理人、债务人多方参与,使债务企业在较短时间内“起死回生”,制度优势比较明显。其一,它具有类似于庭外重组制度的高度自治协商的特点,能直接吸收转化前期协商的成果,提高重整成功率。如在本案预重整工作中,法院、管理人向债权人、出资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明确说明,在预重整期间对债权审核无异议和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其效力贯穿于整个预重整和重整程序,在重整程序中不再重复审核和表决,该种制度和做法能实现预重整和重整程序的有效衔接,缩短重整用时;其二,它将重整程序的核心步骤,如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评估、重整计划拟定及预表决前置于司法程序之前进行,极大降低重整程序的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一定程度上解决重整程序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的瓶颈问题;其三,它能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有效解决涉众、涉稳型案件的不稳定因素,将预重整制度、府院联动机制、司法重整三者结合,弥补单一制度的短板,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该案在预重整期间,桂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证监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均对该案给予政策支持与办理便利,在前期做好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预先征集了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支持,为该案的重整成功奠定扎实基础,在保留住上市公司品牌价值及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职工、广大股民及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桂林中院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