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破产法庭《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30 浏览量:335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重庆破产法庭
《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解读
一、《指引》的起草背景及制定过程
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要健全金融机构治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近8年来首次提出“打击逃废债”,非常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信用债市场的风险防患举措,对于消除投资者疑虑有积极作用。《企业破产法》的余债免责制度是对企业法人有限责任的落实。有限责任能够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滥用有限责任则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鼓励债务人使用破产的手段尽早拯救企业,加速市场主体退出的同时,需要防范虚假破产,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辖区两级法院乃至市内相关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有企业假借破产名义逃废债务现象,但目前全国各地尚未出台系统性规范制度,相关内容大多散见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文件中,尚无对破产逃废债行为进行精准识别、严格防范和严厉打击的相关工作指引。
随着对《企业破产法》功能的认识,依法适用《企业破产法》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强,利用破产逃废债务的手段更加隐蔽,花样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利用破产逃废债务的手段和方式,归根结底还是表现为虚构债务和隐匿财产两种方式。为推进企业依法破产,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债务的现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重庆五中法院制定了本《指引》。
《指引》制定过程中,正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本院专题召开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群众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认真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建议,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破产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我为基层解难题”和“建章立制”阶段要求,由本院分管院长牵头,重庆破产法庭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了调研专班,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何防范和打击逃废债问题,进行了系统性地深入调研,调研专班起草完成《指引》初稿后,先后四次提交全庭法官会议讨论,经过重庆高法院民二庭指导修改,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教授论证,最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共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内容:
1、确立逃废债定义及范围
《指引》明确了破产合法豁免债务与破产违法逃废债行为的定义及区分,规定了通过破产保护实现股东有限责任,对应当防范和打击逃废债行为进行了概括,强调了应当积极利用破产程序打击逃废债行为,对常见的借破产逃废债的形式进行了列举。
2、注重防范逃废债行为
《指引》重点规定如何识别逃废债行为,明确了因逃废债务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主体、类型及范围,主要规定了防范逃废债行为的具体措施。包括识别债权的真伪、性质以及追回破产财产。强调对于可能操作债务人逃废债的关联人员的债权要重点审查。强调对于关联企业、关联人员申请破产的要重点审查。规定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劣后清偿。强调债务人的财产要尽量依法追回。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后,出资人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债务人财产。强调其他股东和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了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法律后果。强调发挥债权人在防范逃废债行为中的主观能动性。
3、严厉打击逃废债
对于参与逃废债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指引》对现有法律对逃废债行为可以进行的民事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进行的梳理。并倡导建立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合力打击逃废债犯罪行为。
三、《指引》的创新举措
《指引》总结了重庆五中法院及辖区法院在破产审判中发现的假借破产逃废债务行为的处置方式,梳理了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而形成的工作方法,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实践性。
1、转变破产申请受理审查思路
在认真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嫌逃废债的企业能否进入破产程序的一系列规定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指引》第三条规定,应当将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但是存在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的企业纳入破产程序,让其在法律的监管下通过破产程序还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撤销或者否定不当处置财产行为,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而非简单以“涉嫌逃废债”为由不予受理。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指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相关人员行为导致无法清算,造成债权人直接损失的,管理人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相关规定,追究债务经管人员、财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2、注重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也是防范和打击逃废债的责任人。人民法院应当为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持。《指引》第六条列举了破产申请受理裁定的破产保全效力,并强调对管理人为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而提出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指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出具委托调查函或者调查令。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对管理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的相关人员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3、关注债务人财务资料
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企业法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出资人自己的财产,关键看财务记载。《指引》第九条特别强调对于债权人的出资人等有关主体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应当重点审查原始凭证、债务人会计账簿等资料。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债务人的账簿等重要证据材料的相关人员,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未按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有关人员可能受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强调隐匿、故意销毁、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账薄可能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4、强调多措并举打击逃废债行为
债权人是打击逃废债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指引》第十八条鼓励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并指引债权人在管理人无法行使或者应当行使而不行使破产撤销权时,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充实债务人的资金池。《指引》对涉嫌逃废债务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都进行了梳理归纳。《指引》第二十二条着重强调了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重申了债务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导致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再次回应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企业的有关人员“金蝉脱壳”“大船搁浅、舢板逃生”等破产逃债问题。
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手段隐秘、花样百出。人民法院在深入整治虚假诉讼工作中,针对破产审理应当紧紧抓住识别虚假债权债务,追回破产财产的主线,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案件事实,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指引试行实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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