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22 浏览量:1262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附件: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四川省自贡市农药厂破产和解案
自贡普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自贡一对山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四川省天翔豆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案
自贡市鸿兴化工工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自贡长征置业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01 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注册资金11755万元。长征公司在机床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系自贡市知名企业之一,下设有六家子公司。六家子公司的资产、财务、职工等方面与长征公司高度混同、关联性极强。近年来,长征公司由于机床行业的不景气、自身技术研发创新力度不够和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生产每况愈下,截止2017年5月31日,长征公司总资产65948.74万元,负债71739.43万元,净资产-5790.69万元。2017年5月31日,长征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市中院提交了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
2017年6月21日,市中院受理长征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7月12日,市中院指定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为破产重整管理人。2017年9月22日,长征公司管理人申请将长征公司下属六家子公司合并纳入本案破产重整。2017年10月17日,管理人向市中院提交了关于融资用于恢复生产的报告。2017年10月19日,市中院同意管理人对外融资500万元用于恢复生产,向自贡市国投公司借款330万元用于支付重整期间职工生活费、退休人员欠缴社保费用。2018年1月25日,市中院裁定六家子公司纳入长征公司合并重整。2019年12月26日,市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方案,终止长征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利用政府与人民法院协调机制优势,最终实现破产企业涅槃重生的典型案例。本案重整中未采用普通重整案中将公司全部资产进行处置、重新注入新经营性资产的传统做法,而是以“清算式重整”方式保留了长征公司企业法人资格和“长征机床”本土品牌,使长征公司可以在维持经营主业不变、产品不变、不进行资产置换情况下,以极具价值的“长征机床”原有品牌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实现了企业的就地重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中,自贡市委市政府多方协调、积极谋划、提前布局,做到了破产审判中政府角色的不缺位、不越位,为长征公司重整案的顺利推进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长征公司与其六家子公司人格混同、资产难以分离的问题,市中院决定将六家子公司合并纳入重整范围,在厘清债权债务的同时加速有序推进破产审判;为尽快找到合适的投资人进行破产企业重整,市中院指导管理人通过互联网、机床行业协会、政府招商平台、商会等多渠道发布重整信息招募投资意向人。经多次考察、遴选,最终“优中选优”确定四川英祥集团作为重整方;在职工问题处理上,市委市政府积极协调资金借支给破产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实现了职工欠费问题100%处理,同时返聘原企业职工继续经营完成未完成合同,既保留原市场份额又保留了一批企业生产技术骨干,为重整后企业的重新崛起做好技术支撑;当重整方案陷入困境时,市委市政府、市中院积极协调,指导管理人以利益为导向、以发展为导向促成了债权人的态度转化,保障了重整方案的顺利通过。
02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公司)的前身为四川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征公司”)。1995年11月四川长征公司在深交所挂牌上市。1998年6月8日,四川长征A股证券简称“川长征A”,正式更名为“托普软件”。因停止经营多年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托普软件公司向市中院提交了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
2017年12月20日,市中院裁定受理案件重整申请。2018年3月15日,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开展破产重整工作。经审计,托普软件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9542.11元,负债总额3591747749.29元,净资产-3591658207.18元。托普软件公司于假设破产清算条件下资产评估值为92749.11元。共有22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申报总额为3982569690.34元。2019年1月29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重整计划方案。2019年3月11日,市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托普软件公司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贡法院审理的第一件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市中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引入破产“预重整”模式,在案件受理以前就提前介入,为破产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为破产重整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案件受理以后,市中院大胆提出对限售流通股股东的股份进行保全,并及时请示省法院,获得省法院的认同。从后期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情况看,保护性冻结防止了原股东借重整之机炒作上市公司股份,为出资人权益调整、股份过户等工作的推进,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在选择破产管理人的问题上,市中院在法律的框架内,突破了传统的窠臼,将选择管理人的范围扩大至省法院管理名册,最终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了有经验的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托普软件公司破产重整的管理人,对托普软件公司重整工作顺利推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托普软件公司后续的重整工作正在顺利的推进,现投资人已决定为托普软件公司首次注入8亿元的重整资金,将于2020年全部到位。本案为成功挽救上市公司,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探索老三板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模式提供了一条可供借鉴的路径。
03 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玻公司)前身为四川玻璃厂,始建于1971年,1994年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引进外资,改组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公司注册资本28369万元。川玻公司共有在册职工822人(包括大龄职工130人),退休职工1139人。川玻公司于2014年全面停产,截止2017年1月17日,川玻公司共欠自贡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国投公司)借款19645900元未归还,自贡国投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市中院申请对川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17年2月3日,市中院受理自贡国投公司对川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8月24日,市中院裁定川玻公司破产。2018年12月26日,市中院裁定终结川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川玻公司破产财产收入总额为58455530.71元,市中院依法进行如下分配:1.清偿特定财产担保权债权11700000元;2.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7265911.84元;3.清偿第一清偿顺序的职工安置费及欠费72968300.97元,实际受偿额为39489618.87元,受偿率为54.12%。其他债权因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未能得到清偿。
三、典型意义
川玻公司破产清算案是市中院办理的成功处置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案例。通过破产程序,川玻公司财产变现实现了最大化,职工全部得到了妥善安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本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合规处置资产,最优变现价值。因对玻璃产能指标的处置在我省尚属首例,市中院围绕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多方论证形成处置方案,及时启动了川玻公司500T/D浮法玻璃产能指标司法拍卖,既保证了处置的依法合规,又有效释放产能促进转型升级。在相关保障措施到位后,市中院对川玻公司硝酸铵和氢氧化钡等剧毒、高毒以及强腐蚀化学试剂,通过危废处置程序进行处置,消除环保和安全隐患,司法护航绿水青山。
04 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酯公司)于1993年3月20日登记设立。2001年实施债转股,总股本81272万元,系国有大二型企业。2008年9月,聚酯公司全面停产。经审计,截止2009年7月20日,聚酯公司资产总额528052189.56元,负债总额613400562.38元,净资产总额-85348672.82元,资产负债率为116.16%。2009年7月10日,自贡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市中院申请对聚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09年7月20日,市中院裁定受理聚酯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聚酯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依法接管企业,负责破产清算活动。2009年9月28日,市中院裁定聚酯公司破产。2009年10月30日,管理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2013年5月31日,为加快破产财产变现,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2013年10月25日,管理人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聚酯公司破产财产变价调整方案》,并形成聚酯公司、四川西方异型纤维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四次合并整体转让底价按7000万元确定的债权人大会决议并报请市政府获得同意。2019年12月24日,市中院裁定终结聚酯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去产能、调结构”背景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出清国有“僵尸企业”,力助国有资产淘汰落后产能、提质增效,保障地方就业稳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市中院充分发挥破产清算制度价值,充分彰显了破产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积极疏导和化解劳资矛盾。为避免职工集体闹访、上访情况发生,市中院与管理人多次举行专题会议耐心听取职工代表诉求、解释破产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了职工权益和稳定了社会秩序。审理过程中采取“法院主导+政府协调+管理人执行”的工作模式,充分利用市中院与市政府搭建的破产工作平台,研判企业的救治价值与可行性,把握破产企业救治方向,在清算过程中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快速完成审批事项,加速了破产财产的变现与分配,助力于老工业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市中院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决定将两家公司破产财产以合并转让、整体拍卖的形式处理,最终实现两家公司破产财产合并整体变现,此举措不仅使两个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大为提升,更是有效的维护了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
05 四川省自贡市农药厂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自贡市农药厂(以下简称农药厂)系于1992年7月21日注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主要经营销售化肥、工矿产品、土杂产品、化工产品、农副产品等。沿滩法院在执行刘立芬申请执行农药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农药厂不能清偿债权人刘立芬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9年3月10日,刘立芬向沿滩法院申请将农药厂执行案件移送至市中院进行破产审查。
二、审理情况
2019年5月20日,市中院受理刘立芬对农药厂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沿滩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沿滩法院指定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担任农药厂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企业,负责破产清算活动。2019年9月9日,债务人以已同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沿滩法院申请破产和解。2019年9月24日,沿滩法院裁定受理农药厂破产和解并予以公告,2019年10月9日,召开农药厂破产和解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各债权人同意将债务人应偿还到期债务的期限延长3年。应债务人农药厂的申请,沿滩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裁定许可债务人农药厂的和解协议并终止农药厂破产和解程序。
三、典型意义
农药厂破产和解案是自贡法院审结的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也是全市法院首例破产和解案件。本案债务人农药厂属微小型企业,司法实践中极少将微小型企业纳入破产程序,本案创立了对微小型企业采取执行转破产的先例,一方面有效化解了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另一方面也为今后个人破产积累了经验。同时,案涉债权人人数较多且为离退休人员,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社会问题。本案和解方案以抵押权人放弃别除权为条件,倡导“以时间换空间”的理念,以债务人财产实现最大值为目的,注重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的利益平衡,公平保护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兼顾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06 自贡普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自贡普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润投资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8日,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皮具、钟表等及日用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贸易;商场停车场经营。截止2019年3月15日,普润投资公司共欠普润控股公司借款8021.58万元未归还。普润控股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市中院申请对普润投资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19年3月15日,市中院受理普润控股公司对普润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5月9日,市中院指定四川四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为管理人,依法接管企业,负责破产清算活动。2019年7月24日,召开了普润投资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完成了对普润投资公司的财务审查的讨论。2019年8月9日,管理人以普润投资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提请市中院裁定宣告普润投资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2019年9月24日,市中院裁定终结普润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普润投资公司破产案件的审理,是自贡法院对僵尸企业破产案件进行简案快审的一次创新探索,也是市中院发布《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工作办法》以来的第一次实践运用,主要有以下典型意义:(一)提供审前法律指导。进入司法程序前,市中院通过普润控股公司了解普润投资公司债权、债务及财务现状,并对如何有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指导,进而,普润控股公司申请普润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时,资料清晰且完备,在申请后十日内即完成了受理申请工作;(二)灵活处理审计难题。市中院从审计必要性、破产程序后续推进需要以及现有审计资料等方面综合考虑,延用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使得破产程序得以顺利快速推进;(三)统筹全局,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放弃追索应收债权。普润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案不仅是市中院办理的成功处置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案例,也是全市法院探索破产清算案件快审机制的一次成功尝试。该案从受理破产申请到破产程序终结,用时仅六个月,为破产公司及时止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7 自贡一对山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自贡一对山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对山乳业公司)前身是1962年成立的自贡牛奶厂,1996年成立自贡一对山乳业总公司。2001年,自贡一对山乳业总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成立一对山乳业公司。由于一对山乳业公司未能达到获得新的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标准,于2011年4月被吊销原有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并最终停产停业。2013年7月8日,债权人张学文以一对山乳业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大安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13年7月25日,大安法院裁定受理一对山乳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2013年12月26日,大安法院裁定一对山乳业公司破产。2018年12月17日,大安法院裁定终结一对山乳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清算确认,一对山乳业公司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39313435.16元,大安法院依法进行如下分配:1.清偿特定财产担保权债权9303678.86元;2.清偿破产费用为544320.64元、共益债务为12002559.40元;3.清偿税款2621595.65元,职工保险费用5488400.83元,职工债权1609063.33元;4.清偿普通债权7680553.79元。受偿率100%。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自贡法院受理的第一件因企业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导致企业破产的案例,并且是目前全市法院所有办理的破产案件中唯一一件实现100%清偿债务的案件。一对山乳业公司财产变现实现了最大化,一对山乳业公司职工和奶农的敏感性债务得到了优先解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维护了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主要有以下典型意义:(一)最大限度处置变现资产。主要是对资产进行分别割裂处置。在评估报告完成后,大安法院将一对山乳业公司资产分批进行处置。(二)职工和奶农敏感性债务得到优先解决。大安法院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走访医保、社保局等相关单位,最大限度地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减免部分费用。大安法院同意一对山乳业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调整分配顺序的报告,将上述敏感性债权调整到第一分配顺序处理,并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解决了职工的社保、医保等费用。(三)在最大限度处置变现资产的情况下,大安法院指导管理人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在破产管理人放弃全部管理人报酬、拍卖公司放弃部分拍卖佣金的基础上,实现了普通债权100%受偿。
08 四川省天翔豆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天翔豆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7日,注册资金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豆花文化交流、豆花文化信息咨询;组织、策划豆花文艺活动等。申请人云南荣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天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富顺法院申请天翔公司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富顺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向天翔公司发出(2018)川0322破申3号通知书,天翔公司向富顺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其不符合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法定条件。理由是:公司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公司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希望度过难关继续经营。富顺法院经过详细调查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系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处理结果不仅影响天翔公司的生存发展,还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存在引发后续涉法涉诉风险。从挽救有“潜力”又濒临破产企业重生,助力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则出发,经过多次座谈、磋商、协调,寻求破解对策。最终引入新股东注资,为企业解决资金难题。资金注入后,先期支付拖欠设计费30万元后,并达成分期支付余款和解协议,促成了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握手言和,荣佰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即撤回了破产申请,使该案得到妥善的解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民营企业之间因合同纠纷引起的破产申请案件,是自贡法院办理的审理周期最短的破产类案件,审理周期仅为13天。近年来,由于受经济形势下行压力影响,随之而来的是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的增多,而人民法院对涉民营企业纠纷的处理措施及结果,将会对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富顺豆花制作工艺”是四川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挽救天翔公司的豆花生态园项目对于打造富顺地方名片,城市形象宣传,传承、发扬传统“富顺豆花”文化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富顺法院运用破产“预重整”的司法理念,为天翔公司积极寻找投资人。最终,投资人天翔公司注入资金,成为其新股东,避免天翔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为民营企业获得了重生,也避免了出现企业破产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09 自贡市鸿兴化工工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自贡市鸿兴化工工业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公司)始建于1978年10月,系一家以生产化工产品、塑料包装物、新型建材及建筑安装为主,以机械加工、包装运输、印刷、商业贸易为辅的综合性公司。因鸿兴化工公司自组建以来系为鸿鹤化工总厂服务,经营业务均依赖于鸿鹤化工总厂,鸿鹤化工总厂停业后,鸿兴公司失去生存依靠,公司严重资不抵债,难以继续经营。2016年1月,鸿兴公司向市中院申请破产清算。经审计,截止到2016年2月,鸿兴公司负债率为388.95%。因该公司系老牌化工企业,在册职工及退休职工共计1919人,职工人数多,情况复杂。又因大量的建筑物坐落于总厂土地上,剥离难度大,部分不动产甚至无相关权证,公司物资也较为老旧,导致公司资产变现率低,资金严重缺乏,维稳压力大。
二、审理情况
市中院受理鸿兴公司破产清算案后,指定四川方圆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接管企业,负责破产清算活动。2017年3月30日,召开债权人会议。2019年12月16日,管理人以各项清算工作已经完成,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向市中院提起申请终结本案。市中院于2019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鸿兴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贡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指导破产管理人依法处理职工安置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典型案例。因鸿兴公司系老牌化工公司,职工人数多,且退休职工基本面临医疗问题。但解决职工社保、拖欠的工资及医保等问题所需费用巨大,而公司破产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费用。为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人民法院积极作为,对接政府、社保、医保部门,统筹协调减少相关费用,并通过债务人向上级领导公司申请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医保、经济补偿金等问题。通过多方的努力,鸿兴公司职工安置问题得到全部解决,安置费用共计8719万元。职工问题即民生问题,关乎社会稳定与发展。市中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推进府院联动及部门协调机制,结合鸿兴公司情况找出解决措施,使得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10 自贡长征置业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自贡长征置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长征置业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21日,是剥离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后衍变为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公司)部分资产和人员而组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从事承办幼儿园、医院、食堂等服务,长期依赖于长征公司生存,由于长征公司于2017年破产重整,长征置业公司所赖以生存的条件丧失,生产经营难以维续。长征置业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9年4月1日,向市中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19年4月8日,市中院以(2019)川0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征置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4月23日,市中院以(2019)川03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长征置业公司破产。2019年5月15日,市中院指定自贡市泰达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长征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2019年12月26日,市中院裁定终结长征置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长征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通过破产程序,其财产变现实现了最大化,职工得到了妥善安置,其下属的医院、幼儿园顺利进行移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其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维护了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市中院对38名在职职工进行了集中安置,职工的社保关系已全部转移续接完毕,顺利完成了职工安置工作,确保了企业和社会稳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市中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恢复了长征置业公司下属的医院、幼儿园的经营活动,保障了长征置业公司医院的40名养老人员、40名住院患者继续就医和幼儿园120名儿童就读的平稳过渡。目前,长征置业公司医院已与合作方四川源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顺利交接,长征置业公司下属幼儿园已经移交教育局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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