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欠税会有连带责任?股东如何合法规避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15 浏览量:1819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企业破产,很多问题不能“一销了之”,尤其是财税方面。只有合理合规办理税务注销,才能避免欠税责任波及股东。
企业破产,没交的税怎么办?
王某成立公司以后,因经营不利申请破产,但在破产程序中没有提供完整财务账册,最终被法院裁定破产并终结其破产程序。同时,当地税务局作为该公司的债权人,因未能实现对A公司的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令王某对税务局享有的税收债权37084.95元及普通债权6364.7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资不抵债形成欠税,哪些情形会引发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出资过错——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经营过错——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滥用公司人格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恶意解散——股东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存在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股东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破产清算——股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过错
破产清算主要由第三方机构担任的管理人主导实施。但是,破产程序中,仍然可能因股东过错,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应当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实践中,可能出现因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情况。
发生此种情形,且破产公司有欠税的,司法机关通常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判令股东对因此造成的税务机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欠税怎么办?避免欠税责任波及股东个人责任的要点提示
(一)警惕因小失大,避免转移、隐匿资产、销毁账簿等行为
(二)破产程序启动前先行对企业财税状况全面清查或审计
(三)凭借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由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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