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落实“协调联动机制” 实现房企破产中的权益衡平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24 浏览量:2136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本文作者:邱韬,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业务委员会委员、常州市律师协会调解与仲裁业务委员会委员,常州市法学会企业法研究会秘书长。主要执业领域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公司纠纷。
充分落实“协调联动机制” 实现房企破产中的权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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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破产案件的办理情况作为我国市场退出机制的真实现状以及衡量市场经济法制完善程度及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受到了中央、各级政府的广泛关注。而其中房企破产案件因其涉及社会各层面的广泛性及办理的复杂性更是备受重视。常州市各级政府以及本市二级法院通过充分实行“协调联动机制”,在房企破产案件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本文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最新发布的文件精神,就其中“协调联动机制”在房企破产案件中的落实,充分结合调研的本市实际案例、公开数据及实践经验进行分析、总结。以期以管窥豹,充分认识“协调联动机制”在房企破产案件中的必要性及优势作用,并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房企破产 多方权益 权益衡平 协调联动 府院联动 供给侧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共中央“健全完善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背景下,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尤其是房企破产案件数量出现了一定增幅。房企破产涉及购房业主、企业职工、企业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多方权益,是破产案件中的棘手难题。常州法院以及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主的破产管理人与地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充分探索“协调联动、府院联动机制”,处置房企破产成效显著。
一、本地房企破产案件的相关概况
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自2015年以来,常州法院共受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 23 件,案件数量及占比数均列江苏省全省第二位,房企破产案件占同期全市受理破产案件总量的24%左右。同时,截至2019年7月,全市法院通过破产重整累计挽救危困企业23家,盘活不良资产总额158.3亿元,释放闲置土地97.8万平方米,房屋161.6万平方米。截至2019年9月,全市房企破产案件复工、续建面积达106.7万平方米,涉及资金达17.9亿元。从上述一系列数据可以看出我市法院对房企破产案件的成功承办有利维护了常州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纵观前述破产房企,其中不乏曾经辉煌的“明星企业”,例如泰和置业、华光地产、永红万嘉等等,然而由于房地产行情的多变以及企业运营中的不规范最终都进入了破产程序。而随着深入了解,这些案件普遍存在着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房屋无法续建、关联公司互保等诸多复杂的法律适用及实践操作问题。对此,常州法院与常州政府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所有房企破产案件由区级政府或街道负责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破产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或清算组,府院联合共同化解破产审判中遇到的购房债权人安置、职工债权保护、复工续建等实际问题,形成了党委总揽全局,政府落实管控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管理人负责具体事务,企业负责生产经营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局面,较好的完成了房企破产案件的承办。上述数量众多的房企破产案例尤其是对“协调联动机制”、“府院联动机制”的运用,为下文直面房企破产难题及破解之道,更为将来的工作准则及完善途径提供了调研基础。
二、房企破产案件中面临的主要难题
房企破产案件中,由于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使得政府、法院以及破产管理人面临了非常严峻的考验。在房企破产案件中,常见的主要难题如下:(一)多方权益针锋相对,矛盾集中突出在房企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债权人众多,而企业的主要资产又都为房屋、商铺等不动产,这些资产在实务处理中存在较多问题。例如拆迁安置户的权益维护问题、抵押权人的权益问题、施工单位的优先受偿权问题、购房债权人的交房或者退房问题、普遍存在的建筑商、材料商、借款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的“以房抵债”问题、“一房二卖”问题、房屋租赁权与其他权益冲突的问题等一系列问题。往往一处不动产上就存在着抵押权、拆迁安置利益权、购房债权(甚至不止一个购房债权人)等相互排斥、冲突的权利。而不动产权益的排他属性则意味着一旦有人独占享有了相关物权权益,剩下的主体只能通过债权层面的救济方式来弥补损失。而在破产案件中由于清偿顺序的法定性以及破产财产的有限性,对债权人来说,往往意味着清偿率从100%到0%的巨大落差[1],因此由此引发的争夺必将是白热化的。而这对破产管理人来说,则意味着做出一种抉择就会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而企业破产接踵而至的是欠付工资、社保以及建筑工人薪酬等问题。另外金融机构债权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债权以及相应的抵押债权则是另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纷繁复杂的各方权利主体为了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展开激烈角力,由此带来的矛盾更是难以处理。(二)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实务操作困难重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2年有余,但围绕《破产法》相关疑难问题的研讨及争论从未停止。而房企破产的处理更是非常“年轻”的课题,数量较多、情况较复杂的房企破产案件自2012年才初露头角,在2015年左右开始增量加剧。房企破产涉及一系列复杂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法律适用问题。无论是房企破产中特有的消费者购房债权的审核及处理、“以房抵债”处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问题还是普通破产案件中亦广泛涉及的破产撤销权的处理、企业股东、高管追责等问题,法律关系的复合性、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以及实务操作的复杂性使得法院、管理人在处理案件时如履薄冰。(三)企业资金链断裂,重整续建还是彻底清算左右为难在房企破产案件中,重整续建还是彻底清算是一个自受理开始就萦绕在法院、管理人心头的问题。尽管截至目前常州本地受理或结案的房企破产案件中,走重整(由企业重整或者引入战略投资人重整)或者重整型清算[2]属于绝对主流路线,但今后所有破产房企都由政府或投资人接收,显然是不现实的。周边城市例如无锡、南京以及全国各地已经出现了放弃续建的彻底清算案例。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房企破产案件大多能顺利续建是基于房地产行情的大幅度回暖。自2012至2014年的“严冬”行情后,2015年开始,房地产行情开始逐步回暖,由于土地升值等原因,有的破产项目在完成数笔土地拍卖后就完成了重整,例如常州市金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中,拍卖处置的原天誉花园三期地块就由新城地产以4.08亿元的总价夺得,溢价率高达145%。有的房企破产项目的预计清偿率高达50%以上。这样诸方共赢的结局当然是所有人愿意看到的,但是未来的房地产行情又是否会像在这几个破产案件中出现“触底反弹”,显然是个未知数,而一旦房地产行情不可预测,续建的风险就会大幅度增加,由此造成的风险显然是目前破产案件的处理中还未涉及到的。(四)投资人、债权人与管理人博弈逐渐加剧房企破产程序的复杂性以内容涉及的全面性使得房企破产案件成为最为复杂的案件之一。小到职工债权的调查、确认,大到重整计划草案的谈判,管理人与投资人、债权人的博弈可以说是贯穿整个破产案件的。随着债权人对破产法律的了解,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能力的提升,破产程序正被逐步“揭开面纱”,而随着神秘光环的褪去,其维护债权人利益以及尊重市场主体决议意志的本质开始显现。可以想象,未来的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自主意识会大幅增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精神,债权人权益的明确以及救济途径的出现就意味着管理人责任及履职风险的增加。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投资人、施工方的博弈即将拉开华幕,而且这种对抗性将在未来的实践过程中被不断提升。
三、聚合多方力量,通过“协调联动机制”破解房企破产难题
正是由于上述房企破产中面临的诸多难题,使得房企破产不同于一般的破产案件。对此,包括本市两级法院在内的江苏省内诸多法院进行了探索与尝试。以往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功能定位中往往存在着行政权在先、主动干预,司法权在后、处置纠纷的特点。但由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专属权以及破产程序的处置唯一性,使得法院必须在处理破产案件中担当程序主持的角色。但破产案件的妥善处理并非法院一己之力可以完成,在房企破产案件中更是如此。数以千计的债权人,众多的权益相关方,以及房企涉及的续建等现实问题,仅凭管理人即使勉强完成效果也较差。而一旦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衔接中出现脱节,带来的结果便是案件时间的无限增加,以及企业拯救机会的丧失。事实上,《破产法》的挽救价值与清偿价值俱在,在破产法实施较为成熟的国家,破产法的挽救价值更大,对社会更有益。破产法作为一个外部性极强的实践性法律,是无法脱离围绕企业破产产生的诸多衍生社会问题的解决与相关制度的支持,而以单枪匹马的突破获得普遍顺利实施的。而《破产法》仍然保留清算组形式,亦是考虑到了清算组对于特定案件尤其是房企破产案件有着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我市两级法院在房企破产、疑难案件破产中,就充分考虑了清算组形式的优势,通过清算组中的成员联动,解决实际问题。特别在重整案件中,重整房企一般由于资金困难、历史遗留问题等,往往在竣工验收、交付、不动产登记上受到相当限制。而清算组则充分发挥了府院联动优势,可以便捷受理、及时研究、迅速答复、尽快落实。这在重整这一极度重视机会效果、时间速率的程序中有着巨大优势。总体来说,聚合多方力量,以“协调联动机制”解决房企破产问题有如下优势:(一)多部门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协力解决房企破产“时间紧、任务重”的根本难题整个破产案件尤其是房企破产案件需要多少个政府机关、机构参与?据笔者以往经验以及其他管理人的实践一般不会少于10家[3]。除了传统破产项目涉及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社保中心等部门,房企破产案件还涉及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等部门。在以往的破产案件中,与前述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一是因为破产房企一般都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二是如果没有政府介入,管理人的地位只是破产企业的“大管家”,除了法院可能在协助调查方面给予支持,剩余的大部分工作是需要管理人独自去完成的。政府内部的上下级管理体系以及管理人的弱势地位使得沟通效率较低。如果能由当地政府牵头成立清算组或者通过专项协调会的形式让职能部门意识到破产案件的重要性以及协同处理的必要性,并形成一定的工作机制,便能解决房企破产关于“效率”的最大问题。另外,有些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税务处理的问题更需要职能部门参与进来,针对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共同想办法、定对策、解决实际问题。(二)促进管理人高效管理、积极维护破产房企权益近年来,随着管理人制度的全面落实,以中介机构为主的管理人队伍得到了较快速的发展,但与日益复杂的破产案件相比较,又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企业闲置资产的使用、资产的高效变价、施工主体的选择、融资机构的参与、复工成本的控制,在重整案件中还涉及整体的投资筹划、相应的投融资策略等等,房企破产案件需要更多懂经济、懂管理、懂金融的专业人才。而管理人往往囿于专业人员的高报酬及稀缺性而难以聘请,这时候政府广阔的人才资源就可以起到巨大作用。(三)为企业重整搭建平台,起到“画龙点睛、凤凰涅槃”的作用投资人与管理人、债权人博弈带来的不确定性是影响房企破产案件承办效果的一大考验,很多时候投资人为了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往往会给管理人施加非常大的压力。这时候如果由政府搭建相应的平台或是引入竞争者将起到较好的作用。而政府搭建平台的另一个益处就是有些项目商业价值较低,但是涉及公众民生利益,由此便能快速解决问题,阻绝因时间拖延导致的一系列新问题。(四)正确引领社会动向,因势利导化解社会矛盾“破产”在我国民众心目中还是一个比较年轻的词汇。2008年“雷曼兄弟”申请破产应该是国人第一次大规模窥测到破产端倪。总体来说,对于“破产”国人普通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恐惧心理。事实上,破产的实质是保护,保护的核心更是债权人。但不明真相的债权人在压抑氛围的酝酿下,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而这对重整、复工谈判会有毁灭性的打击,更重要的是管理人一旦将所有的精力用在维稳上,则案件承办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而政府通过媒体等平台以及职能部门的解释疏导则能极大程度的稳定债权人的情绪,从而使得管理人能高效开展企业救治工作。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破产形势及现实情况导致的管理人与债权人的相对对立地位,政府可以扮演一个居中斡旋角色,通过协同合作的模式,能消除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对抗情绪,逐渐回归到合法维权的道路上去。正是由于“协调联动机制”由内到外的全方面优势,2019年6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苏政传发〔2019〕115号】。该文件的出台,为破产案件办理中的“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联动机制”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以及政策上的推动,应该说是《破产法》实施以来的新一轮的富有“江苏特色”的阶段性成果。
四、协调联动处理房企破产案件的基本准则
正因为房企破产案件中存在着多方力量的角逐,因此除了建立“协调联动”的机制外,更重要的是根据破产案件办理的一般规律结合房企破产中的特殊情况,由各部门按照一定的基本规律明确各自的职、权、责及参与的角度与程度。总体来说,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准则:(一)深刻认识维稳大局的重要性,房企破产稳字当先“民生、安全、大局”是房企破产案件的关键。对此,首先应形成领导协调小组,做好日常维稳及问责方案,并做好紧急情况预案,出现问题要有应对的策略及人员;其次,组织公安等部门协助管理人做好在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召开、资产变价等重要环节及场合的安保措施,以防出现哄抢财产、砸毁物品等事件;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安排政府职能部门以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负责人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缓解群众的紧张情况;另外充分运用网络信息科技优势,可以组建业主、债权人微信群、QQ群,以实现关注民生、听取诉求等。针对房企债权人人数众多的特点,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亦可以采用同步网络直播,同步网络投票等等;充分利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保障房企职工债权人的基本权益;最后,为保证破产案件的稳步进行,设法解决管理人的破产经费问题。房企破产案件尤其是清算案件周期较长,尽管资产足以覆盖破产费用,但房企缺乏资产变现能力,现金流较少,这对管理人在维稳、维护资产安全性上的压力非常大,这也需要政府专项资金或者机构承担一定的借款或者垫资,这些费用可在今后的破产分配中作为共益债务处理。(二)保证房企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尊重事实合法维权《破产法》的程序是严谨而周密的,从债权人的通知到债权审核、确认再到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公开、平等、自主、有序是《破产法》实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这一立法目的的基础,充分考虑债权人的申请破产权、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与破产财产的受领权更是“协调联动机制”的工作核心。因此,破产程序的每一步都需要依法进行。在破产受理通知及公告环节,充分利用政府及媒体的资源,做好对债权人尤其是未知债权人的告知工作,防止债权人错过维权时机;在债权申报及审核环节,协助债权人做好相应的证据收集工作。破产案件因为清偿率较低,一般民众不会聘请律师代理,管理人作为债权的审核方又不便主动代替债权人搜集证据,这句需要相应职能部门开放特定的调查取证窗口,例如购房债权人申报购房债权往往需要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这些合同在住房与建设局有备案的,可以考虑设立相应的接待窗口,以便债权人尽快申报,也便于管理人将其中属于恶意转让资产的予以剔除。司法局及相应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考虑组织义工律师进行债权申报的疏导,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可以考虑纳入法援案件。笔者承办的破产案件中,钟楼区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就组织了法援律师进行了职工的疏导及咨询,与管理人形成了良好的互动,这一做法在房企破产案件中亦值得推广及借鉴[4];在债权人会议环节,充分组织人员做好债权人的解释疏导工作,针对财产变价及分配中的问题做好解释工作,针对债权人广泛关心的交房、办证、缴税等问题,按照相应职能部门配合管理人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总而言之,将房企破产看做多机构协同作战的项目承办,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三)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的高效性,府院联动保障民生在房企破产中,涉及的一大核心问题,就是复工及续建。在该环节中建设、环境、土地、税务等相当多的职能部门需要参与其中,因此建立高效的联动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而其中的重点就是解决房企资产盘活问题。房企案件的破产原因无外乎企业负责人将开发资金挪作他用、资产被查封无法变现、恶意转让资产等等,简而言之是资金链的断裂。恢复房企的资金链,使闲置资产、查封资产恢复使用是盘活房企最重要的举措。府院联动能最大程度的促进房企重新运行,减少运行过程中不必要的阻力,使房企重新焕发生机。其后便是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房企股东、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筹划及新的注资及信用修复、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的处理等等,这些工作有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助,不仅效率提升,而且效果更优。另外,关于动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侵吞破产房企资产、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则能更好地维护破产房企的资产权益,更能打消群众顾虑,宣扬社会正气。(四)妥善落实多方权益的平衡性,公平偿债弱者优先在房企破产案件中,如何实现各方权益的衡平是一个难题。因此在处理房企破产案件中,必须坚持一定的权益衡平准则。一方面,《破产法》规定的大前提是依法清偿,即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公平受偿,同一顺位同比清偿;另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为了尽量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可能会损害到一部分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市场经济风险的承担规律。例如房企的供应商,很多情况下,供应商不一定比购房债权人经济水平强、抵御风险能力高。但破产案件中,作为普通债权人的供应商尤其是小供应商,就面临着低清偿率的风险。对此,管理人应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进行处理,更要做好相应的权益平衡及相应的解释、疏导、救济工作。在以往破产案件中,只要管理人没有实现债权人的诉求,其就会将管理人作为“假想敌”来对待,管理人对其进行解释、疏导效果较差。但是协调联动机制中,政府作为公信力较强的单位对其作出的疏导往往是富有成效的。更值得关注的是,破产企业彻底注销后的债权人救济问题是管理人无法处理的,但政府中的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则可以有效的进行权益救济的接替。对于因破产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对已开具发票的后续处理、民政的人道救济等方面进行人性化的关怀,则能大幅度改善房企破产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从而使债权人能更快地开始新的工作和生活。
五、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在房企破产案件承办中的建议
(一)交流常态化从省政府颁布的文件精神来看,协调联动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应当是常态化的。从该文件内容上亦能看出,无论是联席会议还是联合研讨,牵头部门应当带头研究,形成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和提案,具备条件的还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因此针对房企破产中常见的税务、规划、建设、法律适用等问题应当积极交流并形成文件,以避免因流程不明、规定不清而导致效率低下,为房企的盘活重整留出更多时间。(二)合作机制化房企破产案件中,因涉及部门较多,管理人每遇到一个新的问题,就需要跟多个部门进行低效率的沟通。如果能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每个职能部门内部能明确相应的接待人员或科室,或者形成针对房企破产案件的专项内部操作流程,就能大幅度提升工作效率。(三)中介协同化房企破产案件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尤其在金融、房地产形势、经济、建筑、管理、营销等行业需要一定的专业化人才,同时中介服务机构亦需参与其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应行业协会储备了大量人才,如何打通中介间的协同合作,既为中介提供了行业机会,更有利于使房企财产实现最大程度的升值,从而实现债权人权益的维护。(四)危机机遇化[5]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本身就是一种挖掘投资机会的途径。在国外的投资案例中,通过企业债务重组或者破产重整达到资源的整合及投资收益的快速实现是非常常见的。尽管房地产行业与一般的实业企业相比,后续开发、挖掘能力有效,但其市场波动大,刚需性强的特点亦是投资者尤其是民营投资者非常看中的。近年来,来自浙江、广州乃至国外的风投公司亦成立了不少资产公司、投资公司,专门通过对破产房企的投资,实现自身的高收益,尤其在房地产行业尚有较大投资空间的城市、地区,做好相应的引导及扶持工作,就是“变废为宝”,将危机转化为机遇。(五)救济全面化相比普通的破产案件,房企破产中的债权人的两极分化更为严重。尤其在“一房二卖”案件、已安置房买卖案件、“以房抵债”案件中更为突出。这类债权人往往经历了一般破产案件中不常出现的巨大心理落差。如何实现对该部分债权人的救济工作,亦是今后重点研讨课题。在房企破产案件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还是非常常见的,通过联动机制在破产程序之外给予一些弱势债权人以特殊的关怀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六)预警前置化分析最终进入破产程序的房企,其中相当一部分在破产前夕已出现了一些征兆,当时如果能组织进行整体梳理和挽救,可能不需要进入破产亦能成功处置。针对这些情况,在“协调联动机制”中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坚持“治未病”、“重预防”、“早筹备”的理念,通过部门、机构的联动成立相应的预警机制,这样一方面能够在矛盾爆发前就能通过合法、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手段予以救治;另一方面,即使将来真的进入破产程序,亦可为管理人接手及后期工作开展做好摸底及筹备工作,以免今后出现进入程序,却发生重要财务资料、职工资料等丢失以及相关单位不配合等问题导致的工作停滞及拖延等情况。总体来说,近年来随着处理房企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多,以及破产管理人能力的不断提升,我市在处理房企破产案件中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与心得。但正如破产法权威王欣新教授所述:“破产法尤其是破产法制的完善并不仅仅体现在立法上,更多的是体现在执法上,体现在社会的破产理念更新与配套制度健全上,从而使破产法体现的公平与正义能够在每一个个案中得到体现”。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总结,才能积累更多通过“协调联动机制”处理房企破产而形成的典型案例、实践经验,为解决各地复杂的房企破产案件提供借鉴与参考,同时亦更能彰显破产制度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卓越价值。
注释[1]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截至目前,常州法院已安置消费购房人、被拆迁人3910户,债权清偿率达100%。但类如“以房抵债”债权人、“一房二卖”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可想而知,与前述清偿者形成鲜明对比。[2]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房企的土地及附着物(含竣工及未竣工房屋)、附属设施等资产采取整体变价、整体受让的方式,并要求资产竞买人承诺完成对未竣工房屋的建造、接收房企职工等条件,以达到对房企的挽救以及购房债权人、职工债权人最大限度的保护。[3] 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涉及的行政及司法部门有:法院部门、检察院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信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银保监部门、海关等。[4]该案中,司法局组织法援律师广泛参与职工债权调查、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等程序,取得了职工的信赖,更取得了较高的案件承办效果。[5]“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是市场的第一次筛选;对危机企业施以破产处置,则是市场的第二次筛选。
参考文献
[1]《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苏政传发〔2019〕11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日发布。
[2]《常州妥善处置房企破产成效显著》、《市中院展开房企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等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
[3]周继业主编:《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江苏实践与经验》,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4]杨忠孝:《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叶建平:《涅槃之道——破产的应然思考与实验探索》,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6]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7]刘宁、张庆等著:《公司破产重整法律实务全程解析——以兴昌达博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8]徐根才:《破产法实践指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9]李永军、王欣新、邹海林、徐阳光:《破产法》(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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