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涉税问题处理的国际借鉴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6 浏览量:796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个人破产涉税问题处理的国际借鉴
刘静 王晓娜
(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研究中心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与个人破产有关的税收问题如何处理?目前,可以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为我国个人破产涉税问题的处理提供借鉴。
破产债权指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成立的,债权人已经依法进行了申报确认的,以破产财产来进行清偿的财产请求权。在个人破产程序中,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欠缴的税收,经依法申报、确认为破产债权,成为破产税收债权。破产申请后的税收形成破产债权,需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破产申请后产生的税收如何处理,按照税收的来源与破产财产是否有关,大致分为两种情形。破产申请后,基于破产财产交易、经营等行为产生的税收列为共益债务,如美国将破产申请后“任何破产财产所负担的”税收及利息列为管理费用。破产申请后,非基于破产财产交易、经营等行为产生的税收,比如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则按税法有关规定扣缴,如澳大利亚等国在债务整理程序中计算破产人的收入时,均按税后计算。
至于某些税种产生的时间跨越了破产申请前后,比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税,而破产申请当年产生的税收应如何处理?美国是把该项税收进行分割,将归因于申请前的部分作为破产税收债权处理,归因于申请后的部分则具有管理费用优先顺位。
破产申请后,关于债务人获得的退税属于豁免财产还是破产财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某个相关判例中,判定退税归入破产财产,因为退税是基于破产申请前的事实而引起的,影响到破产申请时破产财产的范围。德国破产法上也将退税收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关于破产申请前产生的税收在破产申请后是否继续计算利息,美国是规定破产财产清偿完全部普通债权以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清偿税收债权利息。至于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如果基础税收债权是可免责的,则利息一并免责,如果基础税收债权是不可免责的,则债务人应承担申请后继续计算的税收债权利息。通常税收被认定为法定优先权,但具体到各国因受社会政策、价值考量等不同因素影响,税收的清偿顺位会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例,受产生原因、时间、税种、是否申报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同税收在不同情境下在清偿顺位上有所不同。《美国破产法典》列举了十项优先权,而优先权之中又有优劣之分。
原则上,豁免财产指债务人可以免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豁免财产不得主张清偿,即使债权人享有的是不可免责债权。但是,也有用豁免财产清偿特定类型的税收债权的例外情形,如美国就规定了不可免责的税收、家庭扶养费以及与保险储蓄机构有关的特定债务可用豁免财产清偿。
破产申请后,税收债权人能否行使税收债权,涉及破产申请的效力问题,为了避免个别债权人的追偿行为破坏破产法“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申请提出后自动产生禁止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上称之为“自动冻结”。具体到税收债权,自动冻结产生的法律效力是在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终结期间,税务机关不得向债务人追偿申请前的欠税,包括不得使用强制执行权。
自动冻结的效力并非没有例外,美国规定下列税务机关的行为不受冻结:确定应纳税额进行的审计、签发补税通知、要求进行税收申报、对任何税收进行税额核定并签发通知要求支付核定费。该规定所称不受冻结仅指可以做上述行为,但是不可实际收缴税款。此外,根据规定,税务机关不但可以破产前应税期间的应退税款与破产前的应纳税额进行抵消,而且在应纳税额确定以前,还可扣留相应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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