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怎样处理债权人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提起的诉讼
作者:王军、匡健铭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量:989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众所周知,公司最初的资产来源以及对外信用基础都源自于股东出资,所以真实有效的股东出资对于公司的经营至关重要的。这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司实质资产信用的形成,亦是对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时有发生,存在方式较为多样,案件进入不同法律程序处理方式亦是大有不同。现笔者就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怎样处理债权人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损害其债权利益而提起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对股东出资相关事项之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已发现破产债务人的原始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其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出资,并将该项出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予以分配。故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债权人将无权请求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的全部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应向全体债权人概括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出资人未缴足的出资应交至公司,归入公司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概括清偿,而不能直接向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显然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律是不支持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单独诉讼公司及股东来主张其债权的。
公司债权人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股东提起诉讼,大部分案件是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出现资金紧张,严重时还会使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故而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利益,被迫采取诉讼方式将公司和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列为被告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行为不仅仅涉及到公司内部的资本充实问题,也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公司债权人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提起诉讼,公司后又进入破产程序的对该诉讼该如何处理?
当公司债权人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损害其债权利益时对该股东提起诉讼,公司后又进入破产程序的,对债权人提起的股东出资纠纷的诉讼该如何处理?此时应视破产程序的进程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情形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之规定,此时对债权人已提起的对股东出资纠纷诉讼应当中止审理。
情形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第三款“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诉讼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此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故对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法院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情形三: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对公司债权人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情形四:
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则对债权人请求股东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但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为将追收的财产归入公司财产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则应予支持。
情形五:
当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即意味着将该债权已全部纳入了破产财产分配之中,应由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清偿,而不能要求破产债务人向其个别清偿。如果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后能够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有第三人为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公司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则公司不应被宣告破产,应当回复到正常营业状态,则债权人对股东出资纠纷的诉讼应当恢复审理。
结语:
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各方应当严格审查公司股东是否依法依约履行其出资义务,有效保证公司资本充实。尽量避免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使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出现公司因此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因资不抵债而进入破产程序。股东积极履行出资义务既能有效维护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力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者:王军、匡健铭,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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