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一剑实现想与做的理想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03 浏览量:1052 次 来自:人民法院报
随着破产审判成为企业“生老病死”的常态,俗称“破产大管家”的破产管理人逐渐走入大众的视野,在其重要性日益被强调的同时,企业破产法在实际操作层面的大面积“留白”也成为亟待填补的课题。
今年4月,中国破产法论坛“管理人制度的实践与创新”专题研讨会在浙江绍兴召开,绍兴法院对破产管理人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探索经验让人眼前一亮:充分尊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激发其主动性,一脚踩好管理的“油门”,一脚把牢监督的“刹车”,补强破产审判中管理人这一环节,从而形成对“僵尸企业”的合围之势。10年来,绍兴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参与承办的案件228件,办结114件,处置破产企业资产价值总额113.3亿元,公平清偿债务总额655.2亿元。十年磨一剑,如今一支包含23家管理人中介机构、300多名从业人员的破产管理人队伍正日渐成为绍兴破产审判的“左膀右臂”。
理念:
从“外人”到“荣誉共同体”
“10年前,破产管理人去政府部门办事被当成闹事的,去银行开户直接吃了闭门羹,我们被问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破产管理人是个什么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的冯坚作为浙江破产管理工作第一批“吃螃蟹的人”,亲身经历了2007年企业破产法颁布后浙江破产第一案——嵊州第三羊毛衫厂破产案,对破产管理人“襁褓期”的身份尴尬记忆犹新。
的确,破产管理人是谁?做什么?怎么做?这一身份困境对于成长初期的破产管理人而言直接决定着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进而影响着破产审判各个环节的整体布局。不仅困扰着管理人,也是摆在法院面前的一道课题。
如今,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他们的答案,“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或认可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执行破产事务而获得一定报酬的专门机构。”这个学术色彩浓郁的定义背后蕴含着一个更需要司法智慧的命题:“尊重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而这个命题的解答也正是10年来绍兴破产审判在管理人制度实践中摸爬滚打的历程。
“破产管理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诉讼律师,他既不代表破产企业,也不代表各个债权人。”本世纪初,在绍兴最先遭遇破产寒流的杨汛桥等地的企业老板、当地相关部门,很多人都从绍兴法官口中接受过这样的概念“洗脑”。“管理人承担着破产程序中各个主体间的桥梁作用,因此首先要让人们认识‘破产管理人’。”通过各种对外培训、普法宣传、沟通协调,绍兴法官逐渐将破产管理人推入了公众的视野。
2013年绍兴中院金融审判庭成立,绍兴破产审判进入专业化时期,亟需一支业务能力上旗鼓相当的破产管理人队伍,一起面对着逐渐“涨潮”的破产案件,无论是事无具细让法官拿主意的“十万个为什么”式管理人,还是凡事“先斩后奏”甚至不报告的“自行其是”式管理人,都会成为破产审判出清僵尸企业战线上拉后腿的那个人,管理人队伍建设迫在眉睫。
于是,绍兴中院多次邀请学界专家及业内资深的法官、管理人为绍兴的“管家”队伍授课,共赴中国人民大学等参加破产实务专题培训,帮助管理人提升理论和实务水平。同时,在管理人职责范畴内的事务,鼓励其创造性开展工作,不多加干涉。“绍兴中院对管理人的尊重,还包括尊重我们的劳动付出与成果。”绍兴市律师协会会长楼东平对此感触颇深,“承办外地的破产案件时,常遇到程序完成后,管理人报酬被下调,对管理人的积极性不能不说是种打击。而在绍兴,除非出现工作失误或处理失当,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由法院批准的管理费用该是多少就是多少。”
同时,绍兴中院金融庭庭长朱淼蛟强调说:“管理人应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价值目标追求保持基本一致,共同追求程序正义、公平正义和社会公益。成功有效处理破产案件,一荣俱荣;案件拖延受阻或发生负面事件,一损俱损,两者已俨然成为一个‘荣誉共同体’。”
管理人勤勉履职,在盘根错节的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处理千头万绪的事务性工作;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择优选择管理人,加强监管机制的同时兼顾个案关键节点,科学管理,有力监督。各尽其责,各司其职,绍兴法院和管理人逐渐磨合出了一种高效理想的工作模式。
管理:
“管”和“放”的平衡
粮草足方能军心定,经常性报酬过低甚至无着,不仅不利于专业化、市场化、精英化的管理人队伍建设,更会影响破产审判的高效开展。2015年11月,在绍兴中院的提议、协调和积极推动下,19家管理人在绍兴共同发起,审议通过了《绍兴市企业破产管理人互助会章程》,互助会正式成立。不同于当时国内常见的由财政补贴的基金组织,这是一个由管理人自愿组建、自主运作的自治性报酬保障机构,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设立互助性质的互助资金,对担任绍兴辖区内管理人但未能计取报酬或报酬过低的会员给予适当资助,弥补工作成本,截至目前,互助会已有成员单位22家,会员因入会而认缴的互助金出资共125万元已按时到账,会员单位仅2016年因个案取酬而计缴的互助金就达到了139万元。
原先各自为政的管理人有了组织,随着互助会工作的深入开展,内容不再仅限于报酬上的补助,业务交流取经、组织集中培训、商量统一规范程序……“下半年我们可以再梳理下管理人履职风险点,大家讨论梳理一下,非常有必要。”互助会会长冯坚和副会长魏德祥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就讨论起了下半年的计划表。从被法院拉着扶着迈出第一步,接着第二步、第三步……这个最初以履职保障为目标起步的互助会,越走越好,越走越稳,领着绍兴地区管理人队伍逐步起跑。
放手推动管理人自主管理的同时,法院则切实担当起组织协调各主体关系等职责,积极推动府院联动机制,打通了包括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涉案责任人查控、债权和资产核查等在内的“七经八脉”。
在管头管脚、家长式的“圈养式”管理,和创造环境、鼓励自主的“启发式”管理中,绍兴中院选择了后者,并逐渐找到了“管”和“放”的平衡点。“法院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推动管理人高度自治管理,逐渐把法院行使的一部分有关破产管理人的权能,诸如破产管理人的培训等移交给互助会。既可以减轻法院系统的负担,让法官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审判,也可以让破产管理人进一步提高其专业程度和服务质量。”绍兴中院副院长周剑敏解释说。
监督: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做好债权审查工作底稿,债权申报文件清单要详细列明债权金额和债权发生的证据材料……这是绍兴辖区破产管理人受理债权申报时必备的“规定动作”,而在此之前,管理人对债权的核查五花八门,一般情况下破产法官看到的只有一张简单的债权列表,而管理人对债权审查的详情、依据则完全看不出来。而破产管理人掌握着债权额确定,债权性质认定等职责,如果存在“放水式”审核,后果不堪设想。而法官逐笔审查工作量巨大,无疑与企业破产法提高破产质效的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破产管理人债权审核规程十分重要!2017年4月1日,在绍兴中院的推动下,破产管理人互助会制定出台了《关于审查债权的操作规程》,从申报受理、债权审查到债权核查,条分缕析的给出了操作指南和规范,法院在裁定确认债权时,重点审查破产管理人是否依债权审核规程,从而确保了债权审查的质和效。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随着绍兴地区的管理人队伍进入加速奔跑的成长期,绍兴中院把重心放到了监督和规范之上,列出奔跑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不可突破的“底线”:破产案件的实体处置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方面是否具有正当性、效率性?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把牢“刹车”也恰恰是对绍兴地区破产管理人队伍长足发展的保护。
绍兴市两级法院要求破产管理人递交工作方案备阅,对分配方案或重整计划的执行,以及第二、三次分配等重要节点及时督促落实,如果债务人未执行重整计划的,督促管理人及时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避免拖而不整,形成重整“烂尾楼”。越城法院、诸暨法院等基层法院则尝试了法官和管理人的例会制度,通过定期沟通,对个案给予及时地指导监督。
《关于试行破产担保财产变价款预分配的通知》《绍兴市企业破产管理人互助会关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收费办法》《关于审查债权的操作规程》《破产管理人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一个接一个的出台,管理人公众号的微信二维码出现在了债权人会议资料中,定期推送破产处置进度,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在绍兴中院的推动下,管理人履职的风险点逐个被补上,履职的规范性“路径”一点点清晰起来,企业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履职具体事务和操作程序上的留白被一笔一划的慢慢填补起来。
成效:
加速奔跑的绍兴破产管理人
10年来,绍兴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228件,审结114件,通过破产释放土地资源1.03万亩,房屋面积357万平方米,处置机器设备2.97万台(套),补偿安置职工1.2万余人,这样大量的破产事务给管理人提供了一个绝好的“练兵”机会,228件案件的处置都有破产管理人的身影,这些“管家们”帮助处置破产企业资产价值总额113.3亿元,公平清偿债务总额655.2亿元。
2007年,从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浙江破产清算第一案——嵊州市第三羊毛衫厂破产清算案开始;2009年,浙江第一个大型民企破产重整案——浙江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6个企业合并重整案;2012年,国内第一个境外上市民企破产案——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5个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绍兴破产审判的每一个“地标性”经典案例都带动了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的一次次飞跃。
现在,全市23家管理人中介机构,每家都有一个或者数个破产管理专业团队,常年专注破产管理工作,在管理技术、服务内容、工作方式等方面也日趋完善,运用了诸如债权人会议通知信息化、债权人会议投票结果计算自动化、大型债权人会议会务统筹一体化、非现场表决的普及化、通过竞争方式选定破产管理人开户银行、评估审计中介机构等创新工作方法。
2016年,在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关联企业破产案中,绍兴本地管理人与来自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候选管理人同台竞技,而早在两年多前,绍兴本地的三家省级破产管理人也已经陆续走出绍兴,在浙江省内其他地区参与管理人竞争,同时“输出”破产管理的绍兴经验。
“企业破产法的第一个10年,是破产管理人从无到有,从懵懂到成熟的阶段,法院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对于一个成熟的破产审判体系来说,也是必经的培育期。”在绍兴中院院长张宏伟看来,收获期即将到来,“今后一段时间,还将有大量‘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一支成熟壮大的破产管理人队伍,将成为法院破产审判的左膀右臂,成为僵尸企业出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不可忽视的生力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10年来,绍兴法院慢慢地磨砺出本地区破产管理人的锋芒,逐渐形成直指“僵尸企业”的合围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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