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 勇于担当 大力推进全省法院“执转破”工作
作者:肖彬 发布时间:2017-06-09 浏览量:301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简称“执转破”工作,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建立完善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有效化解执行“僵尸案件”、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解决企业破产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意义重大。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一次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必要和有益的司法实践。山东各级法院的破产审判法官能够敢于担当,直面问题,积极探索,攻坚克难,在执转破方面做了一些工作,现在汇报如下:
一、全省法院执转破工作基本情况及发展态势
(一)积极做好执转破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工作
2015年至2017年3月,全省法院通过执转破程序共受理破产案件38件,已经审结7件,终结了大量的执行案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较好的效果。如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青岛新和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仅用了两个半月的时间就结案,成功化解各方矛盾,一举终结了83件执行案件。下午青岛城阳法院的李院长还会详细介绍案件审理的情况。济南中院破产审判庭受理的3起执转破案件,涉及执行案件300余起。烟台两级法院受理的8起执转破案件,7家企业已经宣告破产,涉及执行案件433起。
(二)认真做好执行案件的排查工作
全省各级法院为顺利开展“执转破”工作,都在前期做了大量的执行案件的统计和排查工作,为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做好准备。如青岛中院经排查后,初步筛选出符合执转破条件的2200多起执行案件,正在逐案甄别中,其中先选定了涉及70多起执行案件、债务达20亿元的2个企业进行论证,正在为执转破立案进行积极的准备。淄博市两级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排查后,初步确定涉及33家企业的1800多起执行案件,有的案件已经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已经立案。威海中院对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进行统计和排查后,拟将28家企业列入审查对象,涉及执行案件1400余件,标的额达19亿元。可以预见,全省各地将有一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相继转入破产审查程序。随着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执转破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和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不断推进,执转破案件的数量还将进一步增加。
(三)探索制定规章制度指导工作开展
在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执转破”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为尽快实施和便于操作,全省各地法院都研究细化了相关规定,探索出台了符合本地实际的规章制度。如青岛中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从启动条件、内部制约、材料移送、立案登记、破产审查、程序停止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淄博的高青县人民法院在2015年11月即制定了《民事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工作衔接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移送条件流程、材料要求及不宜移送情形等作出规定,在相关规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大胆创新和探索,解决程序衔接问题。济宁中院也在与执行、立案等部门协商论证后,拟制定执转破工作实施细则。
二、成立破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大力推进执转破工作
刚才提到了,山东高院的领导一直非常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在白院长的亲自指导和督办下,去年年初我们在全国较早出台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省领导郭树清高度评价并亲自批示,省政府全文转发。
为加强对破产工作的领导,我院于2016年7月成立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7年4月份经院党组研究,调整充实了小组成员并进行了工作部署。领导小组由李勇副院长亲自担任组长,吸收了民二庭和执行局的人员组成,小组的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指导全省的执转破工作。
破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研究相关问题,确定工作重点。还实行定期调研和随时召开小型专题座谈会的形式,密切关注全省破产案件运行态势,跟踪重点案件,了解最新动向,及时研究处置相关问题。上个月,我们召开了全省法院商事审判调研座谈会,调研了解了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包括执转破工作的最新情况。本月,我们去省国资委进行了座谈,听取了省国资委领导和资本运营处对于破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我们对全省各地正在审理的债权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对区域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进行摸底,初步确定青岛、淄博、东营等6家中院,拟于近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及时研究,统一调度,持续跟进。
三、执转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因为执转破工作毕竟是新生事物,刚刚起步,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建立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快速处理机制
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执转破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规定,但在实践中,有的中院(欠发达地区)给我们请示,他们当地的部分基层法院有破产审判的积极性、审判力量、精力和经验,向中院申请审理部分执转破案件,但因为指导意见及民诉法的规定,对于中院指令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要报请上一级法院也就是省院进行审批。我们正在与立案庭、执行局一起研究,准备建立一套更加简便易行的程序,有效解决执转破案件中、关联企业破产时大量存在的集中管辖和指令管辖问题。
(二)研究制定优先进入“执转破”程序的案件标准
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要求,要准确把握“执转破”的法定要件,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科学确定先行进入“执转破”程序的收案标准,确保“执转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为使我省执转破工作积极稳妥向前推进,我们正在研究,率先选择一批符合以上标准的执行案件,尽快转入破产审查。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和执转破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转破仅限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且要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同意。最高法院确定了对于三无企业的执行案件可以先进入破产程序。我们进行了细化。
经研究,初步设想首批“执转破”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账册较为齐全,债权债务较为明晰的;(二)企业资产能够得到有效处置的;(三)无职工安置、职工集资等信访问题的;(四)不涉及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五)不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六)已取得地方党委、政府同意或支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进入“执转破”程序:(一)被执行人涉及职工人数众多、存在安置困难等重大不稳定因素,且地方党委政府尚不能提供解决方案的;(二)被执行人为房地产企业且信访压力较大的;(三)被执行人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这只是初步设想,以上标准也不是绝对的,我们将加强研讨,在征求全省的意见后进一步修订并尽快出台。
(三)明确职责,解决衔接问题
目前执转破案件的一个难题是解决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问题。我们准备与部分中院一起,由法院内部的民二庭与立案庭、执行庭和技术辅助部门共同研究,明确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责任主体、工作流程、职责任务等内容,避免移送破产案件在各部门间来回移转。如有的法院就在与执行局的衔接上出现问题,由于出发点不同,在一些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如一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封了鲜活物品(90头奶牛),破产庭认为应变价处理,执行局表示变现困难,使案件协调起来比较困难。也有的案件在受理后,发现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或已经跑路,企业的帐册和资产的清理都非常困难,导致案件审理进展较为缓慢。
为解决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我院由执行局主导起草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意见》,目的就是解决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意见从启动条件、研究程序、意见征询、材料移送、立案登记、破产审查、受理告知、材料退回、保全解除、参与分配的限制适用、程序停止、执行结案等多个环节进行规范,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之中,待条件成熟,将尽快出台。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是破产审判工作面临的一项全新的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做好这项工作,就象习总书记所说的,既要有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的韧劲,也要有立说力行、立竿见影的狠劲。我们一定会在执转破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努力,承担好应尽的职责。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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