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江丁库 戴元斌 发布时间:2017-04-14 浏览量:1399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2015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其中“去产能”是五大结构性改革任务之首。清理处置“僵尸企业”更是被视为“去产能”的“牛鼻子”。但目前我国对僵尸企业的概念界定还未统一,实践中存在众多学说,若不进行科学的界定无法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置僵尸企业。另一方面,僵尸企业的处置过程中未考虑企业的所有制问题,对现实中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僵尸企业的如何处置还没有明确的意见。僵尸企业处置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处理不好将带来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目前僵尸企业处置对象及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思路与做法。
一、僵尸企业的处置对象问题
僵尸企业翻译自英文“zombie company”,据称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指的是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由于僵尸企业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所以目前在实践中关于僵尸企业的概念众说纷纭。有的人认为,僵尸企业就是处于停产状态亏损严重的企业;有的人则认为,纳税额为零的企业就是僵尸企业;还有的人认为,僵尸企业是那些“人去楼空”的跑路企业;也有将专门设立的“空壳”公司视为僵尸企业。上述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对僵尸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有的侧重于企业的财务数据,有的侧重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均具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均未反映僵尸企业的本质特点。
目前,实践中存在将所有应当退出市场的企业往“僵尸企业”概念靠拢的现象,认为这些都是需要处置的僵尸企业。对此,笔者认为应认真分析、区别对待。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人去楼空”长期未经营的企业,这些企业本应通过清算程序或破产程序退出市场,但由于现阶段我国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不健全导致这些企业未能正常退出市场。由于这些企业本身已无经营,通常已不再占有重要的社会资源,不可能获得政府补贴或银行贷款,因此这类企业并不是需要处置的僵尸企业。对于这类企业,如果还具有经营条件的应予以指导扶持让其继续经营;对于无法继续经营的则应建立简易注销程序从而使其快速退出市场。
从我国官方相关文件不难看出,我国引入僵尸企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消除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是要解决“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提高投资有效性、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改造提升传统比较优势”等问题,因此那些自身丧失盈利能力但利用政府补贴或银行贷款等非市场化因素而无效占有社会资源的企业才是国家真正需要处置的僵尸企业。
二、僵尸企业处置对象的所有制问题
清理僵尸企业被视为国企改革的重头戏,因为大型僵尸企业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当中,且重点分布在煤炭、钢铁、石化等产能过剩产业,涉及职工众多,在清理过程中需要度过人员安置关。正是基于这一考虑,目前在僵尸企业的认定过程中目光局限于国有企业,未考虑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是否适用于僵尸企业的问题。若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生存状况符合上述僵尸企业的概念,政府能否依据现有政策强行进行“出清”,这一问题值得商榷。
如前所述,僵尸企业获得的非市场化因素主要来自政府补贴或银行贷款。若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不会拿纳税人的钱去任意补贴一个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因此这种情形应予以排除。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继续给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贷款也无可非议,因为银行本身也是经营机构,我们不能禁止两个市场主体进行正常的交易行为。因此,笔者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生死存亡应交给市场处理,银行会出于自身的利益作出理性的判断是否给予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以贷款,若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获得放贷者的支持而免于倒闭”,被认定为符合僵尸企业的概念,则也应保持现状不能强制“出清”。政府强行干预非公有制经济的僵尸企业既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也违背市场经济规律。
三、处置非公有制经济僵尸企业的思路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不仅东西部、南北方发展水平有巨大差距,不同省份也因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人口数量、政策扶持力度不同,发展各有特色。据公开报道,从地域分布规律来看,西部地区企业更多靠中央政府和东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因而“僵尸企业”出现比例更高;东北三省、山西省等自然资源丰富、产业结构相对单一的省份,无论是从政府还是银行角度考察,出现“僵尸企业”的概率也比较高;而江浙沪、广东等省份非公有制经济较发达,僵尸企业出现比率相对较低。以笔者所在的浙江省温州市为例,国有企业数量占全部企业数量的比例极底,我市目前面临的主要是如何处置非公有制经济僵尸企业的问题。如上文所提及,笔者不建议政府以强制手段干预非公有制经济僵尸企业,而应通过各方的积极配合,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由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往往存在抵押物少融资难的问题,银行在为其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其他企业甚至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特别是企业间存在互保情形的更容易陷入担保链危机。一旦某家企业出现问题,其他企业往往会为其支付所欠银行的贷款或利息换取银行的续贷、不起诉,从而导致自身陷入困境。这些企业中不乏本身经营状况良好只是因陷入担保链危机暂时出现资金问题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盈利能力都消耗在了其他企业身上,仅能靠银行的续贷而免于倒闭。这种类型的非公有制经济僵尸企业涉及担保链问题,政府出于稳定、就业、税收、政绩等方面的考虑,通常也会支持银行帮助转贷,银行出于避免坏账、不良贷款的出现,也会进行续贷,企业家更会想法设法保持企业的继续运营,期待走出困境。因此,处置非公有制经济僵尸企业,需要扭转政府的认识,分析企业“僵尸化”的原因,促成企业涅槃重生或合法死亡。
四、处置非公有制经济僵尸企业的具体做法
(一)政府应引导但不能强制干预
现阶段,一些地方政府支持银行给予非公有制经济僵尸企业续贷,避免大面积企业陷入危机,是出于保持地方经济发展指标的考虑,强调所谓“稳定压倒一切”。若政府没有强制银行续贷,这样的做法本身并没有问题,但这种做法并不能彻底解决陷入危机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困境问题,反而带来社会资源被这些企业低价、低效率的占用,产生的后果极其严重。
如前所述,处置非公有制经济僵尸企业的不能以政府强制干预的手段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不能加以介入。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整作为政府的一项经济职能,政府有义务行使。地方政府应扭转思路,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要摸清非公有制经济僵尸企业发生“僵尸化”的原因,这些企业自身主营业务是否良好,是否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是否属于产能过剩行业。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不同情形的非公有经济僵尸企业应区别对待,对主营业务良好、符合创新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对自身经营不好、资不抵债的企业帮助转型升级或引导进行兼并重组。
(二)银行会做出自己理性的判断
一般来说,银行作为非公有经济僵尸企业的最大债权人,若银行持续给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就不会发生破产原因,也就无法通过破产法程序处置这些企业。陷入“僵尸化”的企业,尤其是陷入担保链危机的非公有制经济僵尸企业,在银行的贷款额度均较高,若停止对某一企业的贷款,可能导致一大笔不良贷款的产生。在当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下,贷款银行不可能冒这么大的风险,往往会以续贷的方式将风险后延。
如前所述,银行给予陷入困境的非公有制经济僵尸企业以贷款避免这些企业倒闭,是银行和企业的自由交易行为,他人不应加以干预。我们相信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而且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为比较健全,银行会根据自己对贷款企业的了解做出合理的判断。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引入僵尸企业的概念主要为了解决产能过剩的问题,因此只要那些自身丧失盈利能力但利用政府补贴或银行贷款等非市场化因素而无效占有社会资源的企业才是国家真正需要处置的僵尸企业。非公有制僵尸企业因其投资者为非公有制主体,政府不能通过强制手段进行处置,政府只能对企业进行扶持或引导兼并重组,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自然也会做出自己理性的判断。
作者简介
江丁库,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戴元斌,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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