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再生之路探析
——出售式重整实务应用
作者:于卫东 李桐光 发布时间:2017-04-10 浏览量:1308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我国古代有许多“借尸还魂”的传说,比如“铁拐李借尸成仙”的故事可谓家喻户晓。虽然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传说并不存在,但在市场经济中,当企业这种拟制法人成为“僵尸”时,则可通过“借尸还魂”方式实现僵尸企业再生之目的。笔者认为,企业“借尸再生”的最佳路径应为出售式重整。
一、出售式重整司法案例
1、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重整案
钜创公司受经济大环境及企业自身因素制约,流动资金严重匮乏,债务总额近5.8亿元,资产总额不到3亿元,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成为典型的“僵尸企业”。该公司在牛仔服装的生产技术、工艺水平、硬件设备等方面存在一定优势,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法院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寻求适格投资人,经了解,国内纺织巨头如意集团拟在牛仔服装领域扩大产业规模,遂以邀请方式吸引其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钜创公司重整。因钜创公司的商业信誉、银行信誉丧失殆尽,战略投资人对下一步可能存在的诸多隐性债务风险顾虑重重,要求抛弃原企业外壳。法院着手探索适用出售式重整模式:战略投资人在高青设立高青如意公司参与重整钜创公司,高青如意公司以评估价2.5亿元全盘承接钜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担保资产以对应债务、职工,并以溢价6000万元收购钜创公司的未担保财产,管理人再以出售的价款3.1亿元清偿债权人,对出售有效营运资产后的债务人企业则进行破产清算,予以注销。从重整效果看,如意公司之“魂”附钜创公司之“尸”后,企业资产得到盘活,职工利益和就业得到保障,银行债权得到较大维护,实现了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如意公司现计划再投资20亿元在高青建设如意产业园,进行棉纺、牛仔布、服装的一体化生产,力争将高青县打造成国内最大的牛仔布生产基地,在盘活钜创公司闲置资源的同时,实现了“凤凰涅槃”的目的。
2、淄博恒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重整案
恒丰公司是一家生产牛仔、休闲服装产品小型企业,其在牛仔服装生产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陷入困境,管理陷入瘫痪,企业已丧失恢复经营的可能性。经联系,临县的淄博江辰服装有限公司有意参与重整,整体购买其资产,并恢复牛仔服装生产。法院遂推动恒丰公司出售式重整,引进江辰公司之“魂”附恒丰公司之“尸”,激活恒丰公司经营事业。淄博江辰服装有限公司在高青县设立淄博卓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淄博卓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参与重整、重组恒丰公司,以恒丰公司现有有效资产评估价值(1147.53万元)的87.7%比例(1006.42万元)收购恒丰公司有效资产并承接恒丰公司全体职工。从重整效果看,恒丰公司在投资人接收后,企业资产得到盘活,职工利益和就业得到保障,普通债权得到较大维护,实现了各方利益最大化。
二、出售式重整法理分析
《企业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其立法本意是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避免其因破产清算造成的各种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使债权人得到较之清算更多的清偿。重整的实质,是要挽救债务人所经营的事业,而不是形式主义地维持债务人企业本身的存续。因此,挽救企业不能仅仅局限于使债务人企业继续存续一种方式,更不是一定要保留其外壳①。从我国重整的立法和实务看,重整一般指企业的存续性重整,其标志实是保持原有企业资格存续,在原有企业外壳内进行重整。当企业陷入僵尸状态,也可采用“出售式重整”模式,引进战略投资人承接僵尸企业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之全部或主要的“尸”或“器官”,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继续经营存续,实现“借尸还魂”之目的。其标志性特点,是不保留原债务人企业外壳的存续,在事业转让之后将债务人企业清算注销,事业重整是在原企业之外继续经营的方式进行。
三、出售式重整适用条件
1、企业的“僵尸”具有重整价值
企业虽陷入破产困境,但其资产比较优良,尤其是固定资产、基础设置、厂房等各方面都非常的完善,有一批技术熟练的成熟职工,生产要素较为完备。通过重整能够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债权人可以较清算得到更高比例清偿;公司原有业务得以维系,能够稳定市场交易秩序,提升该公司的财产性价值及无形价值。公司员工不会下岗,就业得到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以钜创公司、恒丰公司为例,两公司在牛仔服装的生产技术、工艺水平、硬件设备等方面存在一定优势,技术工人比较成熟,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均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其生产功能具有重整激活的潜在价值。
2、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瘫痪
如果企业的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控制或操纵公司,大量侵占公司资源,股东会或董事会不能正常履职,且监事会又不能发挥监督作用,企业自身重整已丧失可能,应认定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瘫痪,企业“灵魂”已经死亡。以钜创公司为例,公司出现困境后,企业原股东及管理人离开大陆后后拒不履行职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陷入瘫痪,存续性重整已无可能。
3、企业的壳资源无利用价值
“壳”资源的价值是企业拥有的特殊资格(隐性资源和非货币资产)所能带来的效用或价值。壳资源应具有以下特点②:1、经营业绩不佳,资不抵债,资产质量不高,容易被资本控制;2、透明的市场或者交易空间,可以使壳资源买卖得以顺利实施;3、拥有不容易取得的特许经营执照或类似的行政批文,具有行政垄断性或者行业垄断性;4、拥有不对等的税收优惠或其他政策优惠;5、拥有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商誉等。当企业的壳资源不具备上述特点时,应认定企业的壳资源已经无利用价值,没有保留的必要。以钜创公司、恒丰公司为例,两公司的产品虽然有一定市场,但产品属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行业,不属于垄断性行业,也无税收优惠或其他政策优惠,更不存在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公司也缺乏优质品牌效应,壳资源价值不大。
4、战略投资人有意“借尸”附体
战略投资人通常和破产企业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相近产业,或处于同一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其投资的目的除了获取财务回报以外,更看重其战略目的。战略投资人通过“借尸”附体,能够提离自身的行业地位,同时可以获得技术、产品、上下游业务或其他方面的互补,以提高投资人自身的规模和增长能力。钜创公司的投资人如意公司属于国内纺织巨头,但在牛仔纺织服装行业属于短板,有意进军牛仔市场,扩大自身规模和产品多样化,利用钜创公司的现有生产功能和经营事业增强自身实力是市场化的必然选择。
四、出售式重整操作程序
出售式重整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包括四个程序:一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僵尸企业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二是在重整期间,积极引进投资人参与重整,管理人与投资人达成参与重整协议,有投资人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承诺提供投资资金等重整条件;三是管理人根据与投资人达成重整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必须包括僵尸企业资产的整体或优质资产出售计划和出售后的债权分配计划两部分,重整计划通过后由法院监督管理人执行落实;四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对僵尸企业的外壳进行破产清算,再予以注销。通过上述四个程序,僵尸企业的“僵尸”注入了投资人的“灵魂”,实现僵尸企业再生之目的。
在实务操作中,出售式重整的关键在于招募适格投资人参与重整。适格投资人除属于关联产业并具备资金实力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人可提供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能够提高重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挽回原客户对重整后企业的信心。投资人参与重整前,可通过政府招商引资的方式招募投资人,投资人可与地方政府签订投资意向书,由政府为其提供招商引资的政策保障。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管理人可与投资人签订破产资产整体托管协议,有投资人先行整体托管企业,接收重整企业全体职工,负责重整期间企业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及资产的维护,为职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力争使重整企业生产不停、队伍不散、市场不丢,减少破产造成的市场和社会震荡,为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和执行奠定基础。以钜创公重整为例,为招募适格投资人,在重整立案前后,县委、县政府分管招商的领导和管理人先后27次到如意集团总部进行招商谈判,最终吸引如意集团投资参与钜创公司重整,实现了政府、投资人、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人等多方利益的共赢。
五、出售式重整中的问题和建议
1、破产重整规定缺位,需要完善立法
现行破产法仅对存续性重整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出售式重整的规定缺位,导致法院在重整中只能借鉴存续性重整的相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如何对破产企业启动清算程序仍处于探索阶段。建议尽快修订破产法,对破产重整原则予以提升,加入出售式重整的操作规定,弥补重整制度的缺失,完善重整立法。
2、相关行政措施脱节,需要政策协调
破产法与相关行政法规、政策存在千丝万绺的联系。从出售式重整的实践过程发现,破产中涉及到土地、房产、税收、工商等行政机关需要参与的问题,如:出售式重整计划中资产过户产生的巨额税收问题如何免除尚无明确规定,破产重整本为盘活资产,但因过户中产生的巨额税款加大了投资人的负担,使投资人对参与重整心存疑虑,制约了出售式重整的推广与实施。建议政府部门专门出台针对重整的相关优惠政策和规定,减轻投资人的重整成本,助推僵尸企业重整重组。
作者简介:
于卫东,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李桐光,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注释:
①王欣新:“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载2012年《法律适用》第五期。
②“股市的壳资源应该具有哪些特点”,载2014年4月14日《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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