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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审判职能 让僵尸企业依法退市

作者:唐 林  发布时间:2017-04-08  浏览量:406 次   来自:人民法院报

  当前,越来越多的“僵尸企业”需要退出市场,破产制度契合市场化机制,体现了经济领域的法制化。法院作为破产案件的审判机关,被赋予了重要的历史使命。

  最高人民法院多管齐下解决破产案件“启动难”:制定出台一系列规定,引导公众全面认识破产法律制度;搭建信息化平台,提高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在全国确定首批法院开展试点工作。

  作为西南地区唯一一家试点中级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两年多以来,在“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执行转破产程序”和“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等方面做出了积极且行之有效的尝试。他们通过对破产案件的集中管辖,统一了司法尺度,加强了业务指导,更利于破产案件审理改革创新举措的集中应用实践,防止破产案件受理推诿现象的发生。

  法院通过有效衔接让执行转破产更顺畅。当债务人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以往执行程序中的分配制度是与破产法制度相悖的,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容易为权力寻租行为制造机会与可能。而破产程序中的一系列规则能更好地保障债权的公平受偿,从根本上弥补执行程序的不足。

  此外,法院通过对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专业水平和从业能力等进行实体审查,选任出最能胜任的管理人,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效弥补了以往随机指定方式选任的管理人存在能力不济、不称职的缺陷。同时,法院会在财产使用和权力行使两方面对管理人进行监督,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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