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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企业的法律突围

——以破产重整为视角

作者:徐江华  发布时间:2017-04-01  浏览量:1068 次   来自:中世律所联盟

  摘要

  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及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许多民营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几近破产。困境中的民营企业如何选择路径走出“死亡谷”意义重大,破产重整制度的设计为困境中的民营经济提供了有利其发展、再生、退出的公平合理的环境。破产重整制度对困境企业具有促进其再生保护的价值,启动并运用破产重整制度需明确申请主体、掌握如何实操运作,以实现困境企业重现生机。

  1、问题的由来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较快增长、解决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优化经济结构、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在民营企业对社会最大的贡献是不仅解决了中国80%以上就业人口问题,且占到我国GDP一半以上。然而,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以及国内市场竞争加剧、企业成本优势不再、海外市场空间有限、信贷紧缩等问题导致许多民营企业面临生存压力,从而也出现“跑路潮”的混乱局面,有些民企老板跳楼自杀。民营企业如何面对经营困境,是“跑路”还是“绝处逢生”?这是困境企业主必须解决的问题。

  2、困境企业的概念

  困境企业是指处于财务危困的企业,即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可能。企业和自然人一样,也无法逃避生老病死的规律,困境企业就是企业在发展中遇到困难,处于病态,需要变革。随着经济新常态的到来,倒下的困境企业还会越来越多,其实危机也是商机,大危机也是大的战略机遇期。时代变了,企业也要变,能生存下来的不是最强的,而是最能适应变化的企业。因此,能找到走出困境、转危为安的良策是当下困境企业的首选。

  3、困境企业法律突围的主要路径

  (1)困境企业法律突围的两大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11月10日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同时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大十二届四中全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应该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持续增长动力。目前,中国正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清理“僵尸企业”,这意味着更多半死不活企业将退出市场,同时针对困境企业而言,这也是艰难的选择,这一过程将面临重重困难,但对中国意义重大。

  针对当前诸多困境企业及沪深两市100多家资不抵债的ST上市公司,如何实现“脱困”以获得“新生”,这是企业老板及政府尤为关注的问题。从法律层面看,困境企业的突围重生主要有两大路径:

  一是庭外重组,重组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其性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从开始到结束完全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法行为。

  二是庭内司法重整,即破产重整,其是受破产法规制并有司法力量介入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一种司法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更讲求实体和程序上的公平,在制度设计上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本文重点以破产重整为视角展开论述,债务人即困境企业。

  (2)困境企业不愿选择破产重整再生的原因分析

  破产重整制度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各国对之有“更生制度”、“司法康复制度”等称谓。从全国范围来看,自2007年《破产法》实施以来,法院历年受理的破产案件呈递减趋势,出现上述原因主要不仅有立法不完善及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也有观念不到位的原因。而对于困境企业很少选择破产重整路径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是费用问题,困境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没有钱缴纳案件诉讼费;第二是一些民营企业申请破产是为了逃避债务及责任,对于很多破产案件,法院一般不立案;第三是企业内部问题,自身不想经营,不愿坚持走下去。

  4、破产重整对困境企业的价值

  破产重整制度的理念之一是挽救债务人,即困境企业。因此,其围绕债务人利益保护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该制度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其发展、再生、退出的合理、公平环境。困境企业选择进入司法程序的主要动机是破产重整制度能够为其提供以下好处: 

  (1)阻却担保权的行使 

  设置担保权本来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无力偿债的保护性措施。在一般重组中,担保债权相对于一般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虽然担保债权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却有可能使企业因为资金流的减少而陷入更糟糕的财务状态,使其他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受到潜在的损害。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可以不通过集体分配程序而直接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而破产重整则不同,《破产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这对于处于财务困境中的债务人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利的。担保债权优先性的阻却保证了债务人能够灵活运作的现金流,对于挽救企业非常重要。困境企业若想在重组中保证自身财产的完整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经营的持续性,求助于破产重整制度无疑是最佳的选择。 

  (2)获得自动中止效力 

  自动中止是指破产程序启动时,所有针对债务人的实现债权行为都自动归于停止的制度。我国《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债权人自动获得以下中止保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自动中止包含在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中。在破产清算中,自动中止的立法目的在于阻止债权人的个别讨债行动;而破产重整中,自动中止除了使债权人公平受偿外,更重要的是给予债务人重新整顿其营业的喘息空间。诉讼及执行程序的中止使得重整中的企业免受“诉累”,能够专心进行重整活动;同时其财产及经营活动免受干扰,使重整能够顺利地进行。 

  (3)其他有利于债务人的制度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相对于庭外重组,破产重整可使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困境公司可以选择履行对自己继续经营有利的合同,不再履行对自己持续经营不利的合同,有利于企业重整再生。

  5、困境企业如何运用破产重整制度

  (1)申请破产重整的依据及主体

  出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裁定后正式进入司法干预困境企业程序。之后困境企业或者其债权人可以照《破产法》第70条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由此可见,对困境企业有权提起重整的主体为:(1)债务人,即困境企业本身;(2)债权人;(3)占困境企业10%的出资人(股东)。

  (2)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在上述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的主体提出申请后,应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在重整计划草案起草后,由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担保权债权组;(2)职工债权组;(3)税款组;(4)普通债权组。

  自人民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当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3)重整计划的执行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由困境企业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困境企业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重整程序的终结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或者困境企业不能执行或不予执行重整计划,将会导致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进入宣告困境企业破产。

  重整程序的终结是指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按计划的规定完成重整工作,是重整程序的圆满结局,标志着重整目的已经达到,困境企业得以重生。

  6、文结语

  破产重整制度给那些濒临破产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一次新生的机会,同时也避免了企业因真正破产而引起的企业解体、资产拍卖、职工失业等社会动荡。从国际范围上看,困境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成功典型案例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胶卷之王”柯达公司;从国内近年法院受理的破产重整案件来看,也不乏成功“重获新生”的案例,比如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后“保壳”成功,恢复上市;还有“橡胶之王”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在破产重整三个月后营业额超亿元,成功“再生”,其脱困已成为困境中的民营企业自救范本。因此,当下处于困境中的民营企业更多应考虑如何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以实现自身的“再生复活”,而不是简单“跑路”,留下法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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