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就是”逃废债“?
作者:小雅 发布时间:2017-03-15 浏览量:783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网
破产就是逃废债?这一命题,似乎是每一位从事破产处置工作的人员都会遇到的困惑,更是每一家破产债务人挥之不去的阴影。面对延绵不绝的责难,要去证明没有逃废债务,且不说“要去证明一个没有做过的事情”有多无力,多数时候大家的态度是: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的。
从去年的《破产潮中决不能把银行变成“唐僧肉”》到最近的《千亿债务被“漂白”,监管部门齐亮剑,再想逃废债,没门!》,无一不在质疑着“假借破产重组或者清算洗掉债务来逃废债,表面一切合法”,破产法似乎从它诞生之日起因着“合法的债务豁免”特性从来就不绝逃废债的质疑。
对于逃废债等不诚信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笔者在思考的问题是,打击逃废债真的跟破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吗?如果债务人站队“不诚信”,破产与否,会改变其逃废债的决定并且不付诸实施吗?所谓“借破产重组或者清算洗掉债务来逃废债”,这一命题本身是否成立?
在理解破产中“合法的债务豁免”前,我们先来温故一下很熟悉的一个词“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简单来讲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正是“有限责任”大大降低了投资的风险,鼓励了投资,繁荣了我们的经济。人们热爱并推崇“有限责任”,鲜少有人对这项制度本身提出批判,认为这是一项“逃废债”的制度。
为什么人们不质疑“有限责任”,却总是质疑立足于“有限责任”基础之上的“破产”制度存在逃废债的嫌疑呢?当债务人破产时,“有限责任”这把双刃剑在保护投资人的同时,毫不留情地挥向了债权人,使债权人切切实实感受到了“有限责任”带给他们的“痛”。摆在债权人面前的出路似乎只有一条,想办法“突破有限责任”,用股东私人资产来填补企业损失。尤其是当投资人投资的公司面临倒闭债权人面临巨额损失、而投资人却仍颇具实力的时候,这种强烈的反差导致的心态上的微妙变化,更使得债权人相信债务人及其投资人是“不诚信”的,并缚之以道德绑架。
对于有限责任突破的渴望也反映在,当债权人取得优势地位的时候,债权人更倾向于让股东或者相关人员提供担保。比如现下普遍通行的金融机构在发放企业贷款的时候,往往要求法定代表人夫妻提供担保,有的甚至发展为让子女、女婿媳妇等都为之提供担保。除却为了在企业资产外增加私人资产来填补可能发生的损失外,也为了以此方式去“围追堵截”债务人可能发生的转移资产至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相关人员名下、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是的,“债务豁免”不是罪、资产转移才是罪魁祸首!“废债”本身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为什么“逃废债”就是人人深恶痛绝的呢?关键在于一个“逃”字。怎么“逃”?其中颇具代表的操作手法便是减少可供清偿的财产,换言之,转移责任财产。
实践中,转移责任财产的手法层出不穷,与破产与否还真没有直接的关联性。非但如此,相较于其他手段、措施,“借助破产逃废债”可能是最“舍近求远,缘木求鱼”的做法,也是最“愚蠢”的做法。
首先:破产程序中更容易被发现资产转移的行为
企业破产时,第三只眼“破产管理人”介入,资产处置和偿债行为都受到监督与审查,股东不可再恣意妄为。同时,进入破产程序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资金状况、财务状况等都将大白于天下,无所遁形,即使你是一家闭合公司,此时却比公众公司还公开、透明,接受着各方的审视。财务的审计、资产的盘点,使得资产转移的行为更容易被发现。
其次:破产临界期的不当资产转移行为将被撤销
如果在破产过程中被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资产的行为,除了可能被公安机关请去“喝茶”外,除了债权人可行使的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外,破产管理人还可以拿起“破产撤销权”的武器,纠正这些不当的资产转移行为。“破产撤销权”无论是从行使主体的主动性上,还是举证责任的承担上,较合同法上的撤销权都更为有效、便捷。一旦被撤销,转移资产的谋划便前功尽弃。
最后:破产程序中,原股东“失权”却有诸多“义务”
原股东不但因股东权益归零而面临失去基于股东身份对公司的控制权,而且有诸多的配合义务,否则还可能被追究股东责任。
如此看来,借破产逃废债,这弯绕得有点大,一不小心还得把自己折进去。也正因如此,敢于主动破产的债务人,或许才是真的勇士,敢于敞开自家的大门,敢于直面惨淡的失败。而对于逃废债,本质上,人们更多的忧虑的是对于转移资产行为的不察、纠正不力。这确实是现实的难题,也是亟待解决攻克的问题,但却不应让“破产”来承这个“骂名。
正如今年公号首发推送的《溯源“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开篇提到,历经数百年的实践与发展,救济诚实而不幸之债务人的“宗旨与精神”,早已内化为在美国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甚至泛化成为一种无需多言的破产文化。而“破产就是逃废债”这样的观念对于我国破产文化的塑造却是一种巨大的伤害,是“破人”“破事”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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