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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屏障

作者:林子杉  发布时间:2017-03-14  浏览量:278 次   来自:人民法院报

提案名称:关于推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提案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主委 赵振铣

  “僵尸企业”是指已处在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僵尸企业”不同于因问题资产陷入困境的问题企业,问题企业能很快起死回生,“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而一旦放弃对“僵尸企业”的救助,则有可能会出现各种社会问题,因此具有绑架勒索性的特征。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主委赵振铣提出了关于推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提案。

  赵振铣说:“目前我国企业破产退出的机制尚未完全理顺,阻碍了“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渠道实现退出。虽然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但至今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公众舆论,似乎仍将破产视为不可碰触的雷区,企业真正通过破产退出的数量十分有限。”

  经过调研和走访,赵振铣建议要在制度上、法律程序上进一步畅通破产程序,保障破产工作开展。他认为,应通过健全法律和公正、严格的司法加以保障,加强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力度,保障破产程序依法、合规、有序进行,打造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使“僵尸企业”问题可以通过破产得到有效解决。

  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非常关注,有的问题已经开始逐步解决,比如下发文件要求地方各级法院依法依规妥善利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同时逐步探索企业正常经营中自行提取破产费用资金等措施。此外,“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会对其进行分类评估、分别处置,对于经营管理虽存在困难,但仍具有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法院要依法积极开展破产重整,通过重整的方式让这些企业提档升级;对于已经死亡的企业,要快审快结,让它们及时释放生产要素。

  除此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给赵振铣的答复中还谈到,将通过建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打造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加强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加强监督考核机制等工作,推动解决破产审判流程不够透明、违法拒绝受理破产案件时缺乏监督等顽疾。

  赵振铣坦言,“僵尸企业”的退出处置复杂、牵涉部门众多,想一蹴而就地解决是不可能的,但是看到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的努力他感到很欣慰,并对未来此问题的解决充满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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