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杜绝“僵尸企业”出现
作者:叶隽毅 发布时间:2017-03-04 浏览量:507 次 来自:江门日报
江门日报讯 (见习记者/叶隽毅 通讯员/张遇珍)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广东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平将从3月1日起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以缓解企业注销程序复杂、耗时较长、退出渠道不畅等问题。
商事制度改革后,公司登记注册容易了,但注销程序依然比较复杂。据了解,以往公司注销,一般必须经过作出解散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到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登报公告、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登报满45天并清算完毕后,再到窗口提交注销申请等一系列环节。这一过程前后需提交十几份书面材料,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成本也较高。这造成许多市场主体即便不运营,也不主动注销,成了“僵尸企业”。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改革的适用对象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4类企业,这4类企业都可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简化了注销程序和申请材料,企业可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清算及登报公告,原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也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在程序上,企业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登记机关同时将企业申请注销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45天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公示平台《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在“异议留言”栏目下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商事主体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期满后,企业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应当确保其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此前,开平按照江门市工商局《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建议程序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了简易注销程序,目前已受理简易注销登记业务6宗。
温馨提示
哪些商事主体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
●商事主体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