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债权人保护
——香港公司破产法(修订)近日生效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28 浏览量:421 次 来自:香港破产管理署
前言
2016年香港公司破产法(修订)条例于2016年5月27日获得立法会通过,2017年2月13日起正式生效。该条例旨在修订《公司(清算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及其附属法例,在债权人保障、精简清算程序、以及强化清算架构下的规制这三个方面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其中,在加强对债权人保障方面,条例赋予了法院废止公司在清算开始前五年内发生的低值交易的权利。

一、香港公司破产法(修订)的主要亮点
1. 香港公司破产法(修订)内增加对债权人保障的部分措施如下:
a.对于公司在清算开始前五年内的低值交易,赋予法院以废止权;
b.公司从资本中拨款赎回或回购本身的股份,但在其后一年内清算,则公司有关董事及成员须为有关赎回或回购股份一事承担提供有关公司资产的责任;
c.增订保障措施,降低在《条例》第228A条下董事可展开债权人自动清算程序的安排被滥用的风险;
d.优化有关债权人自动清算开始后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另外,限制由成员委任的清算人及董事分别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举行前及清算人在会议上获得委任前的权力。
2. 香港公司破产法(修订)内可精简清算程序的部分措施如下:
a.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算中,清算人所聘用的代理人的诉讼费单,可以经过审查委员会核准;
b.可以运用科技手段,远程出席委员会的会议;
c.委员会可以书面决议行使其职能和作出决定;
d.明确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上限和下限;
3. 香港公司破产法(修订)内可加强在清算架构下的规制的部分措施如下:
a.更清楚地表明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算中,根据《条例》不同条文委任的临时清算人的权利与职责、酬金的约定及任期;
b.清算人在清算完成后,即使已经获得法院颁令解除其作为清算人的职务,也不会获得豁免承担因失当行为或失职行为/违反信托行为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c.适当地把没有资格被委任为临时清算人或清算人的类别扩大;
d.引入新规定,准临时清算人或准清算人在获提名或获委任前,如果其本人或家人等与清算公司由指明的关系,需要披露该关系;
e.改善《条例》的闭门和公开讯问程序,有关程序是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所进行的调查工作的一部分,以核实公司事务及财产等方面的资料。
二、法院的低值交易废止权
香港公司破产法(修订)为了适应现代香港公司清算制度的需要,设立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增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其中一个方面的体现就是仿照英国引入了低值交易制度。
1.低值交易的范围
香港法院有权废止在公司清算前的五年内发生的低值交易,只要公司是在该交易期间破产或因该交易破产。
低值交易是指该交易中公司所获得的对价严重低于公司本身所提供的对价甚至无对价的交易。当法院废止了该低值交易,法院可以作出命令,使得公司恢复到进入交易前的状态,包括已经转让的财产返还等。
不过,这里同样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在善意第三人取得公司财产所有权的场合,该善意第三人无需归还。
法院的废止权并非完全绝对,交易对方可以“合理商业活动”的理由进行抗辩。只要公司是真诚地希望开展商业活动,并且存在正当理由认为该项交易是对公司有利的,法院则不会废止该交易。
2. 公司管理层关于低值交易的个人责任
当公司处于财务困境之时,保护公司债权人也被纳入到管理者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中。当其准许了一项低值交易,可能违反保护债权人的义务,管理者本人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为了减轻负担个人责任的风险,公司的管理者在达成一项交易之时要确保以下几点:
1.以资产负债表或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公司在进行该项交易之时并非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或因进行该项交易而资不抵债;
2.从公司的角度而言,收入部分不能明显低于支出的部分。
香港公司破产法引入低值交易制度,是香港破产法加强债权人保护的体现;从公司管理者的角度而言,在决定开展一项交易前进行准确的估值是很有必要的。
文章来源:This material is provided by the international law firm 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LLP:《Transaction at an Undervalue under Hong Kong Insolvency Law》 &香港破产管理署《关于2016年公司(清算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的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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