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智慧: 破产重整的“泉州经验”
作者:黄墩良 发布时间:2017-01-08 浏览量:363 次 来自:泉州晚报
泉州法院积极探索破产重整新机制
近年来,泉州法院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探索创新机制。其中,泉州破产审判尚处从无到有的新阶段,面对众多破产难题无法解决,泉州中院在办理破产重整案过程中,集思广益,凝聚司法智慧,根据泉州本地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创新。结果证明,这些探索和做法是有效的,促使一批企业公司重整成功,实现了债权人、职工、债务人等各方利益的共赢。
□本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骆志鹏 杜庆茹
创新一 甄别慎选重整企业,严把立案关
泉州中院贯彻落实泉州市委关于“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的要求,针对政府职能部门建立的危困企业名单,召集泉州市经信委、金融局、顾问组走访企业,按照重点保护、重点帮扶、重整或清算、逃废债务等四种类型,进行分类甄别,并由顾问组成员围绕重整价值、重整可行性等进行初步筛选,形成专家意见。此外,对有完整生产系统、好的销售渠道、有品牌价值、拥有上市资源、好的商务模式等情况,确有重整可能的,及时启动重整程序,而明显缺乏重整价值的或不宜立即启动破产处置的,则报告领导小组,暂缓处理。
创新二 革新工作思路,积极保护债权人权益
现行《企业破产法》对企业重整的规定尚不完善,我市又无先例可循。案件的妥善审理要求创新工作思路,采取创造性的工作方式、方法。如在诺奇破产重整案中,考虑到重整计划将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股权的顺利让渡对重组方的招募和整个案件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泉州中院从维护广大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冻结了公司13家出资人持有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取得先机,确保了后续重整计划得以顺利执行。在泉州法院审理的重整案件中,这样的司法智慧还有很多。
创新三 探索推行重整案件例会制度
泉州中院在诺奇重整案中,创造性地采取定期召集管理人及政府相关部门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并对后续工作进行部署,同时形成会议纪要,例会机制工作成果显著。现在泉州中院将例会机制推行到所有破产案件审理中,以例会、专项会议方式取代传统“坐堂审理”方式,搭建起监督、沟通、协调平台,共同解决破产审判中的难题,取得了良好成效。
创新四 推动简化审理模式 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对企业破产处置案件,泉州中院依照省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快工作进程。倒排工作表,统筹安排程序事项,如合并刊登受理公告及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尽量将审计、评估工作提前;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压缩债权申报期间,做到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提高审判效率的统一。同时,为加强对破产审判的指导与督导,泉州中院成立以院长欧岩峰为组长的破产审判工作督导组,督导组定期前往各基层人民法院指导破产案件的立案、审理工作;此外,实行“每周一报”制度,加强对破产的监督指导,先后召开数十次协调会,加快审理进程。如安溪铁观音集团公司、安溪茶厂公司两个破产重整案从立案到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重整协议仅用了9个多月时间,这在同类案件中,审理效率是比较高的。
创新五 规范与指导破产审判
中院在破产重整实践中,积极回应破产审判的实际需求,经过探索创新及多次反复探讨论证,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破产审判工作经验,并及时总结提高,出台了《关于破产案件的审理指南》、《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若干诉讼程序问题参考》等若干份审判指导意见,统一审判措施与做法,推进破产案件审理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为破产审判机制的完善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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