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破产”逃债及其预防对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30 浏览量:1367 次 来自:中国论文联盟
三、对“破产”逃债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破产立法,加强法制宣传
1、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不足及落后表现。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社会主义竞争创造必要的前提,促使企业自主经营,不断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通过《破产法(试行)》的实践已提出了不少问题 ,比如: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对破产法进一步完善,重新颁布一部正式的企业破产法。
2、和世界经济全面接轨,需要新的更完善的《企业破产法》。 中国 已加入世贸组织,正向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国际惯例靠拢,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市场经济需要更完备的《破产法》。根据国际惯例,破产法不应有意识形态色彩,也没有必要保留政府行政干预的条款,凡不应由破产法规定的问题,都应从破产法条文中删去。以使我国破产法更为规范,有利于提高破产案件的办案效率,尽量缩短在程序上所花费的时间。对于债权人及其他有关方面都是有益的。
3、加强《企业破产法》的宣传。《企业破产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规之一,经济生活需要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牵涉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破产法随着向市场经济转化,更应在较大范围内开展较为系统的破产法知识介绍,通过报纸、广播、电视讲座等形式宣传破产法的职能,意义,从而引起广大群众的关注,更加有利于人们对《企业破产法》的理解和执行,更有效地防止破产欺诈案件的发生。
(二)建立债务公示、破产警示和强制破产制度
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要作 科学 地实事求是的认真分析研究 。对那些可以经过整顿或通过其他改革形式救活的企业,要通过改革整顿救活,有一些企业办不好,要给它以“缓刑”期,看一看,进行帮助;有的企业整体不好,局部可以用,则想法把局部办好;有的分解或兼并可以办好,则分解兼并。对那些确实无法救活,而破产有较大成功把握的企业,在政府同意,统一规划安排,企业自愿,做好职工 政治 思想工作的条件下,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破产。
破产制度是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不能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时,由国家(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施强制的管理与换价,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清偿为目的制度。根据《破产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 会计 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进行债务公开,破产警示,执行强制破产制度,使全体债权人得公平的清偿,而免除债务人无法清偿的部分。使得搞假破产,真逃债的企业无机可乘。
(三)建立破产清算事务所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即为破产企业的法定管理者。其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中指定,非经人民法院认定或裁定不得更换,以防止不正常地撤换人员。此外,清算组还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清算组依法行使职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整体上的破产法的实施状况来看,要抓好破产案件的处理,防止局部受益,全局受害无穷的假破产案件的发生,清算组是关键。按照市场原则,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清算组的工作也应走市场化的道路,及时建立破产清算事务所。所长由人民法院从经注册登记的破产咨询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物所等有关机构中指定,成员由所长选聘,报人民法院批准。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配合人民法院和清算组事务所的工作。这样,在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就能有效地铲锄“破产”逃债的土壤,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有利于社会生产健康发展。
(四)严格把握好破产案件的审查立案关
与一般民事、经济案件相比,破产案件具有特定的程序,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有异议,可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一规定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指导、监督缺乏途径和措施,使“破产”逃债有可趁之机。因此,准确把握好破产案件的审查立案关是审理破产案件的关键的第一步,要从破产案件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入手,全面审查,其中着重从以下三方面严把审查立案关。
1、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根据《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我们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予以受理;当然,有的国有企业,如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根据《破产法》不宜宣告破产,所以,对这类企业的破产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农村 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2、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所谓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搞破产逃债的常常是为达到逃债之目的,把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对此,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查呢?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对一些相关问题进行审查。A、对无产可破的企业申请破产的,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立案受理后,依《破产法》第三十四条宣告破产程序终结;b、对仅有一个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只要符合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也可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五)加强对企业“破产”逃债行为的制裁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十章所列的第二百0六条、二百0八条、二百0九条、二百一十一条、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等的规定,对导致企业破产的人员追究破产责任,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刑事处分、经济制裁,目的在于通过制裁导致企业破产的违法行为,而惩治那些对企业不负责任的管理者,同时督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尽心尽责尽力,避免发生官僚主义作风和瞎指挥现象,以减少破产欺诈事件的发生,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六)大力提高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市场竞争机制的激烈加剧,必然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破产之路,然而,破产还债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是清理债务的专门手段,是一种既有综合性又具有独立性的程序制度。从破产程序的开始阶段它类似于诉讼程序,具备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通过举证,分别支撑自己的主张;从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中认定债权、债务均是认定无争议的客观事实,它类似于非诉程序;从债权人通过申请破产以实现债权这一点看,它又类似于执行程序。所以破产还债程序是一种“全能程序”,凡是涉及破产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都将归受理破产案件法院一并处理。国家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破产企业的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交织在一起摆在人民法院面前。法院不仅要做债权公平受偿的维护者,还要做国有资产和国家法律的捍卫者,作地方政府破产预案的参谋者,作社会秩序的保卫者,作群众怨气的承受者,更要集中精力去审查、制裁破产欺诈者,防止前述形形色色的破产欺诈行为的发生,总的说来破产案件的审理,千头万绪,涉及方方面面,困难重重。所以,破产案件较之其它的民事、经济案件来说,审理难度大,这就要求人民法官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凭经验办事的法官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为了全面提高法官的整体执法水平,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鼓励法官参加函大、业大、电大、研修等法律专业班的 学习 ,不断 总结 审判经验,推广先进的审判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官的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下而 影响 案件的公正裁判,使假破产的企业钻不到法律的空子,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七)正确界定破产财产,使破产财产达到最大值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已宣告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即企业被宣告破产 时尚 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尚未清收的债权和利息、企业的无形资产等。另外,对企业产权不明的财产、职工的集资款,以及企业使用的土地等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应从“三个有利于”出发,分别处理。
1、对破产企业产权不明确的财产,坚持从实际出发。这主要是针对成立于五六十年代的企业,当时这些企业的资产是靠主管领导一手指划,没造册登记,或产权证也遗失的。对此采用公告寻找产权人,要求主张权利者限期到法院登记,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限期届满无人主张产权,或仅有主张但无依据的,即裁定该资产归破产企业所有,列入破产财产,同时由清算组持法院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2、对破产企业交纳的集资款,据其集资性质予以处理。A、名为集资,实为向职工借款的不列入破产财产;B、如是投资入股,既承担企业的风险责任,又参与了分配企业的盈利的,应列入破产财产;C、集资款属于劳动纪律保证金或产品质量保证金的,如果职工没有违反劳动纪律,也没出现不合格产品的情况,那么,应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将此款退还职工,不作为破产财产。
3、特别注意把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列入破产财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事业单位拥有的能对生产经营和后续发展产生持续影响的非实物形态的一项经济资源,具有独占性、排他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计算 机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标记、许可权、商业秘密、商业信誉、销售 网络 等。破产企业往往因管理不严、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其无形资产很容易被忽视,在破产清算时一般只注重对有形财产进行评估,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处理或处理不当。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提高素质,擦亮眼睛,科学地界定无形资产的范围,加强和完善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规范地对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拍卖和转让,将其所得列入破产财产,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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