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率先实现破产援助基金全市“全覆盖”
作者:杨林法 发布时间:2016-12-23 浏览量:288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网
为有效解决破产企业资金匮乏、资产变现困难等破产审判“瓶颈”问题,浙江湖州法院积极争取党政支持,由两级财政拨付专款1300万元设立破产援助资金,在全省率先实现全市“全覆盖”。
一是财政拨款全额保障破产援助资金。两级法院分别通过常委会决议、政府发文等形式,由财政拨款设立破产援助专项资金,其中德清县法院300万元、湖州中院和其他4家基层法院各200万元,并明确援助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年度结算,余额结转、差额补足。
二是科学确定破产援助资金适用范围。资金使用限于以下情况: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聘用人员和劳务付出;档案保管费用;先期垫付企业职工债权及企业核心业务经营维持所必需的资金。同时明确,管理人有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的不得申请援助资金。
三是完善资金使用的风险管控与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援助资金的清偿顺位,明确援助资金仅劣后于法定优先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通过充分的风险评估和严格的层级审批,力争将损失控制在年度援助资金核定金额的20%以内。对骗取破产援助资金的,依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限制管理人执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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