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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市中级法院已被批准设立破产审判机构

作者:毛一竹  发布时间:2016-12-16  浏览量:185 次   来自:新华网

  记者15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广州、珠海、佛山、惠州4个地市的中级法院已被批准设立破产审判机构。破产审判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及不同法院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破产审判机构主要管辖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等。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经营主体进入退出市场都很频繁。据相关部门统计,国有企业现有“僵尸企业”3385户,加上未有准确统计数字的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企业,促进脱困发展任务十分繁重。司法统计显示,今年1月至11月,广东法院新收破产案件466件,同比上升54.3%。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认为,破产审判工作依法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或有序退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完善优胜劣汰,是法院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运用法治方法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途径。8月8日,全国首个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在广东高院挂牌成立。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广州中院在全省率先设立清算和破产审判庭。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清算与破产案件数量、审判专业力量、破产管理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广东高院又批准珠海、佛山、惠州三地中级法院设立破产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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