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泽林:完善破产重组制度和机制运作的三个尊重
作者:苏泽林 发布时间:2016-12-07 浏览量:1261 次 来自:法制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苏泽林 王建军 摄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方式化解产能过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今年年初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十三五规划纲要》,《十三五规划纲要》将供给侧结构改革确定为十三五期间的一条主线,以求扩大有效供给、满足有效需求,加快形成引导经济发展新产能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这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根据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经济发展阶段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而落实供给侧改革的主要抓手就是依法处置僵尸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手段实现市场的市场出清和优化资源配置,僵尸企业的本质是大量占有有限被宝贵的市场出清要素资源,但却不能产生满足市场需求的有效供给,为了释放这些宝贵资源,并借助于市场将其重新配置的能够产生有效供给的状态,我认为完善破产重组制度和机制运作的三个尊重,即尊重市场、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尊重法治。通过法治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完成对僵尸企业的组织,第一要尊重市场,这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尊重市场规律,构建以实现实施常态化的市场主体机制和退出机制,供给侧改革不是对政府权利利益的重新划分,而是建立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政府配置资源的权利边界,尽量让市场发挥作用。这就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什么样的企业应当兼并重组?哪些企业需要破产清算?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不是由哪级领导拍板,哪个部门随意决策,而是要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和具体行业发展状况,根据市场规律来选择。如何认识僵尸企业占用的市场要素资源的价值?如何将这些有价值的要素资源重新配置到能够产生有效供给的状态之中,无疑需要政府的协助,但绝对不能由政府来主导,而是要以市场为导向,借助市场的机制将困难企业所占有的市场要素资源配置到能够产生有效供给的状态之中。
第二,要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这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立足点。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结构性调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但僵尸企业破产重组工作归根到底是要解决企业自身的问题,企业才是这项工作的真正主体,十八大报告明确了建设服务性政府的目标,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继续减政放权的工作任务,因此处理僵尸企业的问题上政府必须立足于企业自身需求,真正做到政府政企分开,不能以行政手段强制干预企业的选择,更不能不尊重企业的自主权而强行拉郎配,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扮演好服务者的角色,为企业破产的平稳有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完善并落实相应配套制度,做好社会保障和秩序维护工作,为企业破产程序的推进保驾护航。
第三,要尊重法治。这是处理僵尸企业的基本方式,在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宏大背景下,要将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引入到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公平秩序的市场秩序。中央经济会议强调在处理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供给侧改革中,人民法院要依法为实施企业破产重组创造条件,各级法院在用破产清算程序淘汰落后产能,运用重调整方式促进具有经济价值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这项工作光靠法院一家努力是不够的,需要全体法律人共同努力。既要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也要不断破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同时不能缺少法学专家在理论研究上的支持及专业律师队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既要推动建立破产重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寻求地方政府配合,也要充分依靠并利用最高法院建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信息网等平台,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注重处理涉及职工权益保护、资产清理处置以及债权平等清偿等法律问题。
总之,依靠市场机制和法治方式处理僵尸企业,需要以法官、律师、法学家为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有效联动,需要我们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方式,让僵尸企业的处置成为常态化的工作,并使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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