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谈僵尸企业与法律出路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06 浏览量:588 次 来自:法制网

法学泰斗江平老师 王建军 摄
我觉得僵尸企业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很准确的形象化的概念。为什么说不是法律问题呢?因为我们法律从来没有僵尸企业这个名称,为什么说它不是很准确?因为你叫僵尸企业实际上它就是死的企业了,而现在的僵尸企业并没有死,这就像自然人有生老病死,企业也有生老病死,生和死是法律问题,病不见得就完全是法律问题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说生老病死里面的老和病,并不代表死。僵尸是死的概念,而老和病并不等于死。僵尸企业现在一般的概念就是两个了,一个是丧失了复活的能力,生存的能力;一个是靠国家或者银行的贷款来继续生存。从这两个角度来看很符合老和病的概念,老和病的概念就是本身没有多大的复活能力、复原能力,存在着自己的机能不完善。第二个就要靠外在的,政府或者银行的补贴。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觉得对于僵尸企业起码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产业政策的问题,第二个是法律规范的问题。我先讲讲企业产业政策的问题。因为僵尸企业本身需要靠政府的扶持,还要靠银行的贷款,银行的贷款实际上也是政府指导下的,没有政府指导下银行可能不会把这个贷款贷给已经没有多大生存能力的企业,所以政府的产业政策应该是对于我们如何解决僵尸企业的问题具有很关键的作用。僵尸企业的存在历史上世界各国都有,一个企业都有生老病死的问题,那么在中国除了我们历史上的原因,还有现代的原因。现代的原因就是由于我们现在经济有些下滑,煤炭、钢铁等一些能源、一些基本材料,在这样的一些领域里面,有些老的企业由于销路成问题,所以不能够很好地维持自己。从这个角度来看,尤其像东北这样的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煤矿,确实着很多这样的问题。
那么从政府来说,如果扶持一把它还可能继续存在,如果不扶持这就等于完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说有一个产业政策的问题,我想经济学界在林毅夫和张维迎关于产业政策的争论之后,大家可能对于产业政策了解就更为明确了,我觉得一个政府产业政策是必然会有的,政府不可能没有产业政策,但是这个产业政策第一必须合理,你不是真正地干预市场,如果这个企业自身没有存活能力,你还去用政府的预算补助它,那你等于浪费国家的钱。也违反了市场竞争的规律。所以经济学界提出来宁可补贴职工,而不去补贴僵尸企业,这个话有道理。因为你补贴职工等于说解决了僵尸企业破产以后职工的生存问题,如果你不补贴职工而去补贴僵尸企业,等于说你维持了僵尸的企业而增加了社会的负担。所以政府的产业政策就很关键了,我觉得第一个合理非常重要,也就是你这个政府的产业政策必须合理,而且尽可能要做到合法,在法律上能够有所规定。
第二个就是公平。不能够只扶持这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有僵尸,民营企业的僵尸你不去补贴,那你形成了一个在产业政策方面的歧视,只补贴国有企业,不补贴民营企业,这也不合理。所以我觉得从政府补贴的角度来说,我们也应该考虑到国家产业政策,尤其是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现在是应该有个很明确的意向,就是尽量地不去使用这种政府补贴的办法,有些确实需要补贴、需要采取蓄水养鱼来让它活起来,等到市场复苏,现在看起来这些方面现在也大有期望能够做到。
第二个方面我想主要谈的就是法律的规范,从市场经济情况来看,应该说僵尸企业出路,从社会舆论来看大体是四个方面,从法律方面的出路。第一个出路就是走扶持发展的道路,也就是从企业的状况来看它虽然叫僵尸企业,但是它的病应该说还不太重,复苏可望。如果你把氧气管抽掉了它就死,如果你维持一段它还能够复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扶持发展的政策。这个从世界上是不少见的,美国有这样的一些扶持企业的法律,日本也有,日本在1952年通过了公司《公司更生法》,这个实际上就是在公司的生和死之间选择一个政府加以扶持,加以维持,使它的生命健康起来,这个《更生法》实际上是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之间的一个法律,这个法律就是刚才我讲的能够使它得以复苏、生长的这么一个法律。这样的一个法律有些国家叫振兴法,振兴法当然意义更广一些,不仅是指它是老企业、病企业,而且对于一个健康的也有振兴。比如有一段时间有电子振兴法,要发展电子业,有电子振兴法,电子振兴法实际上就是用国家政策的方向来扶持这些方面企业的健康成长。
我想有一个这样的一些再生法、更生法,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它从金融、公司、税收、劳工、保障就业,还有设立专门机构多方面来调整法律完善、政策配套,这样的一个法律我觉得是我们现在国家很急缺的。因为我们现在地方的这种政府对于僵尸企业的扶助有些是师出无名,也就是你政府补贴了你有什么根据?你依据什么样的法律来补贴的?你没有。如果我们有了这样的一个法律,尤其像在煤炭部门或者钢铁部门,在我们经济不景气的时候给予特别的一个资助,这应该师出有名。所以有了一个法律就等于说给了它一个师出有名,我觉得师出有名这是很重要的一个东西。从这一点来看我想怎么样能够在我们国家的产业政策方面,把产业政策提高到法律层面,这是当前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把国家的产业政策某些方面可以提升为法律,提升为法律就可以避免了暗箱操作,避免了暗箱操作里面的钱权交易,能够更多地透明化,能够更多地人们看到法律上的依据,国家也有配套的一些机构来实施这样的一些国家的扶持,我想这是增加了它的透明度,增加了它的公开,我想这个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福音,希望能够实现。
第二个出路当然就是并购重组了。并购重组应该是我们政府重要的一个指导方针,因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政策里面特别强调,尽可能地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这就是说明我们从目前经济的成本来看,破产清算损害太大了,不仅企业受到很大的内伤,而且职工也受了很大的损失都要下岗。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尽可能地破产重组这是我们从内部来说,我们所掌握的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
我想并购重组就是对于一些有实际价值的企业尽量采取市场化的这种并购重组,市场化并购重组没有政府的干预,也没有政府行政手段的插入,我想这样的市场化并购重组完全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重组并购。这个里面涉及到两个,一个是并购就是采用公司法里面的公司合并,公司法里面对于公司合并有专门一章做了规定,两个公司怎么合并?当然对于这些僵尸企业来说应该是作为一个被兼并的对象,也就是大鱼吃小鱼,用这种方式来解决。还有重组就是股权重组的方式,我想股权重组的方式应该说也是现在重组里面很可行的一个方法。我想这样的一个并购重组的方式,是我们现在在这个病还是比较不太重,还是用现代的话来说中病吧,头一个是轻病,第二个是中病,中病的时候就可以采取这样的一个方式。因为这个企业还是有活力,兼并了以后、重组了以后,它仍然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为市场作出贡献。当然在中病的时候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托管经营了。
第三种方式叫托管经营,托管经营现在看起来也有,但是数量比较少。托管经营也是病还是发作了,也有很大的困难,如果能够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找到了一家经营比较好的企业,能够用托管方式来经营,那么就可以来改变它原来销路不畅、产品不合格,在这种情况下,使得产品和销路符合市场的要求。当然对于托管经营有一个条件是托管的单位应该是一个比较大的企业,被托管的显然不能够太大,太大的企业也托管不起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它的产权没有变动,重组合并的时候它的产权已经变动了,而托管经营最大的优点是原有的产权关系没变,只不过通过托管来实现改变它经营的方式和市场的需求,所以从这点来说我觉得也可以作为我们一个解决僵尸企业的一个出路。
第四种就是重病。重病已经到了很难救治的阶段了,那就是走破产退出。当然破产退出里面也存在问题,现在的情况是对于僵尸企业,无论是债务人也好、债权人也好,都不愿意来提出破产。我想这是最大的难题,没有人提出破产就比较困难。所以在解决僵尸企业走破产退出的道路的时候,恐怕首先要激发债权人和债务人走破产道路的积极性和勇气,如果他没有这个积极性也没有这个勇气,对于企业来说我只要在我的任内没有破产、没有退出,那么这就算我的政绩。对于政府来说,对于法院来说,对于走破产道路也没有多大的积极性。所以现在的问题解决破产的道路,最大的问题是要解决双方、多方面的积极性,让他们在提出破产程序有这个积极性,这方面我想待会儿王欣新教授会专门就这个问题来解决,他是破产法方面的专家,我想在这一点上来说我们走破产道路的时候,也有三条道路,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和解。当然更重要的是前面两个,即使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我们也是尽可能地做到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我们能够减少企业的很多损失。我想我们所讲的重整程序的重组和市场经济里面讲的那个重组,这个在座的大多数都是律师当然都理解这个概念的不同,我想在这一点上如果我们能够坚持即使走破产道路,也要走破产重组,破产重组也会面临一个很艰难的历程,因为破产重组历时也是比较长,多方面的协商,问题也很多。我在这方面没有太多的研究,就提出这么一些看法,请大家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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