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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破产债权清收制度的探讨

作者:刘峰  发布时间:2012-12-07  浏览量:174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破产债权清收制度完善的设想

    (一)完善破产债权确认制度

    1,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把关,对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要求企业说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债权发生的时间、性质、追收情况、有无证据证明等。以便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由破产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核查债权有关情况,减少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工作量,有利于法院督导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对破产债权进行有效追收。

    2,管理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要恪尽职守,及时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财务账簿、文书资料等,对恶意逃避债务、恶意侵吞资产,以虚假手段转移资产等违法情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3,在掌握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后,管理人应将破产债权的真实性、可实现性、清收方案等及时向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报告。对已收回的破产债权纳入破产财产参与分配,对确实不能收回的破产债权应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从破产财产总额中剥离。

    (二)完善破产债权清收激励制度

    1,制定管理人基础薪酬与超额奖励相结合的报酬方案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按照债务人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完成基本职责的基础薪酬。但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报酬由清算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负担,无管理人报酬支出项目,可根据管理人对于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实现比例,设定超额奖励报酬制度,便于提高管理人追收债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制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主动偿还债务适当予以优惠制度。对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接到管理人的追收债权通知后主动偿还债务的,可考虑给予债务减让等优惠政策,以减少破产成本,提高破产债权的清收效率,促进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主动偿还欠款。当然,优惠措施制定后必须由管理人将具体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发布公告,避免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影响其他债权清收。

    3,制定特别追回奖励制度。审判实践中,有许多破产债权因丧失诉讼时效等原因成为死、呆帐而不能清收,管理人在进行不良债权登记,并经债权人会议确认后,可由债权人会议针对不良债权的清收按照实现比例,制定特别追回奖励政策,交管理人负责落实。

    (三)完善破产程序终结前仍未能清收完结的债权的处置制度

     破产程序终结前仍未能清收完结的债权主要有二种情形:

    1,债权请求权瑕疵。如破产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破产债权证据缺失、不力,诉讼时效丧失等,使债权请求权不能依法获得救济。对此类情形,可由管理人纳入不良债权范畴,经债权人会议确认后,按程序报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经特别奖励制度追回,在兑现奖励部分后,余额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法院上交国库;余额可支付一定分配费用的,应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企业债务人清偿能力瑕疵。如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或暂无偿还债务能力等。

对此类情形,也应由管理人纳入不良债权范畴,经债权人会议确认后,先进行竞拍转让,拍卖所得价款作为破产财产。如果转让不能,在对实有破产财产按顺序分配后,拟定不良债权分配方案,将未追回的不良债权总额按比例分配,由管理人与受让后的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交人民法院确认,便于债权受让人对转让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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