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价值:退出,也是一种进步
作者:张红波 钟丽君 发布时间:2016-12-05 浏览量:571 次 来自:人民法院报
访谈对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郭 瑞
法周刊:重庆五中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是基于什么考虑?
郭瑞:一是有市场外部诱因。重庆五中院辖区位于重庆主城“一小时经济圈”内,经济发展快速,企业新陈代谢快,商事案件多发,但近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却逐年下降,与同期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数量及未执结的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数量相差甚远。这类企业滞留市场,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通过破产程序让企业有效的资源要素尽快利用起来服务社会,让那些确实不能复活的“僵尸企业”合法退市,是法治社会之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选择。
二是有提升法院破产审判力量的内部需要。新破产法新增破产案件重整程序,不仅需要破产案件审理人员作出专业的法律判断,更需要专业性较强的商业判断。但由于受理案件数量少,破产案件一般由商事法官兼任审理,导致兼具丰富破产审判知识和经验的法官数量较少,人员稳定性、专业性相对较差,我院及辖区审判人员的相关素质需要提升。
三是有改变破产管理人力量薄弱现状的客观需要。新破产法将破产管理人置于破产程序中心地位,而破产管理人能力高低,直接影响破产案件审理质效。目前,重庆五中院辖区熟悉破产业务的破产管理人相对缺乏,部分破产管理人选任后其处理破产事务的能力与案件复杂程度不匹配,开展工作积极性也不高,急需通过试点实践来改变这一现状。
法周刊:试点工作进展如何?
郭瑞:遇到了不少问题和困难,但我们会努力克服和解决。试点之初即成立由院领导任负责人,商事审判、立案、执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随后,抽调商事审判理论功底扎实、司法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组成破产案件审理专业团队,以集中优势力量攻坚克难。合理搭配新老审判人员队伍,合理衔接青年法官导师制,在完成试点任务的同时锻炼队伍,培养人才,促进商事审判工作的整体提升。
同时,建立起经验总结提炼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跟踪已受理破产案件,对案件审理的具体经过、环节进行及时了解和反馈,并就收集到的试点数据和问题进行经验总结和提炼,力争形成并转化为高质量的调研及制度成果。
试点工作内容方面,主要从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执行工作和破产审理的衔接机制和破产管理人分区分级制度三个方向展开,均取得不同程度的成效。
法周刊:遇到了哪些问题和困难?
郭瑞:破产案件可以说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破产法规定过粗过于原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与之相协调配套的规定,有的甚至相冲突。破产法实施约10年,目前尚无立法解释配套,现有的司法解释不能解决案件审理中的许多问题,尤其是涉及其他行政、司法(公、检等)机关时,许多机关仍秉承部门法律、法规行事,破产法时常被忽略,更别说认识破产法作为特别法的特殊性。由于上述原因,许多问题的解决办法,都是靠“协调”,但殊不知“协调”带来的是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阻碍司法效率,有可能产生不公正的“温床”。所以,呼吁国家要加快对破产法立法解释甚至破产法的修订。
困难则来自于社会对破产的认识依然不足,导致破产案件“受理难”还客观存在。一方面,法院的破产案件专业性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考核评估机制也不尽合理,导致法院受理积极性不高。同时,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致使债务人缺乏申请破产的动机,债权人缺乏申请破产的动力。
法周刊:下一步工作会从哪些方面展开?
郭瑞:近期主要致力于如下两方面的改进:
一是提升公众认识方面。我院计划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加强对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公众对企业破产的正确认识。同时,用好新上线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尽最大力量解决破产案件“启动难”。
二是管理人素质能力提升方面。积极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及管理人扶助基金,定期和不定期培训破产管理人。另外,在选定管理人的时候,继续完善“联合报名”的规定,鼓励“强强联合”,各张其长应对重大疑难破产案件;引导“强弱联合”,以强带弱尽快提升管理人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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