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四“锦囊”妙对破产受理难
作者:李曙光 发布时间:2016-11-26 浏览量:106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随着破产案件立案登记制的落地,破产案件的受理难题已得到一定程度解决。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阻碍破产案件受理的因素。本期【曙评】,让我们与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共同聚焦破产案件受理难题。

2016年7月28日,最高院下发了《关于破产案件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破产受理立案登记制落地。应当说,该司法解释对于解决当前破产案件受理难具有较为积极的效果,但是我们还应当从整个破产受理机制出发,梳理当前破产案件受理存在的内在障碍,以便更好地破解破产案件受理的难题。
我国目前破产程序的启动采用申请主义。因申请人的不同,破产申请可以区分为债务人申请和债权人申请。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债务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在具备破产原因时申请破产;还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符合破产原因时,转入破产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债权人申请,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还可对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亦可在公司强制清算中,当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时,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
我国破产文化的缺失是破产案件启动难的重要社会因素。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如何对待失败的破产文化,人们常常谈“破”色变,将破产和商场失意、家破人亡联系起来,失败的企业、僵尸企业不愿退出市场,拒绝申请破产,成为了当前破产案件启动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破产案件启动难题的产生既源于主动适用破产制度社会氛围不足,亦有破产受理机制自身缺陷的因素。比如,当债务人无产可破时,便陷入破产程序启动的困境。对于僵尸企业,则是由于其面临着企业破产之后偿债率较低和职工安置问题,致使各方怠于推动其进入破产程序。此外,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管辖,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预期,使得债权人怠于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申请人“过于积极”的启动破产程序,以致滥用破产程序,同样不利于破产法的顺利实施。比如,债务人事先转移财产,之后通过破产申请以实现恶意逃债的目的。此外,债权人也可能希望通过滥用破产程序,试图达到扰乱债务人的正常经营秩序的目的。
面对错综复杂的破产程序启动中的障碍,需要着眼于整个破产受理机制,针对其中的缺陷加以完善,方能从根本上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
其一,建立破产文化,引导投资者按照法律安排有序退出市场。经济增长在中国主要靠创新,创新主要靠制度,但我们习惯将目光聚焦到市场进入和市场交易的环节,而忽视了市场退出机制。最重要的市场竞争秩序是构建一个破产的机制,让一些在市场中失败的人比较好地退出市场,这种文化在我国是缺失的。中国下一步应当建立起这样的破产文化,政府和司法体系应围绕如何让市场失败者重新开始,如何让欺诈的市场失败者履行诺言、按照市场优胜劣汰的规矩行事作出努力。从中央到地方,每一个市场投资者也应树立起按照法律进行市场退出的良好意识。
其二,成立破产管理局,运用行政力量推动破产受理。当各方都怠于推动破产程序的启动时,从清扫市场信用垃圾,维护市场信用机制的角度出发,行政机关应主动推动破产受理。成立破产管理局,推动僵尸企业走入破产程序,为无产可破的企业提供破产受理的经费支持虽然意味着行政机关需要负担一定的人员、经费成本,然而从实现市场资源有效配置、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良好运行的社会效果考虑,这笔付出理所应当,有利于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其三,强调法院中立性,确保司法力量促进破产受理。通过破产案件的集中管辖,或是将破产审判庭设立在巡回法院下,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树立法院权威是法院应尽的义务。从制度机制上确保法院在破产案件审判中的中立性,推动申请人的启动意愿,从而确保破产法的正确实施,是在司法范畴内可以实现的对破产受理的积极作用。此外,法院对于具体行为的性质认定同样重要。例如对于一般的加速债务到期行为,若债权人债务人均未提出异议,不宜否认其效力。除非双方当事人本身合同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对赌协议,才须考虑否定其效力。
其四,协调各配套制度,实现立法机关完善破产受理。立法机关应当注意破产受理本身的合理性,协调其他法律法规以实现对滥用破产程序的有效惩罚。具体来说,对于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应当考虑运用刑事手段以对债务人恶意逃债起到震慑作用。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虽然规定了“虚假破产罪”,但由于其过于粗糙及适用范围狭小,使用率不高。应当完善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认定和惩罚,强力约束债务人意图通过破产程序实现逃废债的行为。对于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可以考虑对债权人申请人的最低债权数额进行限制。例如《美国破产法》规定,当债权人总数在12人以上时,必须有3名以上债权人且他们的无担保债权总额在5千美元以上时,才可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程序的正确启动是破产法正确实施的首要条件,面对多方面、深层次的破产程序启动中的障碍,应当运用多种力量,从不同角度加以破解,才能顺利跨越,发挥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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