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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僵尸企业要将法律坚持到底

作者:王春生  发布时间:2016-11-03  浏览量:406 次   来自:上海法治报

  王春生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提起破产制度人们并不陌生,但就目前我国《破产法》的实施现状而言破产制度的实施现状不容乐观。自2007年6月1日该法实施以来,全国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持续下降。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仅占到千分之0.11,我国适用破产程序案件的数量不足西欧国家的1.16%,更不足美国的0.2%。在宏观上,破产程序的实施现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及市场经济法制的完善,微观上,一些所谓的“僵尸企业”不断滋生,这种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非正常存在的企业不仅挑衅着法律的权威,同时也腐蚀着整个经济市场的正常运行机制。

  在1994年至2008年间,我国政府曾推行过十余年的政策性破产,在此期间政府将其本应承担的责任强制转嫁给债权人承担,企业破产通过行政干预实现,将该种方式作为解决国有企业亏损、安置失业员工、调整产业结构、减轻政府负担的首选方式。时至今日很多人仍认为,清理僵尸企业仍然要依靠政府行政干预来实现,笔者对于此种观点并不认同。

  首先,我国《破产法》已实施多年,如果继续坚持对企业采取政策性破产,继续让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为企业的经营亏损买单,将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这明显与我国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原则相违背;其次,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市场经济,而非计划经济,政府在市场中的影响应逐渐淡化,行政干预对市场的运作应逐渐减少,针对僵尸企业的存在,启动清理措施的主体应当是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依据应当是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要发挥《破产法》在清理僵尸企业过程中的作用,最终作出决定的裁判者应是人民法院。

  要想真正清除僵尸企业这颗毒瘤,就要首先分析其存在的原因。首先,政策原因。在我国,由于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不惜以牺牲长远的发展利益及社会稳定为代价来换取眼前的蝇头微利,对已经出现问题的僵尸企业采取特殊的保护政策,运用政府补贴甚至以政府信用获得银行贷款维持其苟延残喘。第二,司法原因。目前我国《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审理破产案件的难度要远高于一般案件,一方面,由于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及银行等不同主体,出于对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因素的考虑,司法机关在审理破产案件时需要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但在实际操作中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另一方面,由于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及专业性,审理破产案件需要审判经验丰富、法律素养较高的法官来进行,否则难以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公允的评价。但我国的实际状况是绝大多数法院都缺乏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更何以谈经验丰富。言而总之,无论是债权人申请破产,还是债务人申请破产,都可能面临法院对破产案件不进行依法受理的问题。

  作为一名职业法律人,笔者认为清理僵尸企业应主动发挥市场规律的主导作用及法律规定的强制功能。第一,在深化经济改革与优化市场结构方面,政府应当主动承担起解决国有企业亏损、安置失业员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的责任。同时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杜绝政府滥发财政补贴、利用政府本身优势强制银行续贷,禁止银行主动对非正常存在的企业不当续贷的行为,排除政府或银行对企业施与非市场化的支持。第二,坚持法律思维,运用司法手段清理僵尸企业。首先,为确保清理僵尸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应保证审判力量的充分配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成立企业清算破产案件审判庭或者合议庭,专门审理兼并重组中的企业清算破产案件。要高度重视企业清算破产案件法官的培养和使用,结合实际努力探索科学合理的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调动审判人员依法审理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实践证明,中级法院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并集中审理辖区内的破产案件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措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方面就做出了表率。其次,完善破产程序制度,在债权人进行破产申请时,法院应放宽对债权人债权的审查要求,并非必须履行先进行诉讼或仲裁,再执行的程序,以期保护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佳时机。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时,优先给予其提交重整计划的权利,只有在其提交的重整计划未得到批准时后,才允许其他主体提出破产申请,以此来督促僵尸企业主动退出经营市场。

  清除僵尸企业,斩断僵尸企业的生存命脉是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深化改革、优化产业结构、降低过剩产能、化解金融风险、健康市场经济法制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此过程中,不能重蹈历史的覆辙继续让行政干预发挥主要作用,要尊重法律,依法受理、审理破产案件,积极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将僵尸企业清出市场,为市场经济的未来发展创造健康良好的法律环境。

  (作者系法学硕士、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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